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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亥革命时期革命派与改良派关于三权分立学说的争论
——以《民报》与《新民丛报》的争论为中心

2011-04-08周福振江西行政学院党史党建教研部江西南昌330003

关键词:孟德斯鸠汪精卫新民

周福振,江西行政学院党史党建教研部,江西南昌 330003

辛亥革命时期革命派与改良派关于三权分立学说的争论
——以《民报》与《新民丛报》的争论为中心

周福振,江西行政学院党史党建教研部,江西南昌 330003

当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传入中国后,改良派进行了广泛的介绍和宣传,并认为只有三权分立才能建立中国的自由政治,因而广泛宣传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然而经过一段时间后革命党人也拿三权分立学说来改造中国,并试图将其中国化,加上中国文化中固有的考试、监察,变成了五权。当改良派发现三权分立学说为革命派所用时,因其又与革命派所走道路不同,于是与革命派展开了三权分立学说是否适于中国的争论。这场争论是辛亥革命时期的一场思想解放运动,却没有在思想上澄清中国人的认识,最后借助于政治力量加以解决。革命党人建立了立中华民国,靠政治力量将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移植到中国,实施五权宪法。这场争论对目前中国共产党限制权力实行政治体制改革仍有一定的借鉴作用。

改良派;革命派;《新民丛报》;《民报》;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

辛亥革命时期,各种西方学说大量地传入中国。不同的中国人都在进行着不同的思考和选择,并从其中挑选出自己认为适合于中国的理论,以振兴中华。当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传入中国后,开始,改良派不仅把该学说介绍给国人,而且还对不同意实行此学说的理论展开争论,后来结果却也认为三权分立学说不适于中国,反而,革命党人又拿起了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与改良派进行辩论。两派的论辩其实是由于两者在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上的认识不同所导致的。

一般来说,理论具有一定的超前性和相对独立性,当这种理论在被人接受时,其实已经是经过这个人的思想过滤。这个人会从中挑选乃至改造认为正确的东西,看上去这个理论还是这个理论,实际上这个理论在实践中已经有所变化。当改良派认为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适合于中国时,是因为他们从中挑选了适合于中国的因素,当他们认为此学说不适合于中国时,在于他们根据中国的情况挑选了此学说中不适合于中国的因素。革命党人在宣传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时,亦是对孟氏学说进行了改造。我们不能简单地从理论上说谁对谁错,只有当他们用于指导实践活动时才会看出这种理论的效能如何。不管怎样,这场争论从不同方面反映了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在中国的适应或不适应的情况。

一、改良派从认为只有三权分立才能创设中国的自由政治到认为其不适于中国

权力具有扩张性,直到它受到限制为止,而权力的扩张通常伴随着腐败的加剧。中西各国在其历史的发展过程中,都想对权力进行制约,从而使权力更好地为人民服务,然而中西双方的发展路径是不一样的。西方限制权力的方式主要在于分权,中国限制权力的方式主要在于同其职而相互掣肘。这两种路径的发展导致了西方更能有效地制约权力,而中国则往往使制约权力成为相互扯皮,使公权成为私权。从中国历史的发展来看,中国在不同朝代都出现过许多限制君权的方法,萧公权认为主要有三: 1)宗教意义上的限制,它脱胎于上古的天命学说,如董仲舒的“天人相与”;2)国家的成法和祖宗的家法;3)制度上的限制,如丞相之制[1]72-79。一些方法虽然能在一定的范围和程度内使皇帝不能完全恣意妄为,但却不足以动摇其专制统治的根本,布衣卿相也不能消除帝王的暴政,使国民趋向于自由。具体来说,中国人敬鬼神而远之,天命说多失去效力;国家的成法与祖宗的家法常常大不过皇帝的权力意志,使中国有完备的法律条文却没有建立起法治国家;丞相之制与皇权之制较量的结果是明太祖朱元璋废除了丞相之制。从根本上说,中国人虽然有限制权力的思想却没有形成有效限制权力的制约机制,特别是制度网络化制约,致使中国历史上每个朝代都经历了由盛到衰的过程。没能有效地限制住权力的滥用是中国人二千多年来政治上不成熟的表现。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为中国人制约君主权力、实现公民自由提供了一种新的模式。因而,它很快就引起梁启超等《新民丛报》学人的密切关注。

一种新思想的产生必然是对前人思想否定之否定的结果,既有前人思想的连续性,又有前人思想的创新性。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起源于古希腊亚里士多德的思想。亚里士多德认为一国之政治枢机有三:1)有关城邦一般公务的议事机能;2)行政机能;3)审判(司法)机能。[2]215这是历史上最初的三权分立的雏形。然而,由于古希腊民主制危机日益严重,三权分立并没有得以实现,古希腊免不了灭亡的命运。梁启超在介绍亚里士多德的这种学说时,将三权简化为:1)讨论国事之权;2)官吏之资格及职权;3)司法权限。梁启超还指出古希腊的国事权中的制定法律、监督会计、审定死刑、放逐没收等大狱,都应属于司法范围,希腊人却以众议决之[3]12。亚里士多德的三种机能说与我们现代所说的立法、行政、司法不是相对的概念。虽然亚里士多德的学说并没有具体而详细地区分三权,但它为后人提出制约权力、完善政府机能、实现公民自由的理论提供了依据和来源。孟德斯鸠又通过考察英国的政治,认为英国政制的直接目的就是自由,从而系统地将权力分为三种,即立法权力、有关国际法事项的行政权力(行政权)、有关民政法规事项的行政权力(司法权)[4]184-185。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的一个出发点是限制权力,这也是当时中国人政治体制改革的一个目标,因此对中国人具有很强的吸引力。梁启超专门在《新民丛报》第4、5号上发表了《法理学大家孟德斯鸠之学说》,对孟德斯鸠的学说表示了赞扬,认为世界上号称文明国家枢机之组织“或小有异同,然皆不离三权范围之意,政术进步而内乱几乎息”,造成此福者正是孟德斯鸠[5]13。这可以说是梁启超等改良派对孟德斯鸠学说的高度肯定。然而,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不仅仅是为了制约权力,更重要是为人类争取公民自由提供了重要依据。孟德斯鸠提出三权分立的原则是想建立一个公民不害怕另一个公民的社会,从而保障公民的自由权。但是,梁启超等人主要是抓住了其制约权力的方面,很大程度上忽略了争取公民自由的方面。公民自由毕竟与中国传统文化中所强调的国家利益、集体主义相差甚远。这使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在中国的实践中发生了一定的变型。

一种理论的产生有其既定的土壤,把它放在不同的土壤里面必然会发生某些暂时或长期不适应的情况。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主要来自对英国政制的认识和理解,其他国家的政制与英国相差甚大,因而他国在社会发展过程中实践此学说时必然有某些不足,这也是可以理解的,但是一些学者,如德国学者拿邦特的《德国国法学》,对孟德斯鸠的学说进行了激烈地批判,甚至要否定这种学说。美国人浓部达吉看到了这种情况,就在对孟德斯鸠学说批判性认识的基础上为三权分立学说作辩解。《新民丛报》学人黄与之在了解到浓部达吉关于孟德斯鸠的学说后把它也介绍到中国,以便给中国人限制权力提供借鉴。

任何理论都是对某一问题或某些问题的认识,不可能解决现实中所有的问题。孟德斯鸠的学说亦是如此。黄与之介绍浓部达吉思想的文章《近世宪法之权力分立主义》首先分析了反对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学说的理由。反对者认为权力分立是一种“虚伪之空说”,理由主要有三:一是孟德斯鸠划分行政权的事务太窄;二是三种机关与三种机能的分离,只能是一种理想,不能存在于实际;三是三权分立把国家分裂成了三种人格[6]60-61。如果我们从德国的现实出发,就可以理解德国学者对三权分立学说的批驳是为德国的实践服务的。当时的德国正面临统一,迫切需要加强中央集权,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再讲分权,那么德国统一就会遥遥无期。德国宰相俾斯麦所说的只有铁和血才能解决问题之语就是对这种理论的深刻注解。

孟德斯鸠的学说在德国受到挑战,并不等于说它不适合于现代国家。为此,黄与之介绍了浓部达吉对德国学者的批判。对德国学者的第一条理由是立宪国家根据各自的不同国情将孟德斯鸠的行政权扩大,孟德斯鸠认为君主只能执行行政权,而现在在各国中也可与议会共同行使立法权;所有法规也不必全都经过议会的议决,君主也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有制定法规的权力,至于具体范围则各国有不同的广度;另外,议会也不是如孟德斯鸠认为的只有立法权,它也参与行政权。这说明在实际实施孟德斯鸠学说时,各国都据各自国情灵活运用了孟德斯鸠所讲的三权范围。因此这既可以说与孟德斯鸠学说不同,也可以说它来源于孟德斯鸠的学说。

黄与之的文章批判德国学者的第二条理由是,孟德斯鸠认为三种权力有对等的地位,而实际上法律为国家最高之意思,行政和司法皆不可违背法律,立法权和行政权也不是截然分离,到现在严重分离已不复存在:政府大臣可以为议员,也可出席议会,有发言之权;君主可以解散议会;议会也可以议决大臣的责任。这同样是各国根据各国情况对孟德斯鸠学说的灵活运用。

最后,此文批驳了反对者的第三条理由,指出权力分立主义的反对者主要是权力集一主义。权力集一主义以自然法学说为基础,认为国权只属于唯一的统治者,而权力分立主义非以唯一之机关总揽国权,把国权分属于二个以上的机关,各种机关互有独立性,为国家行使作用,如果能不冲突,就足以保持意思之统一[6]57-68。这就是说,三权分立并不是简单地把国权一分为三,而是内有统一的意思。这第三条理由与后来梁启超和汪精卫辩论三权分立学说是否适合于中国的理论有一致性,但是两者所持的并不是德国学者拿邦特和浓部达吉的理论辩论,而是经过日本人穗积八束氏改造的理论。

要想将一种理论运用到实践中,必须考察这种理论的不同方面。梁启超、黄与之介绍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及后人对其学说的批驳和反批驳的思想,明确地显示出他们倾向于实施这种学说。他们的介绍是为了在中国实施这种学说时更好地避免这些弊病。虽然权力分立主义遭到很多学者的驳难,但是立宪制度之精神唯依于权力分立主义这一点是不容任何人怀疑或非难的。很多《新民丛报》学人都认识到了这一点,但是当他们把这种理论应用到中国进行实践时在侧重点上并不一致。这是一种理论指导实践时所产生的必然结果,因为每个人对理论与现实的认识是不同的。

一种理论需要在实践中进行扬弃,在实践这种理论的过程中,每个人都会有自己不同的看法。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为《新民丛报》学人限制权力提供了重要的理论依据,但是当他们用于指导中国实践时,认识却发生了不同的看法,从而提出了不同的具体实施方案。黄与之认同孟德斯鸠的权力分立主张,但他认为中国当时不能实行三权分立,中国最急之事应在于司法与行政的分离,而立法机关之独立尚可从缓。为此,黄与之还提出了解决的办法,认为中国必须要编纂法典和养成裁判人才[6]68。梁启超则认为国家的意志就是国家的立法,西方列强优于中国的本原在于立法,所以中国人必须争立法权为第一要义,“法治主义为今日救时唯一之主义”[7]16。为此,梁启超提出关于中国立法之事的四件要素:其一是批判中国人有治人无治法的思想,认为荀子“尊人治”误尽天下苍生,使中国数千年为无法之国,民为无法之民;其二是批判中国变法无成效的原因在于中国人不知西方各国政制之美的本原在于立法;其三是中国权力防弊之法不如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之完善,因为孟氏学说实得立政之本原;其四是立法权应属于多数国民[8]43-52。张君劢与梁启超的认识一致,也认为中国人应争立法权为第一级,然后再确定立法权与行政权的区别。他认为只要中国人争取立法权,以议会数百人之力,足以干涉国家施政,因而指出争立法权是中国人独一无二之法门[9]5、8。

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从表面上看三权有对等的权力,实际上在现实生活中任何国家都难以做到三权对等。三权在实践中是相互博弈的过程。从三权来看,立法权是最重要的,立法权越大越能维护人民的自由。《新民丛报》上发表的《洛克之主权论》一文明确提出立法权是“至尊权”[10]12。梁启超、张君劢主张先争立法权,试图把中国建设成一个法治国家。这说明了当时中国人已经认识到中国要建立一个法治国家的重要性。然而,当他们在具体运用三权分立学说于中国实践的过程之时,又发现中国人本身的性质中有不适合于三权分立学说的一面,从而掀起了改良派与革命派关于三权分立学说是否适合于中国的激烈争论。不管这场争论如何,梁启超等人所说的中国人要限制权力、建立法治国家的思想是任何人都不会否定的。

二、革命派与改良派关于三权分立学说是否适合于中国的争论

《新民丛报》学人曾广泛宣传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批判中国的君主专制,并把三权分立学说运用到中国实践,明确提出要建立法治国家的宏伟蓝图。这些思想都给中国人以很大的震动。然而,梁启超逐渐怀疑中国人实践三权分立的能力,开始否定三权分立学说。梁启超在《开明专制论》中指出,孟德斯鸠的学说,或用诸甲国而大效,用诸乙国而不效,同一国用诸甲时代而大效,用诸乙时代而不效,因为国家本有此物而自然之发达,或至其期,或未至其期,如人身内部,本有可以自由行动之性质,而未成年者以自由行动之故或反生患害[11]8。梁启超的这段话说明了三个意思:一是孟德斯鸠的学说适合于一定的国家,不能对世界各国全都有效;二是孟德斯鸠的学说适合于一个国家中的某个时代,不是任何时代都有效;三是一个理论要适合于一个国家,必须是该国有适用其理论的性质,否则反而致害。梁启超通过这三个意思是想说明孟德斯鸠的学说不适合于中国。可以说,梁启超在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上发生了一百八十度的大转折。

随着对孟德斯鸠学说认识的变化,梁启超越来越觉得它不适合于中国。梁启超在《申论种族革命与政治革命之得失》中明确指出:“孟德斯鸠之三权分立说亦万不能实现。”这是梁启超开章明义与革命党人关于三权分立学说的论战。革命党人对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学说的论述并没有超出《新民丛报》前期梁启超、黄与之、张君劢等人的认识和理解,只是当梁启超认为此学说不适合于中国时,革命党人便抓住其不足对其进行批判。在两派辩论中,改良派的旗手是梁启超,革命派的旗手是汪精卫,其他还有陈天华、朱执信、胡汉民、汪东等人。朱执信认为立宪之特质在“机关组织之完全而不任独夫之自由意思以运转政治权,即有监督机关也,而其为监督机关又以独立而有实力为要素”[12]3-4。汪精卫更是指出,三权分立学说是“摧破专制政体而为立宪制度之不可缺乏之精神”[13]2。在两派辩论中,梁启超的《申论种族革命与政治革命之得失》和汪精卫的《再驳<新民丛报>之政治革命论》是两派辩论关于孟德斯鸠学说的最重要的文章,两派的理论基本上都体现在这两篇文章中。两派主要对各自所认为的三权分立学说从不同的方面来进行辩论。

其一,梁启超受到日本穗积八束氏的影响,逐渐修正了自己以前关于三权分立学说适合于中国的理论,认为一个国家必有最高主权,而且唯一而不可分,既然分为三权,最高主权就会在国民自身,也就是说国民总意即为最高主权,如果总意不能得则最高主权也难得。若在不惯民政而在党派分歧、阶级分歧、省界分歧种种方面互相利害冲突之国,以此最高主权为投地之骨,群犬狺狺竞之,而三机关废置如奕棋,无一日自安,国民无复判断是非利害之能力,野心家就会利用而拨弄之,略施小伎俩,即可以刺激其感情,而举国若狂,因而所谓多数者时时皆有朝不保暮之心,人人皆怀五日京兆之想,则不能为国利民福之能务。一言蔽之,梁启超认为在没有民主、自由习惯的国家将主权分为三,将不能利国家利人民,而中国人没有这种习惯,因而不能行三权分立之学说。

汪精卫则看到了问题的另外一个方面。汪精卫认为梁启超误解了日本穗积氏的国权理论。他认为,穗积氏认为权力分立非谓国权之分割,只是分运用国权之人:国家为无形之人格,非有自然意思,因而配合自然人之自然意思构成国家之法律意思,立法、司法、行政固国家唯一之法律意思(国权),如其成立必于其后有一人或数人之自然人之自然意思存在,于是三权分立的精神非三分国家之法律意思之本体,而是对于其分子为其内之发动机之自然意思,因此权力分立只是机关之分立,国权之主体在于国家。汪精卫与梁启超关于国权分立的思想针锋相对,实际上黄与之的《近世宪法之权力分立主义》一文在批驳德国学者关于三权分立的学说的理由时已经说明了这个问题。德国学者的第三理由与梁启超有一致性,而批驳德国学者第三个理由的理由与汪精卫有一致性。从另一侧面来看,梁启超与汪精卫所争论的问题并不在一个层面上。梁启超强调中国人的国民素质不高,如果行使三权分立则很容易形成国权之分立,汪精卫则主要从理论上强调机关之分立并不是国权之分立,他缺乏对中国国民性的分析。

其二,在梁启超看来,三权分立之政治,即最高主权在于国民政治,决非久困专制骤获自由之民所能运用无弊。梁启超并举法国大革命屡次由民政变为君政的例子来加以说明。因而,梁启超认为革命党人说革命后之中央政府可无须集权而一切政治皆悉听人民自由而无干涉,是“望新大陆之梅以消我渴”。汪精卫则认为梁启超又陷入了国家客体论,认为主权在于君主或国民,其间又有二小别,一是以君主为国家而人民为客体,二是以人民为国家而君主为客体,但是梁启超前面主张国家主体论,把主权归于国家非在君主也非在国民,于是汪精卫认为梁启超同时主张三种学说,是自相挑战,令人骇然。汪精卫用带有调侃意味的话说梁启超劳苦,自己只好作壁上观,等他明定一尊时再驳斥之。在这里,梁启超还是强调中国人的国民性问题,而汪精卫则抓住国权论不放。

其三,梁启超认为共和立宪的统治形式必须采用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否则只能是一机关之专制。梁启超此语并没有错,但是忽略了另一个问题,即君主立宪制也必须采取三权分立。汪精卫毫不客气地指出了这一点,进而认为如果孟氏的学说不能实现则立宪制度也不能实现。于是,汪精卫说梁启超之语“绳之理论固大误,求之于法理尤愈非”,而梁启超的理由非常浅薄,“全篇可谓无一语能抵其隙”,甚至他还用中国古人子贡之语说“多见其不知量乎”。[14]22-27[13]1-8

梁启超的理论固然有可击之处,但是梁启超运用这种理论而分析的中国国民性则颇为有理。思想可以借鉴,而实践思想的这种能力则中国人非一时能灵活贯通。梁启超说:“苟不审吾之历史若何?习惯若何?而曰是物者现时各国行之而最优者也,吾攫而取之,夫如是,则吾亦可以自厕于优胜之林,岂知一切事物,固有在彼为优,而在我反为劣者耶?乃知不健全之理想,非徒无益,而又害之,吾愿我政论家平心静气以一听前贤之遗训也”。[15]176-177梁启超的这段话可以说是意味深长。汪精卫则重点指出了梁启超理论的不足之处,有利于革命主义的宣传,但他并没有指明中国人的国民性程度能否正确运用三权分立的问题,这是汪精卫的高明之处。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影响了美国独立战争和法国大革命。孟德斯鸠认为共和只能在领土不大的国家中才能建立,但美国人第一次用实践证明了一个大国也可建立共和国,并实现分权制衡。这对中国革命党人的影响非常大。革命党人不仅拿起了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认为它可在中国得以实现,而且还在实践中意欲将其中国化来运用之。中国同盟会组织机构分执行、评议、司法三部就是根据三权分立学说创立的。后来,他们又把三权分立学说与中国文化相结合,发展到了五权宪法。

总的来看,梁启超等改良派内部关于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的变化,以及与革命党人的论战,从不同方面展现了三权分立学说在中国实施时的可能情况。从两派的辩论来看,两派在三权分立是否适合于中国的问题上针锋相对,这是辛亥革命时期中国人思想解放运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两派辩论的结果是谁也没有说服谁,还是各按自己的理解进行实践。两派较量的结果是革命党人建立了中华民国,胜者有更多的机会实施其理论,因而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才发展到国民党的五权宪法,这是国民党在政治上给两派辩论下了一个结论。中国人关于三权分立学说的争论仍在继续。如果我们跳出这个争论怪圈,而把它视作制约权力、实现公民自由的理论来实践未尝不可,因为制约权力不是一时可完成的。回顾这段历史,当年改良派与革命派的争论对目前中国共产党主导的限制权力,实行政治体制改革的实践仍有借鉴意义。

[1]萧公权:《宪政与民主》,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2](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

[3]中国之新民:《亚里士多德之政治学说》,载《新民丛报》第21号。

[4](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张雁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

[5]中国之新民:《法理学大家孟德斯鸠之学说》,载《新民丛报》第4号。

[6]与之:《近世宪法之权力分立主义》,载《新民丛报》第89号。

[7]饮冰:《中国法理学发达史论》,载《新民丛报》第77号。

[8]中国之新民:《论立法权》,载《新民丛报》第2号。

[9]立斋:《论今后民党之进行》,载《新民丛报》第95号。

[10]《洛克之主权论》,载《新民丛报》第42、43号。

[11]饮冰:《开明专制论》,载《新民丛报》第74号。

[12]县解:《驳法律新闻之论清廷立宪》,载《民报》第3号。

[13]精卫:《再驳新民丛报之政治革命论》载《民报》第7号。

[14]饮冰:《申论种族革命与政治革命之得失》,载《新民丛报》第76号。

[15]《饮冰室自由书·记斯宾塞论日本宪法语》,载《新民丛报》第42、43号。

责任编辑 蔡虹

Argument about Montesquieu's Doctrine of Separation of Three Powers between Revolutionaries and Reformists During the 1911 Revolution——Taking the Argument between Citizen's Newspaper and Miscellany for New Citizen as Object of Study

ZHOU Fu-zhen
(Department of Ccphistory and Construction,Jiangxi Administration Institute,Nanchang 330003,China)

When Montesquieu's doctrine of separation of powers came to China,reformists were welcome it and the freedom politics could be established only by separation of powers,so widely publicized theory of Montesquieu's separation of powers,but after a period of time,the revolutionaries also took the doctrine to reform China,coupled with the examination and monitoring to become the separation of the five powers.When reformists thought the separation of powers was used by the revolutionaries,because they were moving with different road,then started to argue whether doctrine of separation of powers was for China's argument with the revolutionaries.The debate was an ideological liberation movement,but did not clarify the ideological understanding of the Chinese people,and finally be resolved by means of political power.Revolutionaries established the Republic,will bring Montesquieu's separation of the three powers to China by the political forces,and carried out the separation of the five powers.The debate has the referential experience about CPC political restructuring on limiting power.

reformists;revolutionaries;miscellany for new citizen;citizen's newspaper;montesquieu's separation of the three powers

周福振(1979-),男,山东潍坊人,历史学博士,中共江西省委党校(江西行政学院)党史党建教研部讲师,研究方向为民主自由。

2010-11-08

D092

A

1671-7023(2011)02-002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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