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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令的内容及其在律令法体系中的作用

2011-04-03马韶青

大庆师范学院学报 2011年5期
关键词:法律

马韶青

(北京中医药大学 人文学院,北京 100029)

一、晋令[注]本文所研究的晋令指作为令典的《泰始令》。沈家本认为,晋还存在单行的令,"'籍田令'是适用于当时的权宜法令,不便归入晋令四十篇,因此别以籍田名篇"(沈家本:《历代刑法考o律令三》,中华书局,第897页)。但目前"籍田令"仅在此有记载,没有其他的史料据以佐证,因此,暂时不考虑此篇。的制定背景

东汉末期,三国鼎立,社会处于动乱之中。司马氏在豪家大族的支持下建立西晋,实现了国家短暂的统一。为了保证统治者和世家大族的既得利益,迫切需要适用于全国范围的法律来规范人们的行为。但由于汉魏时期的法律分散、庞杂,不具有系统性和完整性,因此,重新制定简约而又完备的法律就显得尤为必要,泰始律令应运而生。

汉魏时期法律庞杂而繁密。《晋书·刑法志》记载,汉代有律六十篇,又有令甲、令乙、令丙三百余篇,法比都目凡九百六卷[注]《魏书·刑罚志》作九百六十卷。,加上叔孙宣、郭令卿、马融、郑玄诸儒章句十有余家,家数十万言,因此,“凡断罪所当由用者,合二万六千二百七十二条,七百七十三万二千二百余言,言数益繁,览者益难”[注]《晋书·刑法志》。。问题不仅在于数量庞大,更在于内容驳杂混乱。曹魏时大加整理,取消了繁杂的傍章、科令,将其条文吸收于律令之中;同时根据新的情况和统治的需要,将律、令内容按性质归类,该分的分,该合的合,必要时另立新篇章。经过此番整理,最后制定了魏新律十八篇,魏令一百八十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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