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夫妻侵权责任制度构造的根据
2011-04-13顾其银
石家庄铁道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1年3期
关键词:法律
顾 其 银
(南京森林警察学院警官培训中心,江苏 南京 210042)
一、夫妻侵权责任的内涵及特征
夫妻侵权是指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夫或妻一方,违反法律对夫妻之间权利义务的规定,实施了侵害配偶人身权或财产权的过错行为。[1]其责任是指因夫妻侵权而应承担的不利后果。夫妻侵权责任,本质上是一种民事侵权责任。作为侵权责任的一种,侵害方承担侵权责任的条件无疑应当符合侵权责任法中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即必须存在侵权行为、出现损害后果、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侵权人主观上有过错。同时夫妻侵权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受损方在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时,应注意夫妻侵权责任其自身的特殊性。
(一)以夫妻侵权行为存在为前提
夫妻侵权行为较一般侵权行为,有如下特性:第一,要求侵权必须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这里的婚姻关系包括法定婚和事实婚,这是成立夫妻侵权的时间要件。第二,要求损害事实比较严重。夫妻侵权的损害后果应比一般侵权行为的结果更为严重,因为在保护夫妻一方的权益时,法律必须考虑家庭的稳定。对侵权行为显属轻微的,不成立夫妻侵权。第三,行为的内容是侵害夫妻间的法定权利和义务,夫妻侵权侵害的不仅是特定身份互享的人身权、财产权,还包括一般民事主体的合法民事权益。表现形式主要有:侵害生命权、人身自由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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