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中法律责任条款的构设问题研究
2011-04-13毛姗姗
山东社会科学 2011年4期
胡 峻 毛姗姗
(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重庆 400031)
行政法中法律责任条款的构设问题研究
胡 峻 毛姗姗
(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重庆 400031)
从行政法的性质与其所肩负的使命来看,行政法规与行政规章中责任条款的构设应遵循控权与良法的基本法治理念,对其进行科学与合理的编排应注意其外部结构、内部结构与语言表述三个方面。
行政立法;法律责任条款;立法技术
一、行政法中法律责任条款设定的法治理念
行政立法应确立正确的立法理念与价值取向,这是保证行政立法质量的根本。从行政立法的性质与其所肩负的使命来看,行政法规与规章中的责任条款的构设应当遵循以下基本的价值理念:第一是控权理念。现代行政法的宗旨在于治吏、治权,通过依法行政切实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法治行政的根本目的在于对行政权力进行有效的规制从而实现对人权的保障。如果行政立法仍然固守管理立法的传统观念,其所制定的法规与规章只是统治者“治民立法”的内容。传统观念认为,行政立法是行政机关管理权的一部分,因而政府立法应当服务行政管理的方便和需要,因而在行政法中更多的条款凸显的是管理的一面,而忽视了其控权的功能。其实,行政权力与行政法之间并不存在保障的关系。行政权力本身就是强制他人服从的力量,无须其他人来提供保障。尽管控权与保权是行政法功能的两个方面,但控权是行政法的起点与理论架构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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