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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官聘任技术顾问的权力

2011-04-13邵劭

邵 劭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 430074)

法学研究

论法官聘任技术顾问的权力

邵 劭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 430074)

法官能得到的技术支持不足以解决其审查科技证据时所面对的所有技术难题。为解决法官的困境,可以把海事法院聘任技术顾问的做法推广到其他法院。有些法院也正在进行这方面的探索。英美技术顾问制度的实践给我们提供了有益的经验。构建我国的技术顾问制度可以从技术顾问的职责、资格、选任前提、程序等方面着手。

技术顾问;经验;构建

科学已经改变了事实认定的传统方法,如达马斯卡所言,站在 20世纪末思考证据法的未来,很大程度上就是要探讨正在演进的事实认定科学化的问题。[1](P.200)在事实认定方法的变革过程中,受到冲击最大的就是对科技证据的可采性拥有决定权的法官。在我国没有成立专门法院而法官又没有变成“业余科学家”的情况下,如何让法官获得更广泛的技术支持?本文试图通过构建技术顾问制度来帮助法官解决科技证据的使用问题。技术顾问制度在不少国家的立法上都有体现,但其内涵并不完全一致。①如法国、英国和美国的技术顾问是协助法官查明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而意大利的技术顾问则是协助公诉人和当事人。英国和美国的技术顾问与本文所说的技术顾问最接近,故本文也选取了这两个国家的技术顾问制度进行考察。本文所指的技术顾问是指受法院聘任,通过向法官提供咨询、建议并出具书面报告等形式对案件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向法官提供帮助的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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