APP下载

金融集团监管信息的收集与交流机制研究

2011-05-16辛文赵兴盛

法制与社会 2011年8期

辛文 赵兴盛

摘要对金融监管者来说,获取及时、全面和客观地监管信息并在之间分享是有效监管的基础,但是金融集团的兴起和发展对各国金融信息监管的有效性提出了严重挑战。对此,欧盟对监管信息收集与分享机制做了有益的立法和制度尝试,对构建我国监管信息收集与分享机制具有借鉴意义。

关键词金融监管者 信息监管 金融集团

作者简介:辛文、赵兴盛,中央财经大学2009级法律硕士(法学)专业,研究方向:经济法。

中图分类号:F27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3-219-01

一、欧盟金融集团监管信息收集与分享机制研究

(一)信息的获取与交流

根据《欧盟金融集团指令》之规定,在不损害各自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的前提下,各监管者之间应密切地合作,相互提供给对方对于监管任务具有重要意义的或相关的信息。同样,各监管者也负有义务与协调员交换相关的信息。当某一监管者做出的决定可能对其他机构的监管活动产生影响或具有重要意义时,该监管者在做出决定前应与其他机构相互磋商。同时,《指令》还扩大了信息分享的范围,规定监管者也可以同中央银行、其他具有相似功能的货币机构或其他负责监管支付系统的机构交流和分享就他们履行各自的任务所必须的信息。当金融集团母公司所在国的法定机构不享有监管权力时,协调者可以邀请该法定机构要求母公司提供与协调任务有关的监管信息,并将此信息传递给协调员。……

登录APP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