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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跨流域调水管理借鉴

2011-03-31唐纯喜桑连海

长江科学院院报 2011年12期
关键词:调水水源许可

刘 强,唐纯喜,桑连海

(长江科学院水资源综合利用研究所,武汉 430010)

美国跨流域调水管理借鉴

刘 强,唐纯喜,桑连海

(长江科学院水资源综合利用研究所,武汉 430010)

我国还处于跨流域调水管理的初期阶段,跨流域调水的法律法规不健全,管理制度与机制不完善,迫切需要制定相关的管理办法。美国是世界上跨流域调水管理措施和经验较为全面和丰富的国家,参考了美国学术委员会的跨流域调水推荐法案报告和美国东部5个州跨流域调水法令的相关管理措施,结合我国水资源管理现状特点,提出了我国在跨流域调水管理中需要加强的有关措施。

跨流域调水;水资源管理;水权制度

1 概 述

跨流域调水已经成为当今世界各国水资源配置的一项重要措施,其主要原因可概括为:①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对水资源需求量的增加,本流域水资源已经不能满足需要,并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严重制约因素;②世界各地都不同程度的存在水资源分布不均的问题,人类活动重心区域与水资源布局不相匹配。例如:非洲虽然有一半面积年平均降水在500 mm以下,但刚果盆地和几内亚海湾沿岸一带年降水量却超过1 500 mm;美国东部湿润,水资源较丰富,西部干早,年降水量多在550 mm以下,其中有的地区不足100 mm;我国东南沿海和西藏东部湿润,年降水多在1 000~2 000 mm,西北地区干旱,平均年降水量只有164 mm。因此实施跨流域调水就自然成为人类重新分配水资源、缓解缺水地区供需矛盾的主要途径,并引起国际社会的广泛重视。与之相应,科学技术的发展也提供了满足这种需求的可能,这是自20世纪以来在世界各国调水工程不断增加和规模变大的主要原因。

改革开放以来,为解决缺水城市和地区的水资源紧张状况,我国修建了20多座大型跨流域调水工程,目前跨流域调水已经成为我国水资源配置的一项重要措施,从国家的宏观水资源配置战略,到地方局部区域的水资源配置,跨流域调水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是我国目前跨流域调水的法律法规还不健全,跨流域调水的水资源管理缺位,管理制度与机制不完善[1-3]。美国的跨流域调水管理法律体系与管理措施是当今世界上最成熟和完备的国家之一,其管理经验和措施对我国跨流域调水管理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2 美国跨流域调水管理体系

美国是联邦制国家,水资源属州所有,联邦政府没有统一的水资源管理法律,管理行为以州立法和州际协议为准绳。对于跨流域调水工程的建设和管理,联邦级的跨流域调水工程主要是通过联邦保留权或联邦特权与州政府协商达成,此外联邦政府可以协调制定并监督执行跨州级调水工程。由于联邦政府没有统一的水资源管理法律,联邦级的跨流域调水工程管理通常需要制定专门的立法。美国以州内跨流域调水工程居多,许多州都制定了专门的跨流域调水管理法令,对州内跨流域调水进行统一管理,联邦政府对这些调水工程的管理基本上没有控制权。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联邦政府不能介入管理,根据宪法,联邦政府负责制定水资源管理的总体政策和规章,由州负责实施。州政府必须遵循联邦政府制定的法律文件和政策,主要包括:《清洁水计划》、《安全饮用水法》、《濒危物种法》等法律以及日最大负荷总量限制、水质管理规划、非点源控制计划、公众参与政策等一系列重要的政策措施,州政府也可以据此制订更加严格的法律文件和政策。

美国联邦级别的跨流域调水管理法令是针对单项调水工程,对我国来说缺乏制定国家层面管理办法的参考价值。但是州政府制定的跨流域调水法令具有普遍性,对我国跨流域调水管理办法的制定具有很高的参考价值。美国的许多州已经颁布了跨流域调水法规,规定跨流域调水必须得到州颁发的许可证[4-6]。虽然每个州颁发许可证的依据有所不同,但都需要保证跨流域调水与公众利益一致。在已经进行这项工作的东部5个州中,有4个州位于东南部,即佛罗里达州、佐治亚州、肯塔基州和南卡罗来纳州。其中,南卡罗来纳州的跨流域调水法规被公认为是最全面的。

3 美国跨流域调水推荐法案报告及州法令主要内容

3.1 推荐法案报告主要内容

美国3个委员会机构:联邦委员会、国家专业组织机构、佐治亚州委员会,先后发布了跨流域调水法案报告①S.R.142,146th Gen.Assem.,Reg.Sess.(Ga.2001),available at http://www.legis.state.ga.us/。旨在对美国各州在制定跨流域调水法案过程中参考借鉴相关内容。这些推荐的报告包括1973年的国家水资源委员会法案报告;美国土木工程学会(ASCE)水管理标准委员会ASCE/EWRI40-03标准:河岸水管理准则;以及2002年佐治亚联合学术委员会法案报告②Regulated Riparian ModelWater Code:ASCE/EWRIStandard 40-03(Am.Soc’y of Civil Eng’rs2004)hereinafter ASCE/EWRIStandard 40-03。

2002年,“佐治亚联合大会”建立了佐治亚联合水计划综合研究委员会(Georgia Joint Comprehensive Water Plan Study Committee,“JSC”)①,联合大会委托JSC编制推荐规范。JSC在“佐治亚法”当中推荐了许多跨流域调水管理政策,建议佐治亚采取的基本政策是“通过对跨流域调水的管理实现保护水源区和受水区流域的合理用水需求”。JSC推荐法案主要内容可归纳为:

(1)提出了跨流域调水实施需要考虑的众多影响因素,特别针对水源区影响评价和保护提出了大量需要考虑的因素;

(2)工程的实施需要与各地政府机构进行协商;

(3)所有受到跨流域调水影响的其他流域都必须有决策过程的发言权;

(4)将地表水与地下水之间的相互关系作为评价的内容之一;

(5)指出对水源区流域的累积影响是一项很重要的影响评价因素;

(6)建议跨流域调水范围不能超过2个县,“除非满足非常严格管理要求,这样的跨流域调水是临时性的或短期的”;

(7)跨流域调水工程的审批部门在特殊情况下(如干旱)应具有要求业主单位减少调水甚至停止调水的权利;

(8)调水工程未消耗的水量,经可行性分析,需要返还到水源区流域;

(9)接受跨流域调水的用水户应实施节水措施,并且需要证明没有其他更好的替代措施。此外,JSC还提出声明:在跨流域调水的新建或改(扩)建申请过程中,有关部门应同时考虑水源区和受水区现状及未来的水资源需求,并全面考虑调水对水源区的社区可能造成的影响,包括环境影响,社会影响,经济损失,以及财产贬值,人口下降等。

美国国家水资源委员会提供美国长远水问题发展规划,1973年的报告涉及到了跨流域调水评价的有关内容,提出调水应重点关注其特定的经济目标,评价跨流域调水是否是最小成本的水供应措施;评价水资源的使用价值在受水区是否超出了水源区的使用价值。在水源区保护方面,报告更加关注社区的需求评价,而对于个人的影响评价较少。同时要求调水要与未来水资源发展需求相联系,建立未来水资源发展需求的保护措施。

ASCE在1997年发布了河岸水管理准则报告,该报告的目的是促进各州政府立法并采纳该标准以解决竞争性用水中的水权分配和其他用水冲突。ASCE准则建议采用政策措施,通过制定跨流域调水规则来保护水源区流域合理用水需求,除了发放取水许可证以满足通常的要求以外,针对跨流域调水还应制定专门的标准。

3.2 美国各州跨流域调水法令基本内容与重点内容

3.2.1 基本内容

由于推荐法案报告对跨流域调水管理的指导作用(特别是JSC推荐法令),美国各州制订的跨流域调水法令内容大体上是一致的。笔者综合分析了东部5个州,特别是南卡罗来纳州与田纳西州跨流域调水法令,基本内容可分为9个方面。

(1)公众参与:提供利益相关者参与跨流域调水审批的一系列程序和制度安排。例如公告的发布形式、程序、内容、时间,以及公众参与的手段、方式等内容。

(2)许可审查:在美国各州制定的跨流域调水法令当中,都制定了一系列的标准作为审查机关审批的参考依据。除此之外,审查机关还需要综合考虑公共机构、受影响人群和公众提供的意见以及审批机关对调水工程的质询成果,才能最终决定是否应当批准项目的许可申请。美国有专门的跨流域调水评价机制,该机制类似于环境影响评价,并且还通过立法来保证该评价机制具有足够的资金保障。通常的评价方式是由受水方资助,通过州政府或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进行评价①Stephen E.Draper Sharing Water Through Interbasin Transfer and Basin of Origin Protection in Georgia:Issues for Evaluation in Comprehensive State Water Planning for Georgia’s SurfaceWater Rivers and Groundwater Aquifers.Available at:http://www.uga.edu/water/GWRC/Papers/DraperS% 20paper%20IBT%20April%2014.pdf。

(3)业主单位应遵循的有关规定:当水源流域的瞬时流量值等于或小于特定值时,应按审批部门的要求减少或停止调水;应遵循流量监测设备的安装、维护和应用等有关要求;应建立调水活动的报告机制;应遵循政府紧急需求条件下的调水调整;审批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可修改、暂扣或吊销调水许可等等。

(4)许可管理:跨流域调水管理均需颁发许可证,由州政府指定的部门进行审批和管理。主要包括许可申请、许可变更、许可暂停或废除、许可更新、许可转移。此外还包括许可的其他一些规范或说明规定,包括许可标准、许可说明、许可时限等。

(5)听证会:明确听证会的组织方式、程序以及费用等相关内容。通常听证会在两种情况下举行,第一,任何个体或团体认为批准或否决某项调水许可会损害自己的利益,都有权在许可决定前,向有关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参加听证会;第二,许可证在变更、暂停、废除过程中,将给持证人一次听证的权利。

(6)强制措施及处罚:美国各州对违反调水有关规定的处罚都非常严厉。例如,田纳西州对于违反有关规定的持证人以每天每条违反行为10 000美元的处罚。

(7)年度评审:检查持证人的历史引水或抽水记录,以确定是否额外增加了调水量。并可以建立专门的组织形式进行年度评审。

(8)补偿机制:是指财政补偿,即受水区作为受益方对水源区的经济补偿。补偿的种类有多种,一种潜在方式是支付给专门机构,补偿包括由调水造成的直接财政损失,以及由水量损失而引起的其他成本费用,例如为达到“总最大日负载”(TMDL)标准的项目投入成本等。得克萨斯州议会提出的一项倡议,要求以2美元每英亩英尺每天付款,每年付给州跨流域调水专款。另一种补偿方法是共享受水方经济收益,通过股份比例支付。

(9)其他:调水法令涉及的其他一些程序或管理措施,例如对许可申请书应包含的相关信息、许可申请费、利益损害方的法律诉讼等内容。

3.2.2 重点内容

美国跨流域调水法令的内容覆盖面很广,包括了水资源保护与评价、公示及公众参与机制、听证机制、处罚措施、监督审查措施以及许可管理程序等内容。其中水源区保护及评价、公示及公众参与机制为重点内容。

3.2.2.1 水资源保护及评价

美国各州颁布的跨流域调水法令以及学术委员会推荐法令报告当中都重点强调了水资源保护及评价的有关内容,并制定了清单列表,作为各州颁布许可的评审标准之一,可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1)水源区评价。主要内容包括:①水源区流量评价,特别是枯水期流量评价;②注:返水方案是指受水区流域返还所有未消耗的水资源给水源区流域水质情况评价;③现状及未来水资源利用影响评价;④对生态、环境、娱乐及美学的影响评价;⑤应对紧急情况(如干旱)的有效性评价;⑥返水方案可行性评价②;⑦地表水与地下水的联系及调水影响评价;⑧州际间用水影响评价。

(2)调水工程及受水区评价。主要包括:①用水需求评价;②调水的性质评价;③调水影响评价(主要为收益评价);④申请人保障许可要求的能力评价;⑤水资源节约与保护评价。

(3)调水限制条件。主要包括:①调水不得对公众健康及福利产生不利影响;②制定调水最大流量限额。如南卡罗来纳州要求调水量不得大于7 d或10 a最低流量的5%或每天100万加仑水量(以少者为准);③调水距离限制。如JSC推荐法令规定跨流域调水不得超过2个相邻的郡县。④必须满足相应规范或标准体系的有关要求。如调水不得改变水等级标准体系规则;不得改变水源区水质标准;禁止新建不能满足“清洁水计划”中“日最大承载能力”的跨流域调水项目;当水源区流域河道流量小于州政府规定的最小流量标准时停止调水等。

3.2.2.2 公示及公众参与机制

审批部门收到跨流域调水申请后需要发布公告,以方便公众参与,并将经批准的公告发布给感兴趣的群体或个人(包括水污染控制部门、州国土资源部和水污染控制部以及关心跨流域调水的企业单位或个人)。跨流域调水申请人将按照如下流程发布公告: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行业标准:跨流域调水工程设计导则送审稿2007年在水源区流域每个可能受到影响的社区的公开发行的报纸上,每周刊登一次,连续刊登4周;②以挂号信的形式,向任何可能受影响的社区官员或用水户寄送通知,并要求收到回复;③在水源区流域内每个可能受影响的社区,至少在公共建筑上张贴3份公告,这些公共建筑包括法院(政府大楼)、图书馆、市政厅等。

在征求意见阶段,任何认为自己可能受影响的个体或团体都可以向委员会提出意见,说明自己可能会受到影响的原因,提出个人认为应当采取的措施,以及否决或通过该申请的条件等。收到这些意见后,委员会针对该许可申请安排一次公众听证会,听证会的通知至少在召开前30 d向公众发布。

4 我国跨流域调水水资源管理措施探讨

我国当前已经建设运行了20余座跨流域调水工程,但是目前还缺乏对跨流域调水进行统一管理的法令,跨流域调水引起的社会问题、管理问题和生态问题已经非常突出。例如:国家不能对地方政府自主新建调水工程进行有效控制;水源区流域生态环境问题突出;水利部门对跨流域调水工程的监管措施不足、管理体制与机制不健全以及管理法令缺位等问题。本文借鉴美国跨流域调水管理法令的有关内容,并根据我国跨流域调水管理现状情况,认为我国跨流域调水应加强以下几个方面的管理。

4.1 加强调水工程的控制

对跨流域调水工程的建设实施条件限制或控制是美国跨流域调水法令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将是我国规范跨流域调水工程规划和建设,防止工程盲目上马的重要控制措施。由于我国水资源管理体制以及国情与美国有较大差别,美国调水法令中的控制措施大都难以直接引用,以下控制措施仅供参考。

(1)强化水利部和流域机构的控制权。我国实施流域管理与区域管理相结合的水资源管理体制,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水利部的授权负责指定河道(段)或限额以上的取水许可审批,以及国务院批准的大型建设项目的取水许可审批。但是跨流域调水不同于一般的取用水建设项目,其涉及范围广,影响地域范围大,对水源区及受水区的社会经济发展都会带来深远的影响。因此,对于跨流域调水工程的取水许可审批,建议扩大流域机构的审批权限,一方面可以制定新的限额标准,另一方面对涉及2个以上的省级行政区(或一级流域)的跨流域调水工程,应由流域机构全额审批。同时流域机构应当及时向水利部通告相关情况,或要求水利部主持论证工作。以此减少一些地方政府自主建设跨流域调水工程的情况,以达到限制的目的。

(2)通过对跨流域调水工程在规划、立项以及审批等阶段的严格把关而实施控制。规划管理在我国水资源开发利用管理中占有极为重要地位,对跨流域调水工程进行有效控制,需要从规划阶段开始进行严格控制。具体措施可以根据南北方以及不同流域水资源情势从调水用途的性质上进行控制。

(3)有必要制定针对跨流域调水的论证导则。对于一般的取用水建设项目审批,需要根据水资源论证导则进行水资源论证。但是对于跨流域调水工程,水资源论证导则不能够完全满足论证要求,水利部需要制定针对跨流域调水的论证导则或在现行水资源论证导则中增加跨流域调水论证的专门章节。例如美国有专门的跨流域调水评价机制,该机制类似于环境影响评价。并且,还通过立法来保证该评价机制足够的资金保障,通常是由受水方资助,通过州政府或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进行评价。这一方式在我国跨流域调水论证过程中值得借鉴。

(4)完善取水许可有关内容。我国取水许可证的许可水量中通常包括批准的取水总量、流量以及各月许可水量。均未涉及在一定条件下,当来水量小于某一流量限值条件下减小或停止取水的相关规定。这与我国实施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以及目前的水资源管理制度有一定的关系。例如,一般的建设项目供水保证率的设计标准及校核标准较高(95%或97%),问题不突出,但是跨流域调水工程供水保证率则相对较低,当来水量不能完全满足需求时缺乏有效控制的严格规定。例如根据《跨流域调水工程设计导则》规定①:“农业和生态环境用水的保证率一般为50%~80%,南方和北方可有所区别,南方水量丰沛地区可适当提高;工业用水的保证率一般为80%~95%;城乡生活供水的保证率一般为95%~97%。”建议跨流域调水工程的取水许可审批当中应增加:①提出水源河流的最小流量限值,当水源河流来水量小于所要求的流量限值时,应减小或停止取水;②业主单位应遵从审批部门为减轻其他一切不利影响所要求的调水控制。

(5)加强水源区流域机构对跨流域调水工程的水量调度。特别是对于国家实施的大型跨流域调水工程和省际间影响较大并可能引发省际纠纷的跨流域调水工程,水源区流域机构有责任和义务根据来水预测、流域的水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生态环境等问题实施水量统一调度。并应赋予流域机构在特殊条件下(如干旱缺水)可以减小甚至停止调水的权利。加强水源区流域机构的水量调度是实现流域水资源统一管理的客观需要。

4.2 加强水资源保护及评价

国外跨流域调水法律法规将水资源保护及评价作为审批部门关注的重点内容,其中涉及到的多数内容在我国跨流域调水工程论证中实际上已经有较为充分的考虑,并应当成为跨流域调水管理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这些方面的文献资料较多,本文不再进行描述。还有一些内容在我国跨流域调水评价中涉及较少,但具有较大借鉴价值。

(1)制定水源河流最低流量标准,并作为水源河流水量调度的红线。虽然我国许多跨流域调水工程对水源河流的生态流量及社会经济用水进行了较为充分的考虑,但是在工程的实际运行过程中基本没有提出水源河流的最低流量限额标准并将其纳入监管体系当中。本文认为对计划实施跨流域调水的河流,应分时段制定河道最小流量标准。并由水利部组织各相关部门进行审查,发布相关成果,并作为水源河流水量调度的红线。

(2)将地下水纳入调水评价范围。跨流域调水对地下水的影响评价,主要包括2个方面的内容:第一,研究水源河流与地下水的水力联系,地下水含水层特点分析以及确定二者之间是否存在较强的相互补给关系等内容;第二,研究调水后地下水位变化情况,评价调水对地下水开发利用及用水户的影响。

(3)开展水源区河流的累积影响评价。我国近几年来也逐步重视了水资源开发利用的累积影响,但主要集中与水利工程的叠加累积影响。对于跨流域调水的累积影响评价还缺乏经验,需要在实践中逐步积累。

(4)不得降低水功能区的水质标准。跨流域调水工程的实施会降低水源河流水资源和水环境的承载能力。美国的“清洁水计划”、“日最大承载能力(TMDL)”、“总最大日负载(TMDL)”等标准体系成为跨流域调水过程中水资源评价和保护的重要依据,我国还缺乏此类的标准体系。但是应要求跨流域调水工程的实施,不得改变水源河流水功能区的水质标准。

(5)可适当考虑“返水方案”实施的可行性。据美国有关部门统计,“返水方案”可以减少58%的水源区流域水资源损失量。德克萨斯州水法规定“如果‘剩余’的水资源可以通过自流的方式,合理、可行地返还,则受水区流域必须返还‘剩余’的水资源到原河道”。

我国跨流域调水工程中均未提出“返水方案”,该方案的实施与工程本身的特点、投资成本、运营模式以及国家的管理要求等多方面因素相关。但是从国外的经验来看,随着跨流域调水工程的日益增多,管理制度建设和运营机制也将不断完善,实现“返水方案”是可行的,在我国跨流域调水管理立法中应当进行适当的考虑。

(6)需要考虑水源区流域在应对诸如干旱此类紧急情况下水情的有效性。

4.3 加强水源区流域的补偿机制建设

水源区流域由于调水而降低了水资源和水环境承载能力,降低了水域纳污能力,甚至会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水源区流域未来的经济发展。受水区或中央政府作为受益方应当承担一定的补偿费用。但是我国跨流域调水方面的补偿机制还很不健全。当前跨流域调水的水资源费收取已经成为许多地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流域机构比较关注的问题。根据国家对水资源费使用的有关规定,水资源费是水源区流域水资源节约和保护的主要经费来源之一。但是当前水资源费收取存在很多问题,例如《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中第六条规定“按照国务院或其授权部门批准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量分配方案调度的水资源,由调入区域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取水审批权限负责征收水资源费。”对于跨流域调水工程来说,本规定已经将受水区收取水资源费的权力排除在外,这是不合理的。我国跨流域调水补偿机制的完善将是一个较为漫长的过程,需要专门的法律文件进行规范。

4.4 加强利益相关方的参与机制

美国对利益相关方参与机制的要求非常严格和全面。我国利益相关方参与机制与之相比还存在很大差距,当前我国还处于跨流域调水管理的初期阶段,调水管理的法律法规文件还不健全,相关制度和机制还需要在实践中逐步完善。借鉴国外跨流域调水管理中利益相关方参与机制,本文认为我国需要在3个方面重点关注:①所有受到跨流域调水影响的流域以及省级行政区政府都必须有决策过程的发言权;②跨流域调水的公示制度需要完善;③广大的利益相关者应当享有发表意见的权利和途径。

4.5 加快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建设

我国是以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水资源管理体制,但是跨流域调水管理,特别是七大流域之间的跨流域调水管理已经超出了目前的水资源管理体制范畴,急需制定相应的法律文件进行补充完善。

5 结 论

跨流域调水已经成为我国水资源配置的一项重要措施,但是由于我国还处于跨流域调水管理的初期,调水工程建设需求量较大、类型多、调水类型复杂,管理措施不健全、管理法令缺乏,部分跨流域调水工程甚至已经超出了我国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水资源管理体制。跨流域调水管理急需加强,这涉及到制度安排、法律体系建设以及相关技术规范的完善,当前迫切需要制定跨流域调水管理方面的统一法令。

文中提出的一些建议当前还不能适用,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安排还需要在实践中逐步完善,仅供借鉴和参考。

[1] 刘 强,杨永德,李 英.跨流域调水水资源管理问题分析及建议[J].南水北调与水利科技,2007,5(3):10-13.(LIU Qiang,YANG Yong-de,LIYing.Interbasin Water Transfers Management and Suggestion[J].South-to-North Water Transfers and Water Science&Technology,2007,5(3):10-13.(in Chinese))

[2] 刘 强,杨永德,李 英.跨流域调水水资源管理问题分析[J].中国水利,2007,(3):25-27.(LIU Qiang,YANG Yong-de,LI Ying.Studies on Water Resources Management in Water Diversion Across River Basins[J].ChinaWater Resources,2007,(3):25-27.(in Chinese))

[3] 刘 强,黄 薇,桑连海.我国跨流域调水管理问题探讨[J].长江科学院院报,2006,26(3):39-43.(LIU Qiang,HUANGWei,SANG Lian-hai.Discussion on Interbasin Water Transfer Management of China[J].Journal of Yangtze River Scientific Research Institute,2006,26(3):39-43.(in Chinese))

[4] DRAPER SE.SharingWater Through Interbasin Transfer and Basin of Origin Protection in Georgia:Issues for E-valuation in Comprehensive State Water Planning for Georgia’s Surface Water Rivers and Groundwater Aquifers[J].Georgia State University Law Review,2004,21:339-372.

[5] California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gency.A Guide to Water Transfers Table[R].California:Division ofWater Rights,StateWater Resources Control Board,1999.

[6] Water TransferWorkgroup.Water Transfer Issues in California[R].California:Water Resources Control Board,2002.

(编辑:赵卫兵)

Lessons from the M anagement of Interbasin W ater Transfer in the U.S.

LIU Qiang,TANG Chun-xi,SANG Lian-hai
(Water Resources Department,Yangtze River Scientific Research Institute,Wuhan 430010,China)

Themanagement of interbasin water transfer in China is still in the early stage with inadequate laws and regulations and defective management system and mechanism.It’s imperative to formulate relevantmanagement laws and regulations.Since the U.S.has comprehensive and rich managerial experiences in interbasin water transfer,the authors investigated the reports issued by three academic committees on interbasin water transfer and the managementmeasures in the law of interbasin water transfer across five eastern states.Lessons are drawn and managementmeasures for interbasin water transfer are proposed in light of the present situation ofwater resourcesmanagement in China.

interbasin water transfer;water resourcesmanagement;water rights system

X321

A

1001-5485(2011)12-0082-06

2011-06-15

中央级公益性科研院所项目(CKSF2011004/SZ);水利部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项目(200901007)

刘 强(1975-),男,新疆塔城人,高级工程师,硕士,主要从事水资源管理工作,(电话)13676169795(电子信箱)Qiangliu0119@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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