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药专利保护与中药品种保护不协调性分析
2011-05-16朱晓卓
卫生软科学 2011年7期
米 岚,朱晓卓,田 侃
(宁波天一职业技术学院健康服务与管理学院,浙江 宁波 315100)
1 我国中药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
我国对于中药的保护存在多种方式,专利保护是这些保护方式中最重要的一种。目前我国没有制定专门的中药专利保护的法规,只能依靠现行的专利法。1985年我国建立了专利制度,当时的《专利法》充分考虑了我国制药工业的落后水平,不授予药物产品专利保护。我国于1992年、2000年和2008年三次修正了专利法,在很大程度上涉及药品专利保护的内容,中药作为药物的一种,其专利保护的发展过程也就是我国《专利法》的修改过程。近年来,我国中药专利申请呈现总体上升的趋势,见表1[1]。
目前对中药的保护方式,除了专利保护之外,还有行政保护措施。之所以出现这种局面,也是与我国中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历史分不开的。1993年,国务院颁布了《中药品种保护条例》。自从我国1993年对药物产品实施专利保护以后,则出现了中药专利保护与行政保护并存的局面。中药专利保护的历史发展,一直伴随着行政保护措施的存在,这是我国中药专利保护历史发展的特殊情况。

表1 近年中国中药专利申请数量比较(截止2010年10月30日)
2 中药专利保护的优劣分析
2.1 中药专利保护的优点
中药专利保护是一种法律保护,可以很好地覆盖行政保护的缺陷和不足。首先,保护力度强。专利保护具有很强的排他垄断性,专利被授予以后,未经专利人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实施其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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