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运减排国际法新动向
2011-04-13刘能冶
世界海运 2011年9期
关键词:船舶
一、引 言
气候变化无疑是当今全球最受关注的环境问题之一。造成气候变化的原因主要是人类社会的温室气体排放。由于航运业运输量大、相对成本较低和安全性较高,目前全球贸易运输总量的90%通过海运完成。根据国际海事组织(IMO)2009年第二次温室气体研究报告,仅2007年,全球航运业(国际航运和国内航运)的二氧化碳(全世界温室气体排放的60%左右为二氧化碳)的排放量就达到1046万t,占全球总排放量的3.3%。这其中,国际航运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多达870万t,占全球总排放量的2.7%。国际海事组织估计,如果不采取有效的减排措施,到2050年,全球航运业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将可能达到2007年的1.5到2.5倍。目前,国际法上还没有专门的关于航运业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以下简称“航运减排”)的硬性规定。但是,在全球气候变化谈判的大背景之下,航运业作为温室气体排放的主要行业之一,加上其内在的国际性特点,无可回避地将面临国际法的约束。国际海事组织海洋环境保护委员会(MEPC)第62届会议于2011年7月11日—15日在国际海事组织总部伦敦召开,其重点仍是航运减排问题。本文评述了当前航运减排的国际法律框架、可行的技术措施、国际法发展的新动向以及中国的立场。
二、航运减排的国际法律框架
目前,气候变化领域的主要国际公约是1992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及1997年《京都议定书》(Kyoto Protocol)。经过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努力争取,《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确立了“共同但有区别原则”(CBDR),成为气候变化领域公认的国际法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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