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实习生缴纳社保法律依据的缺失及对策*
2011-04-13包奕峰
湖州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1年1期
关键词:学生
包 奕 峰
(绍兴职业技术学院 招生与就业处, 浙江 绍兴 312000)
早在2007年,教育部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事部、科技部和国资委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重点领域紧缺人才培养工作的意见》(教高2007 16号)中规定:加大人才培养模式和教学管理制度的改革,工科在校学生要到用人单位去进行毕业实习和毕业设计,时间不少于6个月。目前,基本上所有大学生在毕业前都要经过实习这个阶段,因此,大学生在实习期间发生人身伤害的案例也不在少数。2009年,浙江某职业技术学院的学生张某,大三实习期间在一家公司做车工,手不慎被机器夹住,致使右手大拇指缺失。当他要求用人单位对自己的工伤进行认定赔偿时,用人单位却认为张某只是个实习生,并没有和自己形成劳动关系,不能算工伤,赔偿时只是支付了部分的医疗费用。实习期间发生这样的事不是个案,可是当这些事件发生时,用人单位袖手旁观,学校爱莫能助,学生求救无门,是什么阻挡了学生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道路呢?
一、大学生在实习期间发生工伤后难以维权的原因
(一)大学生不是劳动关系的适格主体
也许有人会问,中国在保障劳动者权益方面的法律发展迅速,随着《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用人单位用工越来越规范,难道在现行法律中会找不到维护实习生合法权益的条文吗?
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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