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颈复康药业集团被侵权案终审判决承德颈复康药业集团胜诉 被告被判公开道歉赔款
2011-04-13纪玉英
首都食品与医药 2011年1期
关键词:企业
本刊讯(记者 纪玉英)日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承德颈复康药业集团诉河南常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郑州颈复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知识产权侵权一案做出终审判决:判决河南常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郑州颈复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以及销售颈复康牌香山寺贴;被告在媒体上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被告郑州颈复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变更其企业名称,去除“颈复康”字样,被告赔偿原告承德颈复康药业集团各种经济损失合计237050元。
2009年9月至2010年1月,河南常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郑州颈复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联合生产并在国内部分地区销售“颈复康牌香山寺贴”。二企业在广告宣传及商品外包装上冠以“颈复康”的标识,突出了治疗颈椎病的主治功能等药品的特性,并且在药店公开销售,使一般消费者不能将其与承德颈复康药业集团生产的颈复康系列产品轻易区分。承德颈复康药业集团认为上述二企业行为已构成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该行为系损害承德颈复康药业集团利益的仿冒侵权行为。同时,郑州颈复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在企业名称上故意把“颈复康”作为字号,在涉案商品的外包装中,印有“郑州颈复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标识,足以使消费者可以认为该企业与承德颈复康药业集团有关联关系,必然造成消费者在购买颈复康牌香山寺贴时,认为其产品为承德颈复康药业集团生产的“颈复康”系列产品,造成误认,产生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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