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培育引导环保社会组织有序发展的指导意见
2011-04-10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环境科学研究 2011年2期
关于培育引导环保社会组织有序发展的指导意见
d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局,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f3
环保社会组织是以人与环境的和谐发展为宗旨,从事各类环境保护活动,为社会提供环境公益服务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包括环保社团、环保基金会、环保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多种类型。为促进环保社会组织的健康、有序发展,充分发挥环保社会组织在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中的作用,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培育引导环保社会组织的重要意义
(一)近年来,环保社会组织通过与各级环保部门合作或自发在社会上开展了大量以保护环境、维护公众环境权益为目标的环保活动,在提升公众的环保意识、促进公众的环保参与、改善公众的环保行为、开展环境维权与法律援助、参与环保政策的制定与实施、监督企业的环境行为、促进环境保护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已成为连接政府、企业与公众之间的桥梁与纽带,构建和谐社会,推动环保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
(二)随着我国政府职能转变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中国环保社会组织发展较快,在社会经济和推进环境保护事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不断增强。与此同时,环保社会组织的发育还不够成熟,组织能力弱小,不能满足我国构建和谐社会、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需要。因此,需进一步加大对环保社会组织培育引导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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