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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因素理论在社区矫正对象管理中的应用

2011-04-02金艾裙

池州学院学报 2011年3期
关键词:服刑人员矫正保健

金艾裙

(安徽工程大学 人文社科系,安徽 芜湖 241000)

双因素理论在社区矫正对象管理中的应用

金艾裙

(安徽工程大学 人文社科系,安徽 芜湖 241000)

基于社区矫正对象的特征及管理现状,论述了社区矫正对象管理中双因素理论应用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并总结影响社区矫正对象管理的保健因素和激励因素。

双因素理论;社区矫正对象;激励;矫正效果

双因素理论是美国心理学家赫兹伯格20世纪50年代提出的,又称激励、保健因素理论。传统理论认为满意的对立面是不满意;双因素理论认为:满意与不满意并非共存于单一的连续体中,而是截然分开的。满意的对立面是没有满意,不满意的对立面是没有不满意。保健因素,就是那些造成职工不满的因素,如企业的政策、行政管理等,这些因素的改善能够解除职工的不满,但难以激发职工的积极性。激励因素,则是那些使职工感到满意的因素,如对未来发展的期望等,这些因素的改善能给职工以较高的激励,调动积极性,提高生产效率。双因素理论在企业管理以及其他相关领域的应用都起到良好的效果。将双因素理论应用到社区矫正对象的管理中,不仅有利于实现社区矫正管理的科学化,更有利于重新犯罪的预防,有利于社会的和谐发展。

1 社区矫正对象的特征及管理现状

社区矫正制度是当代世界行刑制度的发展趋势。我国的社区矫正,以2003年7月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等联合印发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为标志(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指出:“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社区矫正对象是指适用社区矫正条件,在社区内服刑的人员。主要包括以下五类人员: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处管制的罪犯;被人民法院宣告缓刑的罪犯;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假释的罪犯;刑满释放后继续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员;经人民法院或监狱管理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如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再危害社会的。

当前社区矫正工作的管理制度主要包括:报到制度、监护制度、走访制度、学习制度、迁居制度、外出请销假制度、会客制度、公示制度、申诉制度、矫正个案制度、公益劳动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等。目的是按照我国刑法等有关规定,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管理和监督,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思想教育、法制教育和社会公德教育,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使他们悔过自新、弃恶从善,成为守法公民。由于社区矫正在我国尚处于试点中,缺乏专门的社区矫正组织,缺乏专业的社区矫正工作者,当前这些管理制度只是从宏观上和表面上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了一定的监控,并没有把社区矫正对象真正作为管理的主体,他们的潜能和主观能动性没有得到应有的发挥,只是被动地按部就班地配合相关部门工作,虽然能按其解矫,但却难以达到应有的社区矫正效果,重新犯罪现象依然存在。因此,有必要将双因素理论应用到社区矫正对象的管理工作中,以人为本,激发潜能,成功回归。

2 社区矫正对象管理中双因素理论应用的必要性

2.1 将双因素理论应用到社区矫正中是管理科学化的需要

社区矫正是一种促使罪犯顺利回归社会的刑事司法政策,是通过把罪犯置于开放环境即社区中进行教育改造,以实现惩罚罪犯,彰显法律权威的目的,同时使社区矫正对象与社会的发展保持协调一致,实现罪犯从犯罪人向社会人的转变。因此,对于社区矫正对象的管理不能像狱政管理那样纯粹地监控,而是要实行科学化的管理。把他们看作一种社会资源,对其进行调配、整合和管理。通过温馨的社区环境、主流的文化以及和谐的矫正关系等保健因素,可以加强服刑人员的矫正意识;通过工作安排、心理关注、未来规划等激励因素可以激发他们的激情、潜能与主动性,实现提前解矫和正常社会化。

2.2 将双因素理论应用到社区矫正中是预防重新犯罪的需要

社区矫正对象有可能在矫正期间内因脱管而实施新的犯罪,也有可能在矫正期满后因为没有得到良好的矫正效果而重新犯罪。有资料显示重新犯罪与性格、帮教是否落实、家庭支持程度、是否有正当的职业或学业等因素有关[1],同时也与改造手段有关[2]。因此,对社区矫正对象实行规范化、法制化的管理固然能促进社区矫正对象按期回归,但难以预防其重新犯罪,当前社区矫正对象重新犯罪现象依然存在。要彻底地矫正社区矫正对象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有必要改革现有的改造手段,实行科学管理,采取相应的激励措施,如提供应有的帮扶、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加强职业规划等以提高社区矫正对象的成就感,促使他们多做有意义的事情,做有用的人,从而避免重新犯罪的发生。

2.3 将双因素理论应用到社区矫正中是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需要

《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专门提出“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积极推进社区矫正”,同时明确指出:“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形成促进和谐人人有责、和谐社会人人共享的生动局面”。人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人的和谐是社会和谐的根本。社区矫正对象曾经给社会带来一些不和谐,如果管理不当,还可能给社会带来更大的不安定。引入双因素理论,通过社会化、科学化和人性化的管理方式,能够预防犯罪、减少犯罪、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从源头上控制和减少不和谐因素,确保群众安居乐业,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一个和谐、稳定的政治环境和社会环境创造条件。

3 社区矫正对象管理中双因素理论应用的可行性

3.1 相同的管理主体为双因素理论在社区矫正对象管理中的应用提供可能

人们在生活、工作和学习中都会有愉悦的、满意的状态,也会有不愉悦的、不满意的状态。愉悦的、满意的状态会促进人们生活质量的改进、工作效率的提高和学习的进步,而不愉悦的、不满意的状态则会使人走向另一个对立面。 因此,双因素理论对于每一个人来说,都存在着价值。只有保健因素,人们永远没有积极性,没有动力;唯有在保健因素的基础上增加激励因素,才会激发管理主体的潜能,实现管理的目标。

3.2 社区矫正的理念与宗旨呼唤双因素理论的应用

社区矫正的理念是“以人为本,回归社会”。社区矫正的宗旨是以为社区矫正对象提供全方位人性服务、实现社区矫正对象心灵回归为根本,以提高教育矫正质量、维护社会稳定为核心。社区矫正对象作为人应该享有基本人权。根据194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并公布的《世界人权宣言》第23条和第26条的规定:“通过从事自由选择或接受的合法活动,获取过有尊严和体面生活的手段的机会”的工作权和“使每个人都能有效地参加民主和多元化的社会并过上体面的生活等”的受教育权是两项基本人权。人作为社会的主体享有基本的权利是人类社会文明的标志。文化程度与是否有正当职业或学业是影响社区矫正对象重新犯罪的重要因素。所以,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管理,更需要采用职业规范、教育引导、成就体验等激励措施。

4 影响社区矫正对象管理的保健因素和激励因素

4.1 保健因素分析

保健因素是激励因素的基础,只有消除不满意,才有可能通过其他手段来实现激励。在社区矫正对象管理中,保健因素主要有如下几点:

(1)专门机构,专职人员。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进行必然要求社区矫正机构设置的制度化和规范化。但是,社区矫正机构设置问题至今未能解决[3]。按照两高两部的《通知》精神,由司法行政机关牵头,会同公安机关搞好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考察,街道、乡镇司法所具体承担社区矫正的日常管理工作。社区矫正是一项专业性、法律性和政策性很强的工作,不是简单的现有人员的拼凑就可以完成的,它需要培训、考核与严格的聘用选拔程序来科学、合理地配置。司法所的现状难以胜任这一工作。缺乏专门机构和专业矫正人员必然缺乏科学的方法与手段,因而容易令社区矫正对象产生茫然和失落感,滋生不满情绪。

(2)和谐的矫正关系及家庭关系。在社区服刑期间,由于身份的变化,社区矫正对象的人际关系也可能发生巨大变化,人际关系的问题常常困扰着他们,影响矫正效果。矫正人员与服刑人员之间建立起和谐的专业矫正关系,是取得良好矫正效果的第一步。矫正人员与服刑人员之间的刑罚执行关系不同于专业关系,刑罚执行关系是强制性的,而专业关系则建立在二者相互信任的基础上。由于二种关系集一体,专业关系往往难以建立。此外,家庭是社会最基本的单元,家庭成员往往是社区矫正对象的监护人,能够帮助他们悔过自新。作为社区服刑人员较重要的精神支持系统,当前家庭对社区服刑人员的信任度相对较高[4]。和谐的矫正关系和家庭关系对于社区矫正对象来说不一定就能令其满意,但是如果没有家庭和社会的接纳,则一定会增加他们的不满情绪,甚至可能自暴自弃。

(3)和谐的社区环境。社区矫正的特点是将罪犯置于开放环境即社区中进行教育改造,当前社区居民对社区矫正对象的信任程度相对较低,容易诱发服刑人员的不满及愤闷。因此有必要开展一些宣传活动,争取居民的理解与支持,加强社区组织与服刑人员之间的联系,整合社区资源,制定人性化、情感性的规范和准则,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寓规范于引导之中,寓说教于感化之中,让社区矫正对象感受到社会的关心和帮助,对社区产生归属感和认同感。

4.2 激励因素分析

在关注保健因素的基础上,影响社区矫正对象管理的激励因素主要有以下几点:

(1)以人为本。“以人为本”表现为矫正工作人员应充分尊重社区矫正对象的人格尊严,尊重其创造个性和应享有的各项法定权利,在尊重的基础上塑造,将社区矫正对象塑造成责任的主体,塑造成社会所需要的人。“以人为本”表现为矫正工作应关注社区矫正对象之间作为人的共性和个性的差异,关注每一位矫正对象的心理变化,为其制定个性化的矫正方案,从而调动他们的积极性与创造性,主动地转变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从而达到社区矫正的良好效果。

(2)职业及职业规划。当前,就业竞争日益激烈,社区矫正对象由于缺乏生活技能,缺乏竞争力,加上身份的特殊性,使其就业难度增大。因此,有必要在社区内建立集公益劳动、技能培训、过渡性就业安置为一体的大型综合性基地,培养社区矫正对象的就业技能、谋生能力,不仅能解决其个人生存问题,实现个人价值,还能激发社区矫正对象的劳动动机,提高其职业生涯规划能力,从而为其健康发展打下良好的基础。工作及工资福利等既是一个人的物质基础,也是一个人的精神支柱。当社区矫正对象有正当的职业,并能科学规划自己的未来时,一定会信心百倍,否则如果达不到基本的生活保障,看不到光明的前程,他们自然会破罐子破摔。据统计,重新犯罪人员的文化程度较低,文盲、半文肓及低学历者占绝大部分[5]。因此,加强社区矫正对象的职业教育与职业规划势在必行。

(3)成功的体验。成功的机会能激励一个人的士气,增加个人的成就感,人们会因此更加努力地树立自己的形象、追求自身的价值,而不是颓废。对于社区矫正对象来说,或许一次小小的成功便能成为他人生的转折点,会激发他积极上进。因此,社区应经常组织一些活动,动员社区矫正对象关心社区发展,为社区发展出谋划策,贡献力量。会激发社区矫正对象重新定位自己,收到令人意想不到的效果。

从个体角度来说,保健因素和激励因素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根据环境的不同可能再增加或减少因素的总量。而且,保健因素与激励因素之间可能会相互转化。从整体的角度来说,对于处于不同环境的服刑人员来说,激励因素与保健因素的组合会有所不同。如对于少数有职业和收入的服刑人员来说,以人为本、成功体验是激励因素,而职业及职业规划就只是保健因素。因此,不同服刑人员双因素理论模型是不同的。

社区矫正制度是当代世界行刑制度的发展趋势,也是一项专业性、法律性和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它不仅需要科学的方法和手段,更需要调动管理主体——社区矫正对象的潜能和积极性,才能达到预期的矫正效果。

[1]邬庆详,胡静雅,林小培.未成年刑释人员重新违法犯罪影响因素的研究[J].青少年犯罪问题研究,2003(3):24-28.

[2]于浩,谭永宏.监狱改造手段与重新犯罪的预防[J].法制与社会,2007(1):418-419.

[3]荣容,肖君拥.社区矫正的理论与制度[M].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7:165.

[4]姬莉平.社区服刑人员的精神支持网络探析[J.]山西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2):116-119.

[5]林莉靶,谭晓荣.加强服刑人员的职业教育预防再犯罪[J].中国职业技术教育 ,2006(26):42-45.

D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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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4-1102(2011)03-0101-03

2011-03-10

金艾裙(1970-),女,安徽含山人,安徽工程大学人文社科系副教授,硕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应用心理。

[责任编辑:束仁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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