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剧元素在学院派民族唱法中的运用
2011-04-27江西省贵溪市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江西贵溪335400
大众文艺 2011年14期
黄 新 (江西省贵溪市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 江西贵溪 335400)
关于“学院派民族唱法”的定义,全国专业音乐院校曾就“民族声乐”与“民族唱法”的界定展开了如火如荼的讨论,比如2005年“全国民族声乐论坛”12007年“第三届全国民族声乐论坛”。2
论坛过程中,周小燕、金铁霖、廖昌永等声乐教育家曾指出:民族声乐的界定还缺乏科学依据、关于唱法的区分仍为模糊等诸种问题。正如他们所意识到的,由于尚未建构系统的理论,因而,对其界定总是说法不一。笔者认为,中国音乐学院音乐学系教授杜亚雄所持的关于界定民族声乐的观点给了我们启示。他认为,“声乐”是一种体裁形式,而“唱法”则是指歌唱的唱法,凡是采用我国语言进行歌唱的方法,都在不同程度上具有中华民族的特色,都应当成为“民族唱法”,而从这个意义上看,“民族唱法”应当包括我国传统音乐中各种不同的唱法、民族化了的“美声唱法”及“学院派唱法”等。3可以看出,其观点潜藏着对歌唱环境的规划,即唱法随着区域因素、环境因素的复杂化而形成各种分支,“学院派民族唱法”正是由于专业音乐院校的纷纷建立,在吸纳本国民族民间所谓的“原生态唱法”与学习西欧科学、成熟的声乐学科基础上,融入具有中国民族审美原则而形成的。基于此,“学院派民族唱法”从一开始就显现出多元并存的特质,这种“弹性”魅力给予它较易接受“同门别类”的元素,甚至是接受跨地域元素。于是,在“学院派民族唱法”中融入戏曲元素也不在话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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