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群众“服”与实现高层次“服”的途径*
2011-03-31刘昌黎
东北财经大学学报 2011年3期
刘昌黎
(东北财经大学 国际经济贸易学院,辽宁 大连 116025)
一、群众满意和认可,就“服”
从和谐社会的基本内容看,建设和谐社会必须“以人为本”,在人与人和谐的基础上实现人与社会和谐进而实现人与自然和谐。人与人和谐的前提是人与人之间要互相服气,人与社会和谐的其前提则是个人对社会要服气。在人与人的关系中,“服”是一个人对另一个人各方面的满意和认可,而在人与社会的关系中,“服”则是个人对社会各方面的满意和认可。古今中外的实践证明,无论是一个国家,一个地区,一个城市,一个村庄,还是一个企事业单位,人与人之间如果相互满意、相互认可,就会相互服气,相互和谐,进而在人与人和谐的基础上实现人与社会的和谐。换言之,大到一个国家,小到一个企事业单位,只要在人与人的相互关系中形成“服”的气氛,社会就和谐,就团结,就不闹事,就不争斗;否则,如果充满一种“不服”的气氛,社会就不和谐,就分裂,就闹事,就争斗。
就中国历史而言,历代封建王朝的更替,都是广大人民群众对昏君暴政统治不满意、不认可的必然结果,而其焦点和实质,则是广大农民对贪官污吏、地主恶霸的肆意欺压、残酷剥削不服,充满了愤怒和不满,从而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揭竿而起。就近代中国而言,之所以爆发孙中山领导的辛亥革命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新民主主义革命,都是广大中国人民对帝国主义、资本主义和封建主义强烈不满、拒不认可即坚决不服的必然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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