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权评估的若干理论和方法问题
2011-05-15袁怀雨刘保顺李克庆
中国国土资源经济 2011年6期
■ 袁怀雨/刘保顺/李克庆
(北京科技大学资源工程系,北京 100083)
矿业权评估的若干理论和方法问题
■ 袁怀雨/刘保顺/李克庆
(北京科技大学资源工程系,北京 100083)
应尽快对矿业权评估价值给出一个明确的经济内涵。矿业权评估价值不能包含矿产资源所有权人的收益。矿业权评估价值的经济内涵是:“矿业权合理勘查投资 + 矿业权合理勘查投资的平均收益 + 矿业权人应分享的矿产开发超额利润余额。目前《准则》DCF法存在的主要缺陷是,转让者获得全部超额利润余额,而受让者则与该超额利润余额无缘,这不公平。建议修改《准则》DCF法,将矿业权评估价值中的超额利润余额按转让者与受让者的投资比例分配。成本途径法基本不可行。对预查、普查探矿权的评估,推荐采用可比销售法。
矿业权;评估价值;折现现金流量法;成本途径法;可比销售法
1 矿业权评估价值的经济内涵
1.1 矿业权评估价值的经济内涵无法回避
在《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简称《准则》)讨论、制订过程中,鉴于认识仍不统一,《准则》对“矿业权评估价值”的经济内涵有所回避,未予明确。但各评估方法的评估值必有其经济内涵,这是客观存在,回避不了。
实际上,《准则》对“矿业权评估价值”的经济内涵也未能完全回避。《矿业权评估技术基本准则》2.4款,对矿业权价值内涵作了以下表述:矿业权“价值内涵为用益物权价值,一般情况下是已查明或潜在矿产资源储量开发价值的一部分。”但该表述是模糊的:“用益物权价值”的内涵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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