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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生态学理论视野下我国城市流动人口犯罪的成因与对策

2011-04-03李綦通

东疆学刊 2011年2期
关键词:犯罪率流动人口犯罪

李綦通

犯罪生态学理论视野下我国城市流动人口犯罪的成因与对策

李綦通

犯罪生态学理论认为社区解组是犯罪产生的重要原因,我国的流动人口犯罪可以以社区为基础,从明确重点防控社区、改变社区环境、促进社区成员的集体效应的形成以及充分发挥社区组织的作用等措施着手,消除犯罪发生的隐患。

犯罪生态学;城市流动人口犯罪;犯罪治理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人口的流动性不断增强,随之也产生了流动人口犯罪这一日趋严重的社会问题。尤其是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流动人口犯罪呈现出日趋严重的态势,并对城市社会治安造成巨大冲击,这种冲击伴随着流动人口当中闲置在城市无业可就的人数不断膨胀而趋向恶化。[1](192)尤其在一些经济比较发达的城市,流动人口成为刑事案件的主要作案成员,成为城市犯罪的主要力量。①这一结论得到了诸多学者实证调查结论的证实。相关内容可参见刘晓梅:《流动人口犯罪问题实证分析——以天津市为例》,载《城市问题》2010年第5期;王大中等:《北京市流动人口犯罪问题调查报告》,载《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2期;王桂新、刘旖云:《上海流动人口犯罪特征及原因分析——透过新(闻资料的梳理)、分析》,载《人口学刊》2006年第3期;王志强:《对近年来流动人口犯罪问题的实证分析》,载《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2期;陈如、肖金军:《南京市流动人口犯罪的调查与思考》,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04年第1期。因而,对流动人口犯罪的治理对于降低城市犯罪率、维护城市社会治安具有重要意义,也是我国当前犯罪治理中的重要课题。正如我国有学者所认为的,“如何把大量失控的流动人口纳入到治安管辖的视线之下是中国当前犯罪控制中最急迫的问题。”[2](295)犯罪生态学理论是美国芝加哥大学的犯罪学者在上个世纪20年代提出的从中观角度解释犯罪现象的犯罪学理论。该理论认为社区解组是城市犯罪发生的主要原因。因此,对于预防包括流动人口犯罪在内的城市犯罪而言,防止社区解组具有重要意义。从犯罪生态学理论的视角出发,我国城市流动人口犯罪的治理可以以社区为基础开展工作。②需要说明的是,本文并不致力于穷尽我国城市流动人口犯罪治理的全部措施,而只是根据犯罪生态学理论的基本观点,从特定的角度提出特定的对策,以期为构建我国城市流动人口犯罪治理的措施体系作出局部贡献。

一、明确重点防控区域

城市化进程所造成的城市人口膨胀和城市规模扩大不可避免地带来了城市犯罪率急剧上升这一社会问题。在一个国家中,城市规模越大,犯罪率越高已经是不争的事实。③从法国犯罪率地域分布来看,城市规模越大,每万人的平均犯罪率就越高。巴黎是法国最大的城市,犯罪率也最高。详细情况请参见张远煌:《犯罪学原理(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257页。在日本,也是城市规模越大,犯罪率越高。具体来说,城市人口密度与犯罪之间的相关系数为0.4570。参见白建军:《关系犯罪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18页。美国的芝加哥在城市化的进程不断深入的同时也“作为犯罪之都在世界上臭名昭著”。[3](226)芝加哥大学的罗伯特·帕克(Robert Parker)教授在考察了芝加哥犯罪的地域特征之后发现,具有不同特征的城市不同区域的犯罪率具有明显的差别。城市的过渡区犯罪率最高,而经济条件越好的区域,犯罪率就越低。帕克认为,城市是一个社会有机体,生活在其中的人们具有共生关系。城市中存在着许多具有一致性的“自然区”,在这些自然区中,人们也具有相互关联的共生关系。[4](148)发生在自然界的“侵入—统治—接替”过程在人类社会中同样存在。一旦某个区域被外来人口侵入,原有的共生关系就会被打破,从而滋生大量的犯罪问题。帕克的同事伯吉斯(Bu rgess)对这个过程进行了深入的研究,提出了同心圆理论。①关于同心圆理论中各城市各分布带的具体描述,请参见[美]乔治·B·沃尔德、托马斯·J·伯纳德、杰弗里·B·斯奈普斯:《理论犯罪学》,方鹏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49页;[英]韦恩·莫里森:《理论犯罪学—从现代到后现代》,刘仁文、吴宗宪等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26页;吴瑜宁、孙懿贤:《社会解组与犯罪》,载曹立群、任昕主编:《犯罪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3页。伯吉斯认为,城市的不同区域因为社会的高速发展而呈放射状向外扩张的过程中,原有区域中的共生关系被打破,社会传统和社会控制被削弱或者瓦解,该区域会产生大量的社会问题。[5](446~447)在城市的不同分布带中,过渡区的犯罪率最高。这主要是因为这一区域通常是城市中最古老的部分,房屋比较破旧,这里通常居住着贫穷的居民以及那些新迁入该城市的人,社区解组现象比较严重。科恩豪泽(Ko rnhauser)认为,贫穷的人们、居住在多种族和民族邻里中的人们、经常迁居的人们将很难树立和维持正常的社会关系,很难树立和维持可被邻里用于实现共同愿望和目标的公共机构。因此,这些区域应该具有较高的犯罪率。[4](158)此后,很多犯罪学者都赞同社区解组是促进犯罪产生的重要原因这一观点,并开始重点研究何种社区特征会产生高犯罪率。如斯塔克(Stark)提出了五个与犯罪率相关的社区结构因素,即人口密度、贫困、土地混合使用情况、居民流动性和房屋破损程度。[6](25)肖(Shaw)和麦凯(M cKay)也发现,具有高度贫穷、种族异质性和居民流动性的社区较容易产生解组从而滋生犯罪行为。[6](24)

依照犯罪生态学理论,城市的不同区域之间具有差异性,因而不同区域的犯罪率有不同的表现。我国也有学者认为,“应当认识到城市犯罪在地理分布上的不平衡性,同一城市的不同街区之间犯罪的比率往往存在着较明显的差异。在我国城市中,社会流动人口大量聚居的棚户区和商业繁华区犯罪率高的现象,也从一个侧面证明了上述(犯罪生态学理论)研究结论。”[7](277-278)从以上学者的观点可以看出,社区居民的流动容易导致社区解组,从而导致社区成为犯罪的温床。因而,居民流动性较强的社区应该具有较高的犯罪率。为了验证这一结论,笔者走访了所在城市的一些生活小区后发现,那些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形成的生活区的房屋租住率比较高,小区中的房屋从外观上看比较陈旧,房屋的租金比设施较好的小区低,这些小区中的盗窃犯罪的发生率也相对较高。如果用犯罪生态学的理论解释,主要是因为这些小区由于居民流动的频繁具有解组的特征从而滋生了犯罪行为。因此,这些社区应该成为重点防控区域。为维护这些社区的安全,公安机关应该对这些区域加强巡逻,以威慑潜在的犯罪人。我国已经在城市的社区设置了社区警察,相信这一措施的有效实施对于社区预防犯罪会起到重要的作用。但是,我国的社区警务仍处于尝试阶段,存在很多问题。例如,在一些地方的社区警务中,社区警务和传统警务工作没有太大区别。[8](9)有的地方虽然建立了社区警务室,但实际运行处于“空巢”状态,“只挂牌、不营业”,没有充分发挥作用。[9](95)因此,我国一方面要加大警力和投入,另一方面,应该探索建立长期行之有效的规范性工作机制,从而完善社区警务制度,使其发挥应有的作用。[10](162)除此之外,笔者认为我国的公安机关应该借鉴犯罪生态学理论的研究方法,根据犯罪统计的结果,绘制城市的犯罪“区域图”,标示出犯罪的高发地带和高发社区,对这些区域加强监控,同时也提醒人们注意防范。

我国有学者认为,我国城市的居住分布并没有像美国城市那样明确划分为工人住宅区和高级住宅区,而多属于混居或杂居的状态,因此犯罪率最高的并非市中心的周围地带,而是城乡结合部。明确这一点对于防控流动人口犯罪具有重要意义。[11](100)就我国城乡结合部的社区状况来看,由于大多是新建小区,因而并没有贫穷和人口频繁流动导致的社区解组特征。但是这些小区里生活的大多是新迁入的居民,尚未形成实现居民共同价值和运用集体力量解决问题的能力,公安机关对这一区域的监控力量也并不充足。因此,这一区域中社区的居民流动性虽不大,但控制力量与解组的社区并无二致,因而这一区域成为我国流动人口犯罪的高发地带。从犯罪生态学的理论出发,在这些社区形成足够的集体力量之前,也应该成为公安机关重点防控的对象。

二、改善经济状况和社区环境

肖和麦凯将犯罪生态学理论运用到青少年犯罪问题的研究中。他们发现,从自然状况来看,重工业区或商业区内或者与其毗邻的区域内,青少年犯罪率最高。这是因为,工业入侵导致这里废弃建筑增加,而人口逐渐减少。从经济状况来看,经济状况最差的地区的青少年犯罪率最高。威尔森从社区解组的角度进一步解释了为什么在经济状况差的地区青少年犯罪率相对较高。威尔森认为,随着资本家将投资转移到发展中国家,对本地劳动力的需求降低,导致那些无特别技能的黑人工人失业,原先有经济收入的相对稳定的黑人社区趋于解组,取而代之的是高犯罪率的城市贫民窟。在这样的解组的社区中,容易形成背离主流价值与规范的独立文化,这种文化成为该社区青少年行为和处事态度的准则。在这样的社区中,青少年不再遵循传统的发展路径,会通过转向销售毒品等犯罪行为来维持生存。由此可见,社区的经济状况会影响该社区的稳定,从而影响该社区中的犯罪率。这些结论在英国也得到了证实,在青少年犯罪研究中,研究者发现城市内部租金低廉、条件恶劣的区域是青少年犯罪者集中的地方。[12](9)

有学者认为,失序或者不文明现象是影响社区犯罪率的中介因素,失序包括社会失序和物质失序。社会失序现象包括公共场合醉酒、青少年成群结队闲逛或骚扰路人、公开吸毒以及妓女拉客等;物质失序现象包括散落的垃圾、废弃的房屋和车子、破损的街道与路灯、涂鸦的墙壁等。有学者在解释物质失序作为中介因素时认为,未妥善处理的破窗户或废弃的房子会导致社区逐渐衰败,造成守法居民对犯罪的恐惧加剧,开始退出公共事务或搬出社区,犯罪分子感觉有机可乘,纷纷聚集至社区,最终导致犯罪的发生。[6](29)其实,这一观点与破窗理论的观点比较相似,即公共场所或邻里街区中的乱扔垃圾、乱涂乱画、打架斗殴、聚众酗酒、强行乞讨等这些较小的无序和破窗一样,如果得不到及时的整治,就会增加那里的人们对犯罪的恐惧,导致社会控制力的削弱,从而引起更加严重的无序甚至犯罪。[10](154)初始的无序现象会引起严重的无序,从而对潜在犯罪人的违法犯罪行为产生强烈的暗示,诱使其利用这里的犯罪机会实施犯罪行为。破窗理论和作为社区解组中介因素的无序理论都承认了自然环境对于犯罪的影响,但破窗理论在预防对策上虽然也借助社区在内的各方面力量,但更加重视正式控制力量的作用,主张建立社区警务来整治恶劣的治安环境;而无序理论则更加重视非正式控制力量的作用,希望通过社区本身的力量改善无序的状态,从而预防犯罪的发生。有学者认为,社区的物理结构会影响居民的日常活动方式,从而导致其实施犯罪行为。即,当周围的环境不能预防人们犯罪的话,人们就有可能实施犯罪行为。这一观点与古典主义犯罪学①古典主义犯罪学认为人具有自由意志,可以对行为进行选择。因此,犯罪被认为是个人自由选择的产物。因而,社会对犯罪的反应应该是通过各种方式促使人不去实施犯罪行为,其措施包括刑罚威慑、教育改造犯罪人、引导个人遵纪守法等。的基本理论前提具有一致性,[13](78~79)说明了环境对于犯罪的发生具有重要的影响作用。

由此可见,犯罪生态学理论认为,社区的经济状况是社区是否解组的标志之一,如果社区的经济状况比较差,则标志着该社区可能处于解组的状态。而社区的无序状态则会加剧社区的解组,从而造成该社区成为适合的犯罪目标。我国的流动人口一般都流向经济状况较差的社区,并且流动人口的流入会造成社区无序或者加剧社区原先存在的无序状态。针对犯罪生态学理论的上述观点,笔者认为应该通过采取一些措施来改善社区居民的经济状况和社区环境,这对于预防和缓解社区解组,进而预防包括流动人口犯罪在内的犯罪的产生具有重要的意义。首先,在充分了解社区成员构成的基础上,应该对社区中的无劳动能力者给予经济救助,对刚迁入该社区尚未找到工作的流动人员通过社区组织的协调帮助其尽快找到工作。其实这种经济救助只能缓解一时的矛盾,从长远来看,问题的根本解决依赖于国家宏观经济的发展,不断地发展和改善民生。其次,就笔者所在城市的状况来看,城市社区可以分为封闭型社区、半封闭型社区和开放型社区。对于封闭型社区来说,有围墙院落、小区监控、良好的保安和物业管理。房屋状况良好,社区环境处于一种井然有序的状态。对于半封闭型社区来说,虽然社区周围有围墙院落,但没有监控和保安系统,人员出入自由。虽然社区房屋不算陈旧,但社区环境相对封闭社区差一些,公共地面有垃圾散落的现象。而对于开放型社区来说,则没有任何的防范措施,房屋比较破旧,社区环境也比较差,有的社区还有垃圾散落和涂鸦的现象。笔者曾经走访所在城市的部分小区,发现流动人口主要集中在半封闭型和开放型两种社区中,这两种社区盗窃犯罪的犯罪率也较封闭型社区高。如果运用犯罪生态学的理论解释,主要是因为这两种社区中的房屋租金相对较低,是外来流动人口理想的居所地。而人口的流动性导致这种类型的社区处于解组状态,同时,社区环境的无序状态会加速社区的解组,从而使得该社区成为潜在犯罪人理想的犯罪地。

三、增强社区居民的集体效应

桑普森(Sam p son)在上个世纪90年代后期提出了“集体效应”这一概念,并将其作为影响社区犯罪率的中介因素。集体效应指的是社区居民间相互信任并且愿意为了共同利益而介入公共事务的情况。流动人口流入城市中的社区之后,会削弱该社区的集体效应,社区居民之间的关系逐渐疏远,也逐渐不愿参加社区的公共事务,可能会导致社区成员的财产缺乏相互监控而成为合适的犯罪目标以及流动人口的青少年子女缺乏必要的监督而实施越轨甚至犯罪行为。桑普森认为,所有的社区特征都是通过削弱社区集体效应来对社区犯罪率产生影响的,即集体效应是社区解组会导致社区犯罪率上升的中介因素。不利的经济条件对犯罪的影响应归咎于不牢固的人际关系网络、参加志愿组织的人数较少以及对青少年的监督较少。桑普森考察了集体效应作为中介因素对于犯罪的影响。他和合作者首先摄录了芝加哥各邻里中心的自然状况,然后访问了这些邻里中心的成年人对于自然状况和社会秩序混乱时的反应,最后将访问数据与录像带和犯罪官方报告以及反映贫富情况、移民聚居情况、居民迁移情况、土地使用情况、人口密度情况的户口普查资料综合起来进行分析后认为,自然混乱和社会秩序混乱都与贫困人口的集中和土地混用有紧密关系。但是,在存在这种关系的情况下,在具有较强的凝聚力和较强的参与支持邻里实施社会控制共同愿望的邻里中,犯罪也较少。由此他们推断,社会的结构性缺陷和集体效应的削弱似乎是促进犯罪的积极因素。[4](165)这说明如果能够通过各种措施增强社区居民的集体效应,也可以预防犯罪的发生。尤其是当社区刚出现无序的状态时,通过社区居民的集体效应,能够消除这种无序的状态,从而防止社区解组而产生犯罪行为。虽然集体效应的概念产生于上个世纪90年代,但其实在上个世纪初期,肖发起的“芝加哥区域计划”中,就包含了增强社区成员的集体效应的内容。如“芝加哥区域计划”所设立的邻里中心通过设立一些活动组织并开展活动以促进社区向有序状态的发展,从而防止社区解组而成为犯罪的温床。这些活动包括发起娱乐和野营项目、设立青少年俱乐部以及设立业余爱好和讨论小组等。这些活动一方面可以为年轻人提供活动机会,防止他们因游手好闲而实施越轨或犯罪行为;另一方面,社区通过这些活动的开展可以将青少年置于监督之下,防止其实施越轨或犯罪行为。并且这些活动也将社区的成员团结起来,从而有利于建立一个有序的社区,为青少年创造一个良好的社区环境。

我国的流动人口犯罪的治理也可以通过增强社区成员的集体效应来实现。首先,笔者通过调查发现,在三种类型的社区中,封闭型社区中也存在流动人口,其中的成员联系程度最为松散。这可能是由于这种类型的社区房屋都是新建的商品房,购买房产的人员来自城市的各个区域,成员之间并不熟悉。虽然社区的防御系统能够有效地防止一些犯罪的发生,但由于社区成员之间缺乏联系纽带,无法形成预防犯罪,尤其是预防青少年犯罪的集体效应。对这样的社区,笔者认为应该积极组织开展社区文化活动,增进社区成员之间的社会关系,增强社区成员的团结意识和互助观念。这有助于对青少年的监督,预防其因无人监管而实施越轨或犯罪行为。并且,社区成员集体效应的形成,也有利于防止社区成员的财产成为流动人口潜在犯罪人合适的侵害目标。

其次,半封闭型社区和开放型社区中的城市流动人口比较多,防御措施也不完善。多数这样的社区由于形成时间比较长,部分社区成员之间的联系比较紧密,集体效应比较强,这有利于社区的有序运行,防止社区犯罪的发生。但是,随着社区成员的不断流动,这种集体效应也相应削弱。笔者发现,在一些老式居民楼中,房屋的租住率很高,原先相识的邻居不断迁出,导致集体效应不断衰减。对于这样的社区来说,应该通过社区组织的作用来加强社区成员的集体效应。如应该加强邻里的守望意识,降低财产被害风险。笔者所在城市的某繁华地段的一开放性社区的部分楼体上张贴有这样的标志,但其中的大部分居民是外来流动人口,社区成员之间的联系很少,根本就没有达到邻里守望的基本要求。因而,其能否达到预期的效果值得怀疑。但不可否认的是其对于威慑潜在的犯罪人是有积极意义的。如果能够切实地增强邻里包括外来流动人员之间的沟通和团结,相信这一措施能够减少犯罪的发生。再如,对于外来打工的流动人口来说,由于其大量的时间用于打工挣钱,无暇顾及对子女的监督,而通过社区组织的作用增强邻里之间的团结和互助意识,可以实现对流动人口子女在放学期间的监督,防止其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四、充分发挥社区机构对流动人口的管理和疏导作用

在犯罪生态学理论中,社区机构对于社区犯罪预防的作用是十分重要的。肖发起的针对青少年犯罪的“芝加哥区域计划”就是要通过整个社区集体动员和积极参与,改变高犯罪率社区的地理环境和价值观念,从而对青少年犯罪产生影响。这项计划在芝加哥犯罪率最高的6个区建立了22个邻里中心,这些邻里中心的一项重要任务就是负责协调社会资源并开展一些活动来改善社区面貌。[5](454)例如,邻里中心会帮助学校改进课程;协调学校将难以管教的学生编入正规班级而不是放任不管;协调教育机构将学生转入更适合培养的学校以及帮助因轻微违法而被开除的学生重返校园等。这些协调措施都有利于对青少年的教育培养,防止其走上犯罪道路。邻里中心的另外一项重要工作是帮助那些走上犯罪道路的青少年,防止其再犯。譬如,邻里中心的负责人去探望那些即将释放的犯罪人,对其进行心理抚慰;鼓励青少年罪犯参加社区的工作,以便其更好地融入社会;帮助刑满释放人员建立与雇主和其他人的社会关系;将青少年罪犯转至适合的社区进行矫正;对在社区进行矫正的青少年罪犯提供其他必要的帮助等。这些对刑事司法的干预措施,有利于犯罪人适应社会环境,防止其再次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14](142)

对于我国的流动人口犯罪治理来说,借鉴犯罪生态学理论,借助社区进行犯罪预防的思想,也应该充分发挥社区的作用,让社区成为我国犯罪治理的基本单位。首先,有学者在剖析流动人口犯罪原因时指出,“他们对于城市生活的不适应,没文化、少技能,不能与城市对接,难以在城市求得满意的职业。于是,犯罪成为某些人惟一的出路,为满足最基本的生活需求,侵财类犯罪便成为他们的首选犯罪类型。当然,有些犯罪是为了满足更多的奢侈需求,但这样的毕竟是极少数,城乡差异大无疑是造成他们难以在城市生存、走向犯罪的重要社会背景或根本原因。”[15](14)因此,对于那些居住于社区的流动人口来说,社区一方面可以帮助他们尽快适应城市生活,另一方面对于那些无业人员通过与其他社会资源的联系,帮助其完成就业,从而防止其走上犯罪道路。

其次,加强对社区流动人口的管理。从犯罪生态学理论入手,将社区作为流动人口管理的组织机构。私人出租屋是流动人口在城市的主要落脚点,同时也是管理的难点。对此,应该发挥社区的作用,将出租屋纳入社区的管理体制。笔者所在城市目前的做法是要求出租户向房屋所在地的派出所登记,但由于派出所人员有限,无法进行大规模的排查而无法实现预期目标。如果将这一工作交由社区机构来完成,则可能相对容易一些。当然,这需要将城市中的住户都纳入社区的管理体制中。近年来,天津市公安机关针对流动人口特点不断探索服务与管理模式,先后推出了落实“以房管人”的房屋租赁协税模式、流动人口集中片“影院对号入座”式管理、聘请流出地民警协管等管理模式,取得了较好的效果。[16](77)

再次,我国现征求意见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规定,应该对判处管制和缓刑、假释的犯罪分子实行社区矫正。如果这一草案得以通过并顺利实行的话,则社区组织将承担大量的矫正工作。对此,我们应该借鉴“芝加哥区域计划”中邻里中心的做法开展工作,帮助被矫正者早日融入社会正常生活,防止其重新走上犯罪道路。针对在社区中犯罪的流动人口犯罪人,尤其是青少年犯罪人而言,更应该切实有效地开展社区矫正和帮教工作,促使其树立正常的价值观,充分融入主流文化。犯罪生态学理论中的社区矫正的做法对于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将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可为我国社区矫正工作所借鉴。

除此之外,社区还应该发挥其他作用,如对放学、放假期间的青少年通过开展活动进行管理,防止其游手好闲;调解社区成员之间的矛盾,防止暴力犯罪的发生;加强社区成员信息管理,掌握本社区居民的状况,将异常情况及时告知公安机关,防微杜渐等等。

有学者认为犯罪生态学理论无法充分揭示犯罪动机,尤其是一些比较严重的犯罪、激情犯罪或冲动型犯罪等。同时,它也无法解释白领犯罪,因为这些犯罪人显然不是居住在贫穷衰败的社区。[6](31)但是,没有也不需要犯罪学理论能够解释所有的犯罪现象,如果能够证明该理论中的变量与犯罪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从而消除可能导致犯罪的诱因是犯罪治理的必要工作,穷尽造成犯罪的所有原因并将犯罪问题毕其功于一役是奢望之谈。正如桑普森教授所言,“这些方案虽然只获得了有限的成功,但积沙成塔,即便微小的成功也能产生积累变化的效应,这种变化将最终导致社区的更加稳定。”[4](166-167)有学者认为近年来城区犯罪的减少,可以归功于这些日益完善的社区组织。因此,发展社区组织可能是将来刑事政策的主要内容。[4](167)

[1]康树华:《当代中国犯罪主体》,北京:群众出版社,2005年。

[2]皮艺军:《犯罪学研究论要》,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

[3][英]韦恩·莫里森:《理论犯罪学:从现代到后现代》,刘仁文,吴宗宪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年。

[4][美]乔治·B·沃尔德,托马斯·J·伯纳德,杰弗里·B·斯奈普斯:《理论犯罪学》,方鹏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

[5]吴宗宪:《西方犯罪学》,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

[6]吴瑜宁,孙懿贤:《社会解组与犯罪》,曹立群,任昕:《犯罪学》,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

[7]张远煌:《犯罪学原理》,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年。

[8]刘宏斌:《当前社区警务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5)。

[9]王世卿:《社区警务室建设实证分析》,《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4)。

[10]李本森:《破窗理论与美国的犯罪控制》,《中国社会科学》,2010(5)。

[11]康均心,杨新红:《城乡一体化背景下的刑事政策调适——以流动人口犯罪为研究视角》,《法学论坛》,2010(1)。

[12][英]克莱夫·科尔曼,詹妮·莫尼罕:《解读犯罪统计数据——揭示犯罪暗数》,靳高风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年。

[13][美]迈克尔·哥特弗里德森,特拉维斯·赫希:《犯罪的一般理论》,吴宗宪,苏明月译.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年。

[14][美]罗纳德·J.博格,小马文·D.弗瑞,帕特里克亚·瑟尔斯:《犯罪学导论——犯罪、司法与社会》,刘仁文,颜九红,张晓艳译.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9年。

[15]王大中等:《北京市流动人口犯罪问题调查报告》,《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2)。

[16]刘晓梅:《流动人口犯罪问题实证分析——以天津市为例》,《城市问题》,2010(5)。

[责任编辑 明道]

DF792.3

A

1002-2007(2011)02-0044-06

2010-08-29

李綦通,男,法学博士,吉林大学法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为犯罪学、国际刑法学。(长春 13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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