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检察法律监督权的本质
2011-04-13王俊民
山东社会科学 2011年4期
王俊民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检察院,山东无棣 251900)
论检察法律监督权的本质
王俊民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检察院,山东无棣 251900)
对检察权的定位问题决定着检察体制改革的方向。对我国检察权的定位,须考虑国家的宪政架构和检察机关在国家权力配置体系中的作用。检察法律监督地位的确立决定于司法体制对政权组织形式的顺应,决定于公共权力合理配置及社会有序管理的需要。检察法律监督权在本质上是对错误适用法律的纠偏权。
检察权;法律监督;本质
一、检察权的设置须顺应公共权力合理配置及社会有序管理的需要
检察制度发展史告诉我们:检察权的出现是社会对司法公正需求的必然结果,“检察权是从审判权中分离出来的一种权力,是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之外的一种权力,即第四种权力”。①张智辉、谢鹏程:《现代检察制度的法理基础》,《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2年第 4期。检察权之所以能够成为一项独立的国家权力,在于它在国家生活中的无可替代性。“一项国家权力是否具有独立性,最关键的是该权力在整个国家权力体系中能否履行其他性质的国家权力无法履行的功能。从世界范围看,不论检察机构如何设置,不论检察职权如何划分,其身份都是作为国家利益的代言人出现的,承担着对犯罪进行追诉的重要职责,但又不同于一般的当事人,还拥有平衡各方面利益的权能,追求的最终目标是社会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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