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评析
2011-04-14大连海事法院侯树杰
大连海事法院 侯树杰
海上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评析
大连海事法院 侯树杰
一、渔船能否适用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二、雇佣合同项下的海上人身损害赔偿是否属于《海商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的非限制性债权?
[案情]
毛××(受害人,以下简称受害人)受雇于被告刘××(以下简称被告),在被告的“辽大甘渔××01”船上任船长。2010年11月9日,“辽大甘渔××01”船与被告的另一艘渔船“辽大甘渔××02”船共同出海进行对船作业。11月11日,因“辽大甘渔××02”船在起网时遇到困难,受害人从“辽大甘渔××01”船跳到“辽大甘渔××02”船帮忙,但因风浪较大,“辽大甘渔××02”船倾覆沉没,导致受害人和邹××等人死亡。其中,受害人是农业户口,邹××是非农业户口。原告岳××系受害人之妻;原告崔××系受害人之母,1950年4月10日出生;原告毛××系受害人之女,1998年11月5日出生;原告毛×系受害人之子,2000年1月14日出生。受害人兄弟四人,均已成年。2010年12月,被告向四原告支付丧葬费19 026元,其他费用974元,双方约定其他费用974元在最终的赔偿总额中扣除。
“辽大甘渔××01”为84总吨。事故发生时,受害人任“辽大甘渔××01”船船长,邹××任“辽大甘渔××02”船船长,二人均没有船长职务证书。中央气象台从2010年11月8日即发布海上大风警报。2009年度大连地区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15 330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9 014元。
[争议]
四原告向大连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支付死亡赔偿金380 280元,赔偿崔××抚养费76 650元,赔偿毛××抚养费45 990元,赔偿毛×抚养费61 320元,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2万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