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县生态公益林管护限制性因子分析
2011-04-14邓超熊俊邓向洪
生物灾害科学 2011年2期
关键词:生态
邓超,熊俊,邓向洪
(江西省新建县林业局,江西 新建 331000)
1 前言
目前世界上主要林业国家对森林功能性分类一般采用两种方式:一是将森林分为生产林和非生产林;一是将森林分为生产林、非生产林和多用途利用林。我国基本属于前一种,即森林分为商品林和生态公益林,但是也有不同:分类更加细化,商品林下分用材林、薪炭林和经济林,生态公益林下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相对应于不同经营利用方式,反映我国林业生产经营方式的复杂性。
生态公益林是在森林资源分类经营为林业经营基本思想的历史背景下出现的,公益性和社会性是其根本特征。相应在利用上也衍生两个特征,第一是非竞争性,生态公益林为公众提供生态服务,是一种公共产品,任何人无法独占,一个人消费该商品时不影响另一个人的消费;第二,非排他性,即没有理由排除他人消费这些商品。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生态公益林还具有一定的商品特征,需要经营主体进行投资,并有收益要求,必须遵循市场经济规律。林业产权制度改革后,林业经营主体进一步分散,相当一部分集体林业被区划界定为生态公益林,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限制,所有者无法通过市场机制实现收益;同时生态公益林发挥着涵养水源、保持水土、改善环境等公益功能,并且后者远远大于前者。目前我国主要采取国家补偿的方法,弥补经营者这部分损失,同时聘请一定数量的护林员对生态公益林进行管护,确保生态公益林工程建设持续稳定发展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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