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和解制度在我国的实践及完善
2011-04-13袁曙光
山东社会科学 2011年4期
袁曙光
(济南大学 法学院,山东 济南 250022)
刑事和解制度在我国的实践及完善
袁曙光
(济南大学 法学院,山东 济南 250022)
在西方发达国家,刑事和解制度为刑事案件被害人的权利恢复、加害人回归社会提供了一个行之有效的司法机制。刑事和解以恢复正义为核心,在刑事案件中力图达到多元价值的平衡。发达国家已经形成了比较完整的刑事和解理论体系,这为我国的刑事司法改革提供了一个全新的思路。我国部分基层司法机关就刑事和解进行了初步探索,收到了良好效果。如何借鉴西方法制理论,发挥刑事和解制度的应有功能,是修改我国刑事诉讼法不容忽视的现实问题。
和谐社会;刑事和解;恢复正义;完善
在现代法治理念的影响和推动下,刑事和解制度在西方产生并不断成熟和发展起来。传统的刑事诉讼模式漠视被害人权利恢复,以惩治犯罪人为目的,属于报复性司法,而刑事和解制度属于恢复性司法。恢复性司法纠正了传统的报复性司法的偏差,在刑事司法中注入了更多的人文理念。在司法改革不断推进的大背景下,近年来,我国开始关注、研究刑事和解理论,探讨引入刑事和解制度的必要性及可能性,并在若干基层司法机关进行试点,取得了一些好的经验。由于我国传统的刑事司法理念和诉讼制度与刑事和解制度秉承的价值理念存在许多矛盾和冲突,导致部分人对刑事和解制度产生了怀疑,甚至完全否定刑事和解制度在我国实行的可能性和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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