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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规范的优先性及其人本价值意蕴

2011-04-08刘进田西北政法大学马克思主义教育研究院陕西西安710063

关键词:美德优先正义

刘进田,西北政法大学马克思主义教育研究院,陕西西安710063

正义规范的优先性及其人本价值意蕴

刘进田,西北政法大学马克思主义教育研究院,陕西西安710063

人所追求的幸福、正义、美德三大价值之间应有怎样的价值秩序?有别于生存价值哲学和心性价值哲学的社会价值哲学意义上正义优先于美德价值,超出社会价值哲学界域则可另当别论。正义主要是指“不损害他人”,是自由平等价值的社会规范性表征,美德主要是指出于善良意志的“帮助他人”。优先有知识论和道德论等不同涵义。此即正义规范优先于美德的根据。价值就是人本身,正义规范优先的最终根据和意义在于人本身,正义规范展现和成全着作为价值的人本身。

正义;美德;价值

由于人有三种属性,所以人追求三大价值:人有自然属性,所以人须追求幸福价值;人有社会属性,所以人追求正义价值;人有精神属性,所有人追求崇高或美德价值。那么,在幸福、正义、美德三大价值之间存在着怎样的价值秩序呢,或者说此三大价值何者优先呢?对此问题哲学家、伦理学家们存在着不同,甚至相反的看法。如罗尔斯主张正义优先于善、美德,相反,麦金太尔则认为美德优先于正义。笔者认为,在人的不同存在结构层面和不同的学术论域中,三大价值的优先秩序必然会有所不同。具体来说,在生存价值哲学意义上,幸福优先于正义;在心性价值哲学意义上,美德可以优先于正义;社会价值哲学意义上,正义优先于美德或善。生存哲学、心性哲学、社会哲学须有明确的界限,因而三种价值秩序各有其合理性范围,不可相互误置与混淆,否则会在价值和伦理实践中造成严重后果。

在上述三种价值秩序中,正义优先于美德之秩序至为重要,理论和实践意义最为重大,同时它同人本价值之关系甚为内在密切,因而,本文主要对此一价值秩序予以讨论。

一、正义、美德、优先

什么是正义?古今中外的思想家们曾有过纷繁复杂的讨论和界说,删繁就简地说,所谓正义,就是“不损害他人”。“不损害他人”中蕴含着两个重要内容:平等和自由。因为“不损害他人”的人性论前提是他人与我是相同的,都是人,有着共同的人性。这是“平等”。“不损害他人”,主要是指不损害他人的“自由”。这样以“不损害他人”为涵义的正义范畴中就蕴含着“平等”和“自由”两个内容或两种价值。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指出正义有两个原则,其中正义的第一个原则中就包含着自由和平等两种价值:“自由相应于第一个原则;平等相应于与公平机会的平等联系在一起的第一个原则的平等观念。”[1]101法律哲学家E·博登海默亦从正义与平等和自由的关联中来理解正义[2]51-52节。“不损害他人”是人须遵守的基本规范和义务,因而正义是一种规范,属于规范价值。

什么是美德或善?古今中外的思想家们也有种种不同的解释。这里也就删繁就简地说。如果说正义是“不损害他人”的话,那么美德或善就可以界定为“帮助他人”。“帮助他人”是利他。对于“帮助他人”的人,即具有美德的人来说,“帮助他人”的动机不是获得利益、功利,也不一定能获得利益、功利。按康德的理解,“帮助他人”不是出于功利、爱好,而完全出于“善良意志”,才是道德、美德。如果为了名利而“帮助他人”,那只能说是符合美德,不能说是出于美德。麦金泰尔说:“美德与外在利益和内在利害的关系截然不同。拥有美德——而不只是其外表和影像——是获得内在利益的必要条件,但拥有美德也可能全然阻碍我们获得外在利益。”[3]321美德须体现在“帮助他人”的外在行为上,但这种外在行为是由内心纯粹实践理性或善良意志发起的,因而美德更是人的内在德性。

正义和美德或善概念涵义的差异,包含着二者一些更多的差异。首先,在难易上,对一般人来说做到正义较为容易,做到美德或善比较难。因为正义所要求的“不损害他人”并不要求自己拿出什么东西给予别人,这容易做到。而美德要求的“帮助他人”则需要自己拿出自己的东西给予他人,这是难度较大的,因为人都有“自爱”、利己的固有本能。其次,在多少上,正义能做到的人数多,美德或善能做到的人数少。这是由第一点,即难易的区别所决定的。正义容易做到,所以能遵守正义的人就多,美德或善不易做到,所以能达到的就很少。由于正义是多数人能做到的,所以社会要求每个人必须做到正义,不允许有不正义的行为和现象。由于美德难以做到,所以社会不能强制性地要求每个人都做到美德。其三,在高低上,正义是低度的或中度的价值,美德或善是高度的价值。美德要求人要有利他之心,仁爱情怀,这是对人的高要求,因而按孟子的看法是“大人之事”,正义要求人不损害他人就行了,不要求再做更多的事,这是对人的低度要求,因而可以说,遵守正义规范乃是“常人之事”。最后,在可知不可知上,正义是可知的,美德或善往往是不可知的。正义作为“不损害他人”要表现为外部行为,外部行为有其经验特征,因而是可知的。美德不仅要有“帮助他人”的外部行为,更重要的还要有内心动机的纯粹善良和真诚。“帮助他人”的外在经验行为当然可感可知,但发出这种行为的内心动机是什么就不可知了,或者说只有自己知道。一个人做了“帮助他人”的事,既可能出自善良意志和真诚,也可能为了取得人们的好感,得到更大的利益。这些都是人不可认识的。按康德的观点:“帮助他人”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出于”善良意志的,这是美德,一种是“符合”善良意志的,这就不能叫美德。但是,“帮助他人”的外部行为究竟是不是“出于”善良意志的,这不可知,所以,康德认为,“善良意志”必须表现为“责任”,责任必须表现为“普遍立法形式”。行为只要符合“普遍立法形式”,才是好的行为。这其实已从美德过渡到正义规范了。

正义优先于美德或善中的“优先”是什么意思呢?根据沈岱尔的观点,正义优先于善有两个意义:一个是道德上的意义;另一个是基础上或知识论上的意义。道德上正义优先于善,所指是公正是社会的首要德性,任何价值与之冲突时,与正义不相容的价值都要被排斥,这也就是罗尔斯所说的正义是社会的首要德性的意思。但除了这种道德上的优先性之外,正义优先于善还有一层基础上或知识论上的意义。所谓基础上或知识论上正义优先于善的意思是指正义并非奠基在美德之上,而具有独立于美德的基础[4]92。正义的运用对象和范围主要是社会基本结构和社会交往的公共性领域,在此对象和范围之内,正义与其他价值比较起来须居于首选和优先的地位,正义之外的其他价值,包括美德价值不能成为首选的和优先的价值。当然在美德价值与正义相容的情况下美德价值自然有其存在的意义。如正义价值在初建时,往往需要有奉献和牺牲精神的道德精英的努力,因而正义和美德是相容的,但道德精英的努力目标须是为了构建社会正义,否则就与正义可能发生冲突。基础意义上的优先是说,正义建立的基础并不完全依赖于美德。如果将美德作为正义的基础,那美德就优先了。正因如此,罗尔斯在后期强调正义的优先性是政治自由主义意义上的。

二、正义规范何以优先于美德

正义规范为什么优先于美德?既然正义规范的应用对象和范围是社会基本结构和社会交往的公共性领域,因而为回答此问题先要对社会结构的分化情况作一了解。

现代社会结构同传统社会结构有着极为明显的差异。传统社会的私人生活领域和公共生活领域总体说是未分化的,二者融合在一起。现在我们可以说家庭是私人生活领域,经济、政治是公共生活领域,但在传统社会里,家庭是农业生产的生产单位,在皇室中,家庭还是政治单位。这样家庭、家族既是私人生活领域,又是公共生活领域,私人生活和公共生活在此是合一的,未分化的。由于社会结构的这种未分化,所以人们往往把私人领域中的价值规范也运用于公共领域,如将作为私人领域的家庭中的价值规范“孝”运用到作为公共领域的政治中去,“移孝作忠”。《论语》第一篇就讲这个问题:“有子曰:其为人也孝弟,而好犯上者,鲜也;不好犯上,而好作乱者,未之有也。君子务本,本立而道生。孝弟也者,其为仁之本与!”(《论语·学而》)“犯上作乱”是政治这个公共交往领域的事,但要依靠“孝”这个私人交往领域中的伦理规范来解决。在公私领域未分化的社会结构中美德价值往往越出自己的应在领域,而僭越地侵入到公共交往领域。传统社会即或社会结构公私领域未分化,但公私领域毕竟有所不同,在中国特别是秦汉以后实行郡县制,公私实际上还是有着差别的。这样将私人领域的价值规范误用到公共领域实际上存在问题。正因如此,秦汉以后中国社会在价值措置上一直搞的是“阳儒阴法”或“儒表法里”这一套。“儒表法里”实际上意味着把私人领域的价值伦理规范运用到公共领域是难以行通的,统治者在心里是明知的。所以,美德的优先性在传统社会已然遇到挑战,只是其时社会结构没有像现代社会结构分化得如此明显,此种挑战未被人们普遍自觉而已。

现代社会将社会生活和交往的私人领域和公共领域明显地分化开来了。因为现代社会实行工业生产和市场经济。在市场经济下人们生产的东西,不是供自己及家庭消费的,而是要将产品拿出去与他人交换。这样便出现了家庭之外的广大的劳动交换领域,出现了管理此广大劳动交换领域的公共性机构。家庭之外与之交换劳动的人基本上都是陌生人。这样现代社会就在家庭这个私人交往领域之外产生了广大的公共交往领域。

公共交往领域自然需要价值规范来调整,以形成公共交往领域中的公共秩序。然而,原来私人交往领域中的价值和伦理规范如美德显然不再适用于此领域了。在家庭中,子女可以对父母孝,但在工厂这个公共领域中就不能要求全体职工都对厂长孝。因此公共生活领域中需要新的、有别于私人领域中的价值规范。这个新的价值规范就是正义价值规范。

于此可见,现代社会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的分化是正义优先于美德或善这一价值秩序的坚实社会基础。没有这样的社会基础就没有这一价值秩序。价值秩序与社会结构相关,即与经验的现实社会生活相关。这同时表明正义规范的基础在经验的社会生活实践,而主要不在超验的善。这同马克思主义和唯物史观是一致的。马克思不同意用道德来解释社会及其规范,而主张用社会生活来解释道德规范。

正义规范优先于美德有如下具体根据。

第一,正义规范优先于美德符合人性实际。人的自然性决定了人首先要通过满足物质需要来保持人的自然生命。马克思很重视这一点,他说人首先要解决肉体需要问题。李泽厚说,“人活着”是一切问题的出发点。启蒙思想家把趋利避害的“自爱”视为人的自然本性。近代以来人的自爱本性进一步得到突显。M·韦伯说:“我们这个时代,因为它所独有的理性化和理智化,最重要的是世界已被除魅,它的命运便是,那些终及的、最高的价值,已从公共生活中销声匿迹,它们或者遁入神秘生活的超验领域,或者走进了个人之间直接的私人交往的友爱之中。”[5]48人的自爱和理性本性,使人在相互交往和结合中必然要选择符合自爱和理性的规范,这种规范就是相互“不损害他人”,即正义规范。各个个人之所以要合作是因为想在合作中求得比单独活动更大的利益,因而对合作规范的选择不可能以去消各自的利益为特征。他们必然选择具有互利特征的规范,这规范就是相互“不损害他人”。因而正义规范符合人的自爱和理性本性。“不损害他人”主要指不损害他人的利益,每个人都这样做,各自的利益都能得到满足,从而人的自爱本性就能得到满足。这样人就可以实现快乐、幸福价值。相反,美德规范就同人的自爱本性有所偏离。美德要求人要“帮助他人”,这有可能使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害。因而人在公共交往中不会将其作为首选价值。

第二,正义规范优先于美德具有现实可能性。由于正义规范相对于美德属于低度的规范,比较容易做到,多数人稍加努力就可实行,因而普遍地推行是有现实可能性的。相反,美德价值由于其高度性和难度,使得大多数人难以做到。倘若在全社会普遍推行具有高难度的美德价值,会给人和社会带来重大伤害。其中一个最为严重的后果就是会造成全社会的普遍虚伪。因为实际上美德大多数人都做不来,但社会硬要大家做,否则“好人”这一价值符号就不能赋予你,而每个人在一生中总不想当个坏人,怎么办?那就装,做假,说大话。好一点的说大话不做太坏的事,差一点的说大话干坏事。这就会造成李贽所描述的“被服儒雅。行若狗彘”的虚伪现象。时间长了会形成虚伪习惯,即成为虚伪文化。虚伪文化化了,就会变成正面价值,假作真时真亦假。正义规范因其低度性,大家基本能做得来,符合正义的行为,社会就给人以“好人”的价值符号,这样大家就没必要虚伪了。就此而言,正义的现实可能性可以保证人的真诚价值的实现。

第三,正义规范优先于美德具有可知性。在现实社会生活中,人对人是否遵循价值规范或伦理规范总要作出准确的价值评价。价值评价是否准确会影响到人能否切实地遵守价值和伦理规范。而价值评价要以价值认识为前提。能得到准确认识的价值规范和行为才能得到正确有效的价值评价,否则就难以进行价值评价。正义规范因具有可知性,所以有可能对人能否遵守正义规范作出正确评价,从而鼓励更多的人去遵守正义规范。“不损害他人”是能观察得到的经验行为,人能认识,所以可以对其进行正确评价。与此不同,美德就难以进行认识。因为美德不仅要求人要“帮助他人”,而且要求这种行为的动机是善良意志。由于善良意志是人内心的活动,所以外人难以知晓,自己也不见得能知晓。这样一个人是不是具有美德是很难做出正确评价的。一个人在外在行为上做了帮助他人的事,但出发点是不是纯粹善良意志,这是不可知的。康德把本体界和现象界划分开来,意在表明纯粹实践理性作为物自体是不可知的。这样一来评价人的行为只能根据行为是否符合“普遍立法形式。”康德伦理学并非实质伦理学,而是形式伦理学。

第四,正义规范优先于美德可以把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统一起来。英国学者孟德维尔曾提出“私利即公益”的命题。就是说个人私利可以转化为社会整体的公益。个人都努力追求私利为何能带来社会整体利益的发展呢?对立的东西怎样统一的呢?笔者以为,私利与公益统一的中介是正义规范。如果每个人都以“不损害他人”的方式,即正义的方式去追求自己的利益,那么个人私利就会同社会公益统一起来。须注意的是,是否损害他人,主要由法律来厘定。正义必须具体化为法律。现代社会是追求正义的社会,因而现代社会是法治社会。美德往往不容易将个人利益同社会利益统一起来。因为美德要求人放弃作为对立一方的个人利益,要无己、无私。这样就否定了个人利益,并因此使社会整体利益无法得到发展。

第五,正义规范优先于美德可以把个人自由和社会秩序统一起来。因为正义是“不损害他人”,这样每个人都会有一个自己自主生活的范围,在此范围内个人可以按照自己愿意的方式生活,这就是个人自由。如法国《人权和公民权宣言》所言:“自由就是指有权从事一切无害于他人的行为。”正义作为“不损害他人”的行为同时也成全了社会秩序。所谓社会无序,就是相互损害,不相互损害就是社会秩序。

第六,正义规范优先于美德可以把幸福和道德统一起来。康德在《实践理性批判》中提出“德福二律背反”问题,指出道德和幸福是两种对立的价值,二者的关系不是分析性关系。在经验生活中有德的人常常无福,有福的人常常无德。怎样才能将这二种对峙的价值统一起来呢,康德认为二者的绝对统一需要依靠上帝,因而康德悬设了上帝存在。但在现实世界中德福要达到相对统一则要依靠正义规范。譬如,交换正义和分配正义都可以使有贡献的人,即有德的人获得成比例的报酬,即获得幸福。如此以来,人的三大价值都可以得到实现。与此不同,美德价值若强行在社会公共交往中推广很可能导致幸福、正义、美德三大价值都难以实现。譬如,张三借了李四的钱说好一月之后还,但一月到了张三并没有还钱,此时李四还不好意思要。因为李四头脑中有美德观念,觉得主动要钱不合利他之美德,体现在心理上就是不好意思。这样三大价值同时消失:李四未得到应拿回的钱是不幸福;张三欠债不还是不正义;张三的行为也失去了美德。如果李四能按正义价值行动,那么三大价值都可实现。中国传统中的儒家强调美德,其效果不甚好,与此相关。

从伦理思想史来看,近代以来的伦理思想家的主流主张是正义规范优先于美德。近代自然法学的奠基人塞缪尔·普芬道夫明言:“在所有的绝对义务中,首先是不侵犯他人的义务。它是所有义务中最具深远影响的,它将所有的人当做人对待。它也是最容易懂的,除了有时需要控制和理性相冲突的激情之外,它仅由不作为构成。它也是最基本的义务。因为没有它就根本不会有人类的社会生活。”[6]79休谟认为,正义“是确立人类社会一切条件中最必要的条件,而且在确定和遵守这个规则的合同成立之后,对于建立一种完善的和谐与协作来说,便没有多少事情要做的了”[7]532。康德亦把正义规范放在优先地位。康德把人对他人的责任分为完全的责任和不完全的责任。他认为帮助他人的责任是不完全的责任,而不损害他人是对他人的完全责任[8]114-115。罗尔斯伦理思想的中心命题是“正义优先于善”。他以一生作一事的精神对“正义优先于善”进行了空前的精密详尽论证。我国著名伦理学家周辅成深刻地指出:“21世纪的新伦理学,首先不是把仁或爱(或利他、自我牺牲等)讲清楚,而是要先把公正或义(或正义、公道等)讲清楚。……爱而不公正,比没有爱更为可怕,可恨!”[9]11在“文化大革命”中,人们怀有对毛主席和无产阶级的无限的爱,但却把“不损害他人”的正义规范抛在一边,因而在“爱”的热烈情感中干出了很多损害他人的恶行。这一美德优先于正义的实践教训永远值得铭记。

三、人本身是正义优先的价值所在

价值是人本身和人的自我完成。正义规范优先性所蕴含的价值是人本身,所成全的价值是人本身,所根源的价值亦是人本身。

首先,正义规范优先性所蕴含的价值是人本身。如果说在人所追求的三大价值中,美德是形而上价值,幸福是形而下价值的话,那么,正义就是形而中价值。正义作为形而中价值同人本身最为接近。因为幸福价值稍为下移便近于动物的特征。幸福在康德的解释中是人的感性欲望的满足状态,感性欲望是人和动物共有的;美德稍为向上移动便近于神。因为美德是超越感性欲望的,是纯粹性的德性,这同神更为接近。动物和神都不是人。人是处于动物和神之间的存在,而正义作为形而中价值恰好同处于动物和神之间的人相对应。因而正义规范所蕴含的价值是人本身。人对感性欲望的态度有三种:满足、节制和超越。欲望的满足是幸福价值,欲望的节制是正义价值,欲望的超越是美德价值。在这三种态度中,欲望的节制,即正义最合乎人的本性。从内容上来看,欲望的节制可以包含欲望的满足和超越,而欲望的满足和超越则不能包含欲望的节制。因而正义比起幸福和美德具有内容的丰满性,更符合人的本性。古希腊把正义作为“四主德”的核心,其价值根据笔者认为是由于正义更能体现作为价值本身的人本身。宗教强调欲望超越的美德价值,因而同神相联系,往往成为人的异化;功利主义强调欲望的充量满足,容易使人动物化。这说明正义价值最为符合人本身。现代价值观念强调有别于圣人人格的平民人格,平民人格更像人,而正义正是平民人格的规范性表现。马克思未把人的本性归为动物性和神性,而是归为社会性,这也和正义的形而中位置相一致。

其次,正义规范优先性所成全的价值是人本身。上文在解释正义含义时曾指出,正义主要是指不损害他人,而不损害他人之中所蕴含的内容主要是自由、平等、理性等。不损害他人,意味着我和他人是平等的,而不损害他人主要指不损害他人的自由。不损害他人之所以可能是因为人有理性,理性可以节制人的欲望和冲动,使人不损害他人。平等、自由、理性都是人本身的规定性。因而可以说,正义规范是人的平等,自由、理性本质或价值的规范性体现。罗尔斯说:“我相信康德认为:人是一种自由、平等的理性存在物,当他的行为原则是作为对他的可能是最准确的表现而被他选择时,他是在自律的行动的。他所遵循的原则之所以被选择,不是因为他的社会地位或自然禀赋,也不能用他生活在其中的特殊社会以及他恰好需要的特定事物来解释。按照那样的原则行动也就是在他律地行动。”[1]242-243正因如此,正义规范及其实践便成全着平等、自由和理性,因而也就成全着作为价值本身的人本身。

正义所成全的平等价值是人本身的重要规定。依柏拉图的观点,平等价值和态度根源于人心灵结构中的“气魄”。“气魄”是人心灵结构中要求他人承认自己是人的永恒意志。这在黑格尔、柯耶夫那里被称为人的“被承认的欲望。”“被承认的欲望”就是人的平等本性。农民来到城市,若城市人歧视他,他就愤怒,之所以如此的原因是在农民心灵结构中也有“气魄”,有作为人的规定的平等价值诉求。正义要求不损害他人,正是对人的“气魄”和“被承认的欲望”的成全。自由更是人本身的本质规定,也是人追求的根本价值。正义要求不损害他人,就是要求不损害他人的自由本质。这是对作为价值本身的人本身的成全 。理性是人的本质规定,正义所要求的不损害他人,既要求理性、又成全理性。因为有理性的人才不容易损害他人,因而正义的实现要求人要普遍地使用自己的理性,要求人从不成熟状态走向成熟状态。理性之所以成为启蒙运动的主题,正因为理性与正义相连,与人本身相连。总之,平等、自由、理性作为人的内在规定必须要由作为社会关系价值的正义规范来实现,这正是正义的人本性价值之表征。

最后,正义规范优先性的价值根源是人本身。正义规范优先于形上的美德之善,也优先于形下的功利之善。善被人们视为目的。这表明正义规范的主体、人、自我对各种善、目的具有最高和最后的评价、鉴照和选择能力,同时也意味着人本身高于各种目的、善,是各种目的、善的最终根源。罗尔斯断言:“自我优先于目的,目的由自我确认,甚至一种支配性目的也是由自我在大量的可能性中选择的……因此,我们应当把目的论学说提出的正当和善之间的关系翻转过来,把正当看作是优先的。”[1]547正义规范的主体是自由平等的人,这样的人不是生物学和心理学意义上的人,而是规范意义上的人。“自由和平等的人观念是一种规范的观念。”这种人(person)的观念不应当被误解成人类(human being)的观念,而人类就是人(homo sapiens)这个物种的一员,因为后者可以由生物学和心理学来规定,而不使用各种规范的概念。”[1]39,40意义上的人,也就是价值意义上的人,是作为价值本身的人。作为价值本身的人是自由和平等的人。正义规范是自由平等的人在社会交往中的展开,因而正义规范的优先性也就是人本身的优先性。人本身的优先性不仅体现为正义规范的优先性,而且体现为人本身所具有的能力上。人本身具有对功利、美德、正义等价值的价值评价、认可、改变、选择能力。譬如,不同时代和民族文化中有不同的善观念,自由的人能对这些善观念作出好坏优势的判断,从而坚持、修正或改变善观念。譬如妇女缠脚在传统社会中被认为是善的,而人本身能对其作出评价。人的这种能力用罗尔斯的说法,就是人具有两种道德能力,即正义感的能力和善观念的能力。人的这种道德能力意味着人本身是各种价值的自证根源。人本身是价值的自证根源,说明人是自由的、自主的。在应然的意义上每个人都有这种价值自证能力,从而人是平等的。如此,自由平等的人本身就是价值之源,价值本身,他能价值自抉,意义自立。正义规范则是人本身在现实社会交往中的展现,因而正义规范具有优先性。

[1](美)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

[2](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3](美)麦金泰尔:《追寻美德》,引自蔡蓁编:《美德二十讲》,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

[4]石元康:《从中国文化到现代性:典范转移》,上海:三联书店2000年版。

[5](德)M·韦伯:《学术与政治》,冯克利译,上海:三联书店1998年版。

[6](德)塞缪尔·普芬道夫:《人和公民的自然法义务》,鞠成伟译,上海:商务印书馆2009年版。

[7](英)休谟:《人性论》,关文运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

[8](德)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原理》,苗力田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

[9]周辅成:《论人和人的解放》,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责任编辑 吴兰丽

Priority of Justice Criterion and Its Humanity Value

LIU Jin-tian

(Institute of Marxism and Education,Nor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s and Law,Xi’an 710063,China)

What value order should the three values among human’s happiness,justice and virtue have? Different from the meaning of social axiological philosophy on the axiological philosophy of ontology and temperament theory,justice is prior to virtue.Justice is harmless to others,it is the society normative expression of freedom and equality’s value.Virtue is to help others for good willness.Priority have epistemology and moralism,it is a basis that justice is prior to virtue.Value is human self,the final basis and meaning of justice criterion are in human self,it expresses and creates human self as value.

justice;virtue;value

刘进田(1959-),男,陕西泾阳人,哲学博士,西北政法大学马克思主义教育研究院教授,研究方向为文化哲学、伦理学。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06XZX001)

2010-11-10

B82-06

A

1671-7023(2011)02-00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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