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风险治理的公民社会责任
2011-04-13唐旭斌
石家庄铁道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1年3期
唐 旭 斌
(安徽审计职业学院基础部,安徽 合肥 230601)
中国30多年的高速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各个方面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但是,中国社会在快速转型和迅速成长的过程中也累积了大量的社会风险。为此,适时、有效、科学地治理社会风险成为中国进一步发展过程中的重要任务。不同学者从各自角度和不同层面研究了中国的社会风险并提出了处置风险的理论和方案。在历史解读、理论分析中国社会风险的基础上,从公民承担治理社会风险责任的维度提出自己的观点。
一、社会风险的主要表现
风险社会理论是由德国社会学家贝克于1986年首创。其后,在吉登斯、道格拉斯、卢曼、拉什等学者的共同推动下,这一理论发展成为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揭示和把握现代社会的重要话语方式。对于风险社会的探究,西方学术界呈现出两种具有代表性的理论分析范式。贝克、吉登斯等人站在客观主义的立场,强调风险是全球化时代毋庸置疑的客观社会现实,认为人类正处于从古典工业社会向风险社会的转型过程中。道格拉斯、威尔德韦斯等人则从主观主义立场出发,反对风险的人为假定和预设,认为“人们感觉风险的增多,是由于处于特定风险文化背景中的人们的认知程度提高了。”[1]上述两种分析范式中,前一种风险社会理论成为当今风险社会解释的主流理论。这种理论对现代性进行了建设性的批判,既反对现代科学理性的无限扩张,也不赞成后现代主义力图解构现代性的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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