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英法律语言模因研究
2011-11-16陈剑敏
陈剑敏
(山东政法学院,山东济南250014)
中英法律语言模因研究
陈剑敏
(山东政法学院,山东济南250014)
语言传递文化,自身就是一种模因。语言学界尚无从模因论角度对中英法律语言进行过任何深入探讨。基于法律语料,从词汇学、句法学角度对中英法律语言模因进行研究,细致分析法律文本及法庭用语的模因模式、特点及规律,有力促进法律语言的发展与习得。
法律语言;模因;词汇模因;句式模因
一、引 言
2003年,模因论初次得到我国语言学者的关注①。法律语言学作为新兴交叉学科,其模因研究更加有待探索,进入万方数据库、知网,至今尚搜索不到有关法律语言模因的任何文献。然而,法律界却无时无刻不在延续与发展着其语言的模因。
2006年,德国汉学家澄清“垃圾门”;2007年,美国参议院传唤布什顾问彻查“检察官门”;2008年,香港娱乐圈遭遇“艳照门”;2009年,澳大利亚力拓公司“间谍门”;2010年,肯德基优惠券涉嫌欺诈消费者的“肯德基秒杀门”,以及2010年8月,著名互联网打假人士的“方舟子遇袭事件”;2010年9月,中日间发生的“钓鱼岛撞船事件”;2010年11月,山东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面对的王芳起诉腾讯滥用市场的支配地位的“3Q事件”等等,以上大到国际小到我们身边的法律纠纷,均采用的“‥门”“‥事件”语言模因形式被快速并广泛传播。英文法律语言则采取词根“‥gate”形式,使法律词汇大量模因:Monicagate(抄袭门)、Tailgate(跳槽门)、Interngate(退赛门)、Lewinskygate(商标门)、Zippergate(代言门)、Watergate(水门)、Billygate(受贿门)等等。中英法律语言的模因已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多个层面,并以极快的速度跨文化发展,对其进行深入探讨已迫在眉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