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上传”与网企的社会责任
2011-04-27张凤杰
传媒 2011年8期
文/董 彪 张凤杰
作者董彪单位为北京工商大学张凤杰单位为中国新闻出版研究院
近年来,在涉嫌侵权的网络版权纠纷中,很多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的网络企业都声称相关内容系“网友上传”,进而为己方开脱责任。以前段时间闹得沸沸扬扬的百度文库版权纠纷为例,百度公司一开始即强调文库只是文档分享平台,内容为“网友自主上传”,进而否认一切侵权行为,也不愿承担任何侵权责任。但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的网络企业不可能仅仅因为“网友上传”而免责,仅以此为由推诿侵权责任在逻辑上是站不住脚的。那么,这类网络企业在何种情况下可以真正免责?在现有法律框架下,这类网络企业持续、健康的长远发展之路又在哪里?这类问题值得深入探讨。
“网友上传”不是网络企业侵权盗版的挡箭牌
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参照国外做法规定了网络搜索、链接服务提供者以及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可以免责的“避风港”原则,但这并不意味着,相关网络企业只有在收到权利人发出的有效删除通知后才开始对其行为承担法律义务,而且其所承担的法律义务只限于及时删除相关信息。事实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2条规定了网络企业免除责任必须具备的一系列限制性条件,其中,比较核心的条件有三项:一是网络服务提供者未改变服务对象所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二是网络服务提供者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服务对象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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