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基金转移制度改革探析——以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为例*
2011-02-03高扬
东北财经大学学报 2011年3期
高扬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辽宁 大连 116600)
一、养老保险基金转移的政策规定与地方操作程序
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是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1993年,中共中央明确提出建立“统账结合”[1]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自此,各地陆续建立了基于个人缴费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制度。《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规定“职工调动时,个人账户全部随同转移”[2]。个人账户是计发从业人员退休后领取基本养老金中个人账户养老金的重要依据。《决定》明确强调个人账户的最终权益归参保职工个人所有,随参保人的工作流动而随同转移。现行文件要求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工作调动时,社保机构要严格按照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转移政策的通知》的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和基金转移手续。转移前后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合并计算[3]。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职工,在调入已开展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机关事业单位时,要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机关事业单位职工调入企业时,从调入之日起建立个人账户,在调入企业前已经建立个人账户的,其个人账户随同转移,储存额合并计算。从业人员在同一统筹地区内流动时,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养老金个人账户转移按操作流程的不同可分市内、省内和省外三种方式,严格按户籍进行基金转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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