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国有产权交易 6问0(之二)
2011-04-01
产权导刊 2011年8期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 6问0(之二)
11、产权交易市场禁止哪些行为?
产权交易市场禁止下列行为:
(1)操纵市场或者扰乱交易秩序的;
(2) 权属不清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产权进行交易的;
(3)采取胁迫欺诈、隐瞒信息、恶意串通等手段,妨碍公平交易的;
(4)转让方或者标的企业未履行内部决策程序或者批准程序,超越权限擅自转让产权的;
(5)转让方故意隐匿资产、非法转移债权、逃避债务清偿责任,或者向相关中介机构提供虚假资料的;
(6)转让方未按规定妥善安置职工,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
(7)受让方在产权转让竞价中,恶意串通压低价格的;
(8)经纪会员在同一宗产权交易中,同时接受转让方和受让方委托的;
(9)产权交易机构在产权交易中弄虚作假或者玩忽职守,损害国家利益或者交易双方合法权益的;
(10)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12、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应该具备哪些基本条件?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应该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政策规定;
(2)履行产权交易机构的职责,严格审查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主体的资格和条件;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开披露产权交易信息,并能够定期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情况;
(4)具备相应的交易场所、信息发布渠道和专业人员,能够满足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的需要;
(5)产权交易操作规范,连续3年没有将企业国有产权拆细后连续交易行为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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