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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危机时代我国金融创新监管法律框架研究

2011-03-31张立先李军红

东岳论丛 2011年6期
关键词:金融法律

张立先,李军红

(1.山东大学法学院,山东济南250100;2.山东经济学院文学院,山东济南250014)

后危机时代我国金融创新监管法律框架研究

张立先1,李军红2

(1.山东大学法学院,山东济南250100;2.山东经济学院文学院,山东济南250014)

国际金融危机使人们深刻地认识到金融监管必须跟上金融创新的步伐。鉴于我国目前金融创新监管法律尚未成体系,当务之急是理清法律制度的总体框架,为制度构建指明方向。我国金融创新监管法律制度应包括三方面内容:制定《金融创新促进法》作为规范金融创新的基本法律;完善规制特定金融创新和金融市场的特别法,夯实金融市场法律基础;制定《金融监管组织法》调整现有金融监管体制,建立适应我国国情的监管体制。

金融创新;金融监管;法律框架;后危机时代

次贷危机造成的严重后果让全世界深刻认识到加强金融创新法律监管的现实必要性。美国金融监管当局的监管漏洞没能发现金融机构创新过度的风险,也未能在次贷危机初露端倪时采取有效措施遏制危机的爆发与蔓延,清楚地表明监管是稳定金融体系、避免创新误入歧途的一个重要前提。除此之外,还应该从政治、经济、法律等方面探讨将金融创新纳入法律监管的逻辑必然性。

一、改革动向:《多德-弗兰克法案》对美国金融创新监管法律的革新

(一)次贷危机中暴露的美国金融创新监管法律漏洞

在缺乏监管约束的情况下,巨大的商业利益推动金融机构不断放大金融衍生产品的杠杆倍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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