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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能通过法律形式奖惩道德行为

2011-05-14

意林 2011年23期
关键词:小悦悦私权公权力

佛山被碾女童小悦悦离世。行人的冷漠引发舆论痛惜之余,有不少人呼吁以立法形式保护“见义勇为者”和惩罚“见死不救者”。由传统道德定义的行为究竟该不该通过法律形式保护和惩罚?

据了解,美国、德国、加拿大和新加坡等国的法律中,均有见义勇为者“免责”、见死不救者“受罚”的相关规定,这些也成为公众眼中值得借鉴的“他山之石”。

——敏敏

作为路人,他们没有施救属于道德上应该谴责的范畴。以公权力通过立法介入道德领域,有可能会侵犯到公民私权。

——免责

重建社会道德伦理,重拾丢失的良知和人性,不是靠立法就能解决的。只有在全社会树立公平正义的精神,完善相关法律,让人敢去救人,更多的人就会去救。

——明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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