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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的罪数形态问题研究

2011-04-13黄瑛琦张洪成

山东社会科学 2011年4期

黄瑛琦 张洪成

(东南大学 法 学院,江苏 南 京 211189)

毒品犯罪的罪数形态问题研究

黄瑛琦 张洪成

(东南大学 法 学院,江苏 南 京 211189)

一、非法持有毒品罪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关系

一般来讲,非法持有毒品罪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堵截性规定,即当行为人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行为的主观目的无法查明的时候,往往就会保底性地追究其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刑事责任。当然,这必须以行为符合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犯罪构成为条件。行为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必然持有毒品,不持有毒品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行为是不可想象的。非法持有毒品罪行为方式的特殊性,决定了非法持有毒品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之间存在紧密的联系,即行为人在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过程中,必然存在非法持有毒品的行为,根据罪数形态相关理论,这属于典型的吸收犯,对于其非法持有毒品的行为,没有追究刑事责任的必要,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论处即可。至于行为人在进行毒品犯罪以后,将毒品非法持有的行为,笔者认为,原则上可以按照不可罚的事后行为进行处理。即对于行为人在走私、制造毒品,盗窃、抢劫、抢夺毒品行为之后,又持有该毒品的,只以主行为定罪,而对于非法持有的行为,则不再单独定罪处罚。

二、盗窃、抢劫、抢夺毒品后,又非法持有毒品行为的认定

在毒品犯罪多发地区,盗窃、抢劫、抢夺毒品的行为时有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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