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监护责任及其归责原则

2011-03-31王同兴

关键词:民事行为监护人职责

王同兴

(湖南大学 法学院,湖南 长沙 410082)

监护责任及其归责原则

王同兴

(湖南大学 法学院,湖南 长沙 410082)

明确监护责任的含义和范围,可以使监护人清楚地了解自己的义务和责任,督促监护人认真履行监护职责。根据不同的归责原则来确定监护责任的归属,有利于受害人及时得到赔偿。将不承担监护责任的主体排除在外,可以减少不必要的纠纷。

监护责任;监护职责;监护人

一、监护责任的含义及范围

我国《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对于监护责任的界定,目前主要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监护责任与监护职责基本相同,上述法律规定就体现了这种观点。第二种观点认为,监护责任与监护职责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监护责任是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行为所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即使监护人尽到了监护职责,对于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行为仍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第三种观点认为,监护责任是法院强制监护人履行的一种赔偿责任。“如果监护人主动承担了被监护人对他人造成的损害,此时他在履行监护职责,不会发生监护责任;如果监护人不是主动承担被监护人对他人造成的损害,致使法院强制其承担被监护人对他人造成的损害,此时他在承担监护责任。”[1]从法理的角度来分析,若把监护责任与监护职责混为一谈,则势必会引起义务与责任之间关系的混乱。因此,《民法通则》第133条中所规定的监护责任,应理解成监护职责。而侵权法中的监护责任则应理解为,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行为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这不仅避免了概念使用上的混乱,而且还有利于凸显监护责任较之一般侵权责任所具有的特点。而第三种观点则误把法律责任同法律责任的强制履行混为一谈,这是明显错误的。因此,笔者认为,关于监护责任的界定,应以第二种观点为妥。

在一般情况下,根据责任自负的法律原则,法律责任是由不法行为人自己来承担的,但被监护人侵权责任由于其涉及到行为主体的特殊性,即被监护人在行为能力方面的缺陷,由其承担责任常常致使受害人根本无法获得实际的赔偿。因此,法律对此做出了特殊规定,即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在其无赔偿能力时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法》第32条第1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该条第2款规定:“有财产的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因此,根据法律的规定可以推出,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是一种补充性替代责任,而非完全替代责任,这不仅遵循了责任自负的法律原则,还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正义。

二、监护责任的归责原则

根据《民法通则》第133条和《侵权责任法》第32条的规定,监护人是在被监护人没有财产或财产不足以赔偿受害人的损失时进行赔偿的。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时,法律就其主观上有无过错,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监护人没有尽到监护职责即有过错时,承担过错责任。而在监护人尽到了监护职责即没有过错时,法律只是规定适当地减轻他的责任,因此,监护人此时承担的是相对减轻的无过错责任。

监护人疏于履行监护职责的监护责任归属。法律规定监护责任是一种补充性的替代责任。不管监护人是否履行了监护职责,只要被监护人有足够的财产进行赔偿,监护人就无须承担赔偿责任,这样可能造成监护人疏于履行职责。[2]如果是因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而致使被监护人实施了侵害他人的行为,法律仍不要求监护人承担责任,这与监护制度的目的相违背。因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以致被监护人实施了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且因此行为而承担了损害赔偿责任;对于被监护人因赔偿受害人而遭受的损失,由监护人对自己的怠于履行监护职责的行为向被监护人赔偿。但在实际生活中,监护人往往是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被监护人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往往处于监护人的管理教育之下,在这种不易受到监督的情形下,被监护人的请求权能否得到实现就不得而知。因此,笔者认为,凡是因监护人疏于履行监护职责,而致使被监护人实施了侵害他人的行为,均应由监护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单位作为监护人的监护责任归属。《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对此应如何理解呢?单位不承担监护责任,还是单位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单位监护人是民法赋予其承担监护职责的一项公共职责,单位是从全社会利益出发承担此责任的,因此单位承担监护职责比公民个人承担监护职责更为重要。如果单位监护人不负赔偿责任,则单位监护人不仅失去了存在的意义,也不符合监护制度的目的。[3]而且,相比于个人,单位监护人更有赔偿能力。因此,应由单位负监护责任。对于该条文的理解应为: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如果被监护人的财产不足以赔偿时,应由单位监护人进行补偿。

三、夫妻离婚后的监护责任问题

在通常情况下,婚姻期间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共同监护人,共同承担着监护责任。但是夫妻离婚后,若其子女造成了他人损害,应由谁来承担监护责任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8条规定:“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此处,司法解释给没有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也设定了责任。这样规定有利于保障受害人的损失得到赔偿,也考虑到了父母与子女之间特殊的人身关系,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并不随婚姻关系的结束而结束。若是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在难以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下单独承担,势必使未成年人所处的生活环境恶化,不利于未成年人的成长。

四、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期间致人损害应负怎样的责任

这里说的学生仅指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学校对学生致人损害应负何种责任,现行法律法规中并无明文规定。有人认为学校应承担监护责任,也有人认为学校应承担合同责任。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2条,明确规定了学校承担管理责任。其中,第5条第2款明确规定了学校对学生所负的是教育、管理、保护的职责。这些职责和监护职责是有明显差别的。而且,第7条明确规定了监护职责的承担主体是监护人,如无法律特别规定或特别约定,学校不承担监护职责。由学校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管理责任,既可督促学校认真履行管理职责,也可避免学校因承担监护责任而面临过重负担,也有利于学校制定相应的校规校纪,进行有效的管理。因此,笔者认为,学校承担的是管理责任,而非监护责任。

[1]张辉.监护职责与监护责任[J].潍坊学院学报,2004(3).

[2]黄莹,陆庭坚.论监护的性质及若干相关问题[J].广西社会科学, 1998(4).

[3]宫颖.论监护制度的立法完善[D].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2000.

D923

A

1673-1395(2011)03-0047-02

2011-01-02

王同兴(1986—),男,河南新乡人,硕士研究生。

责任编辑 叶利荣 E-mail:yelirong@126.com

猜你喜欢

民事行为监护人职责
前夫病逝,必须按照公证遗嘱继承遗产吗
石狮市妇联依职权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LNG安全监管职责的探讨
满腔热血尽职责 直面疫情写忠诚
监护人责任之探究
徐钲淇:“引进来”“走出去”,都是我们的职责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诉讼离婚代理问题探究
各级老促会的新职责
民事行为能力类型的局限
论无效民事行为转换的适用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