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证券市场知识产权信息披露实践浅析
2011-04-03陈可南
电子知识产权 2011年7期
文 / 陈可南
美国证券市场知识产权信息披露实践浅析
文 / 陈可南
从知识产权信息披露义务、责任及披露范围、知识产权信息在安全港制度中的使用、知识产权尽职调查及其中的律师-委托人特权等角度对美国证券市场知识产权信息披露实践进行了分析。
证券 知识产权 信息披露 安全港 尽职调查 律师-委托人特权
知识产权作为重要的无形资产,与美国公司,尤其是高科技上市公司的成长、收益有着密切的联系。公司在IPO1. Initial Public Offer,首次公开发行。、重要事项公告或私募发行过程中出现的知识产权信息披露问题,常常会影响公司股价,进而导致投资者与上市公司对簿公堂。美国证券发行人知识产权信息披露的实践便在这不断博弈的过程中日趋完善,美国证券监管法律、法规对知识产权信息披露的具体适用也逐渐清晰。
而在我国,一方面,苏州恒久等公司因“专利门”事件被暂停上市,说明国内证券监管机构对知识产权信息披露的监管,国内企业对知识产权信息披露的认识都存在瑕疵;另一方面,国内有越来越多的公司寻求在美国上市融资(据统计,2006-2010年,我国共有84家公司在美国IPO上市;其中,2010年就达到了创纪录的34家【1】),国内企业对知识产权信息的理解以及披露水平与美国证券市场监管者、投资者对知识产权信息披露要求之间存在着摩擦的可能。
鉴于此,对于国内的证券监管机构、上市公司,以及赴美上市公司来说,都有必要对美国证券市场知识产权信息披露中的相关实践和做法有所了解和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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