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对策研究
2011-04-01齐博
城市道桥与防洪 2011年6期
齐 博
(兰州交通大学,甘肃兰州730070)
0 引言
目前,我国已进入道路交通安全事故高发期,形势严峻。2004年中国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达9.4万人,居世界第一。2005年,全国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450 254起,造成98 738人死亡。交通事故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我国于2004年5月1日实施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该法对交通事故有了新的定义: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该定义扩大了交通事故的范围,使交通事故责任归属原则发生了新的变化[1]。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如何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做好善后工作、尽快恢复交通显得尤为重要。下面笔者就影响交通事故现场处理时间的主要因素及其对策进行探讨。
1 轻微事故及一般事故持续时长分析及对策
据统计,我国70%以上的交通事故属轻微和一般交通事故,即仅造成车辆及少量物品损失的交通事故。按照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这类事故处理的难点主要是事故双方对财产损失和责任认定存在分歧,这时就必须要报警,等待交警前来处理,这样的后果就是占用车道,这也是造成城市道路交通拥堵的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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