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上仲裁程序法的适用
2011-04-02杨桦
重庆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1年2期
杨桦
(西南政法大学 国际法学院,重庆 400031)
论网上仲裁程序法的适用
杨桦
(西南政法大学 国际法学院,重庆 400031)
依托于互联网技术的网上仲裁,因为非地域性等特点而在程序法适用仲裁地法时遇到了困境。“非地方化”理论虽然绕过了仲裁地确定的障碍,却无法回避司法监督等现实问题。所以,网上仲裁程序法的适用可以通过以下两个途径解决:一是在传统法律体系的框架内,通过找出法律意义上的仲裁地来确定“仲裁地法”;二是通过网络空间单独立法的形式,在全球范围内建立统一的网上仲裁程序规则,为网上仲裁程序法的统一提供示范。
网上仲裁;仲裁地;非地方化理论;仲裁程序法
电子商务最早产生于上世纪60年代,90年代得到了快速发展。如今,电子商务已成为网络时代一种重要的商业模式,它在带给交易双方便捷的同时,也带来了诸如交易安全、法律适用、纠纷解决等问题。早在上世纪90年代,国外就有学者开始研究在线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online 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即OADR)的问题,其中尤以在线仲裁的研究居多。[1]近几年来,我国学者在网上(在线)仲裁领域也进行了广泛的探讨。[2]
在网上仲裁涉及的有关问题中,程序法律适用无疑具有重要意义。传统国际商事仲裁的程序法律适用包括仲裁规则的适用和仲裁程序法的适用。按照制定机构的不同,仲裁规则可分为常设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和相关国际组织制定的仲裁规则。[3]内容主要包括仲裁程序的启动、仲裁庭的组成、仲裁审理、仲裁裁决的做出等程序性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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