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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江华条约》与清政府
——兼答权赫秀先生

2011-03-31王如绘

东岳论丛 2011年6期
关键词:朝日新论江华

王如绘

(山东外事翻译职业学院,山东乳山264504)

再论《江华条约》与清政府
——兼答权赫秀先生

王如绘

(山东外事翻译职业学院,山东乳山264504)

清朝册封朝鲜世子正使实为吉和,而非《德宗实录》记载的志和。吉和、乌拉喜崇阿曾向朝鲜指出防范日本侵略的必要,对日本逼签的开馆通商条约表示忧虑,肯定并赞扬了朝鲜以往在日本书契问题上表现出的坚持中朝传统宗藩关系的态度。并未发现他们对朝鲜有与日本订约的劝告。在朝日谈判期间举行册封闵妃之子李坧为世子的仪式,客观上为主和的闵妃集团加了码。朝鲜高宗和闵妃集团不肯向清使披露朝日会谈的进展及真相,却充分利用清使册封的时机,断然决定与日本议约,造成得到清使支持的假象,以瓦解国内主战派。《申报》报道及日人菊池谦让的记载均非信史。

江华条约;册封使;吉和;书契;闵妃集团

笔者曾作《〈江华条约〉与清政府》一文,发表在《历史研究》1997年第1期上。文章主要是针对朝、韩、日等国部分历史学家关于朝鲜签订《江华条约》与清政府的劝说有关的说法,提出了否定的意见。拙文指出,总理衙门在1876年1月19日通过礼部向朝鲜转咨的一件奏折和两件《节略》,是《江华条约》签订以前朝鲜收到的清廷行文朝鲜的唯一文件,其中根本没有所谓“劝告”的内容。李鸿章本人在后来朝美议约期间虽曾扬言当年朝鲜是经他“函劝”才与日本签约,但那是他为了使朝美条约避免《江华条约》的弊端而说的一个假话。李鸿章确曾在给朝鲜大臣李裕元的复函中暗示朝鲜既应对日本有所防备,也应建立正常邦交。但此函送达朝鲜时,《江华条约》已经签字一月有余,与《江华条约》的签订当然无关。

2007年,权赫秀先生在《史学集刊》第4期上发表了《〈江华条约〉与清政府关系新论》(以下简称《新论》)一文,在更加宽泛的意义上讨论了《江华条约》与清政府的关系,并对拙文以及拙作《近代中日关系与朝鲜问题》(人民出版社,1999年)中的有关观点提出商榷。权先生的文章思路开阔,提出了一些发人深思的问题,无疑对这一问题的研究会起到很好的促进作用。当然,《新论》也多有使笔者不敢苟同之处。权先生首先提出了“直接的劝告只是判断有无关系或影响的一个充分条件而非其必要条件,没有直接劝告未必就不能产生一定的影响”等两个前提,并从这样的前提出发得出结论说:“清政府通过第一次转咨、册封敕使志和一行以及李鸿章复李裕元函等三个直接或间接的渠道传达了清政府并不反对朝鲜与日本国签订《江华条约》以建立外交通商关系的立场,实际上成为影响朝鲜王国高宗政府开国外交方针的唯一国际因素。王如绘先生关于该条约与清政府‘劝告’无关的主张,并不符合历史事实。”这样一来,像李鸿章复函这种收到时间在后的东西,也便成了前因;在传统不干涉政策背景下意在提醒朝鲜早做防日准备的咨文,也便成了主动释放“不反对甚至希望朝鲜与日本‘修好’”的信号。

《新论》所称清政府影响朝鲜的三个渠道之一的清朝册封使“渠道”,是拙文没有涉及的。关于清朝册封使“劝说”的说法,一则出自当时的上海《申报》,一则出自后来曾参与侵朝的日本浪人菊池谦让的著作。当时感觉两者都是没有任何历史文献支持的无稽之谈,所以均未置评。《新论》认为“朝、韩两国学界乃至汉语学界相关论述,不过是接受或延续了这样一种早已出现的看法”,并依据历史文献对册封使对朝鲜的影响进行了专门的讨论,正面肯定了《申报》的记载。现在看来,不讨论册封使“劝说”问题,的确是拙作的一大缺陷。而《新论》在此问题上提出的一些观点,也给出了讨论的话题。所以不揣谫陋,略述己见,并就教于权赫秀先生。至于《新论》所涉其他部分,因为论证前提与范围的不同,似乎并无再特别提出讨论的必要了。

《德宗实录》对清朝册封使的记载有误

在考察清政府册封使有没有对朝鲜进行“劝说”之前,先让我们看一看册封使的情况。权赫秀先生在文中断定清政府任命的册封正使是前盛京户部侍郎志和。他的依据是《德宗实录》,该书光绪元年十月丁亥条记载:“以敕封朝鲜世子,命前盛京户部侍郎志和为正使,内阁学士乌拉喜崇阿为副使。”①他还据此认为,朝鲜《同文汇考》“以及朝韩日等学界相关论著中记录‘志和’为‘吉和’,均误。”但据笔者考察,不仅朝鲜《同文汇考》“以及朝韩日等学界相关论著”均记录册封正使为吉和,而且大量的中文文献和朝鲜文献都与《德宗实录》的记载相左,均可证实,和乌拉喜崇阿一同赴朝的册封正使确为吉和。

对于清政府这次派出册封使,《清史稿》有明确的记载。《德宗本纪》光绪元年冬十月载:“丁亥,委散秩大臣吉和、内阁学士乌拉喜崇阿使朝鲜,封李熙子李坧为世子。”②《清史稿》比《德宗实录》晚出,但编撰者把册封使记为“吉和”而不是“志和”,并没有采信《德宗实录》的记载,他们必有所本。

虽然现在已经无法找到清政府这次派使行动的奏折、谕旨等档案文件的原件,但还能够找到依据这些原始文档而形成的或可称为“二次文献”的文献。在派使行动之后,上海《申报》就曾刊登了礼部尚书灵桂等关于选派册封使的奏折,其中说:“查定例,朝鲜请封,由臣部奏请钦派正副使各一员,持节往封,初宗室人员例不开列外,正使开列:内大臣散秩大臣头等侍卫衔名,副使开列:内阁学士、翰林院满洲掌院学士臣部满洲侍郎衔名,奏请钦派等语。”③而清廷的“谕旨”,也出现在朝鲜文献中。当时来北京请封的朝鲜奏请使李裕元在北京得知清廷对册封使的任命后,曾派人驰报朝鲜国王:“二十四日内阁奉上谕:派散秩大臣吉和为正使,内阁学士乌拉喜崇阿为副使。”④这一情况被清楚地记录在以高宗名义编纂的《日省录》中。

在上述几件材料中,《清史稿》的记载与《日省录》所载“上谕”完全吻合,都明确表明册封正使是散秩大臣吉和。《申报》所刊奏折的缺点是略去了使节的姓名。但它显示了正使的职衔是“散秩大臣”,又是与其他两件材料完全一致的。“散秩大臣”这一职衔,正是册封正使为“吉和”而非“志和”的重要证据。

散秩大臣是清政府侍卫处的官职。侍卫处是随侍警卫皇帝的机构,其职责是“掌上三旗侍卫亲军之政令,以供宿卫扈从之事”⑤。也就是说,散秩大臣是中央警卫部队的重要武官。《德宗实录》明确记载,志和的官职是“前盛京户部侍郎”。那是盛京一个主管朝祭礼仪的文官,与散秩大臣无缘。那么灵桂奏折中所称散秩大臣即指吉和无疑。笔者从台湾故宫博物院图书文献处清史馆档案“吉和传包”中找到了吉和的一件履历,那是宣统年间陆军部负责草拟的,其文称:“原任杭州将军吉和,系正白旗汉军凤岐佐领下人,苏完瓜尔佳氏,由二品廕生于咸丰三年承袭佐领,是年十二月承袭散秩大臣一等子爵,兼一云骑尉,同治五年正月补授正白旗蒙古副都统,十年八月十六日调补正红旗满洲副都统,十一年七月二十五日署理福州副都统,光绪元年十月派充敕封朝鲜国世子正使,二年十月调补广州汉军副都统,……”这件史料不仅证明吉和官为“散秩大臣”,而且也明确记录了他曾任“敕封朝鲜国世子正使”。朝鲜的远接使郑基世曾告诉高宗说,“上敕”(正使)是“袭封职”⑥,这和履历中所说“承袭佐领”、“承袭散秩大臣一等子爵,兼一云骑尉”是吻合的。而志和则是进士出身1章伯锋编《清代各地将军都统大臣等年表》所附《人名录》对志和的记载是:“费莫氏,字蔼云,号春圃。满正蓝。咸二,进士。同元,盛京刑侍。礼侍。同十二,盛京礼侍。光元,奉尹,署盛将。左都御史。礼尚。兵尚。光九,卒”。见该书第240页。,未曾靠先人的荫庇得官。

对于吉和的奉使,《申报》有多次记载。如该报据光绪元年十二月初二日的《京报全书·宫门抄》记载了“吉和、乌拉喜崇阿前往朝鲜请训”和朝廷“召见军机、吉和、乌拉喜崇阿”⑦。吉和一行出使回国后,该报也刊登了“吉和等由朝鲜册封回京请安”、“召见军机、吉和、乌拉喜崇阿,……”⑧还有其他一些记载,这里已无必要一一引用了。

那么《德宗实录》为什么会产生把册封使记录为志和的错误呢?查《德宗实录》已注明该项资料采自《现月档》,笔者认为,这样一件“上谕”似不可能出自伪造。最大的可能是,清廷最初曾经考虑过由志和出任正使,并由内阁草拟了“上谕”,但紧接着就改变了主意,换成了吉和。换人的原因,可能是考虑到他们的身体状况。当时是隆冬季节,完成这一使命,首先需要身体健壮,经得住长途跋涉的风雪严寒。志和是咸丰二年(1852年)的进士,当时年龄偏大。他的身体状况应该不是很好,比如在翌年任顺天乡试监临的时候曾因病请辞1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太仆寺卿志和折——患病请假并请改派监临由》:“奏为恳请赏假并请另派监临事:窃奴才于本月十二日忽尔喉痛,窃以为赶紧医治三数日当即痊可,且奴才所管衙门事务无多,是以未敢请假。讵旬余以来,精神颇觉委顿,医云症由正气虚耗,非静摄兼旬难期奏效,伏思奴才前蒙派充监临道,即会同张澐卿将外场应办事宜次第照例料理,现在场期已近,奴才倘勉强从事,恐有贻误,关系非轻,再四思维,惟有吁恳皇太后、皇上圣恩,赏假二十日,俾资调理,并请另行简员接办监临,以重场务。为此谨奏请旨。光绪二年七月二十七”。,而且在光绪九年就去世了。这说明由他去完成这样的使命风险太大。而吉和却相当年轻。从朝鲜国王李熙接见“敕使”的对话中我们得知,当时吉和虚龄只有37岁2予〔高宗自谓〕曰:“上敕大人尊庚几何?”上敕〔正使〕曰:“三十七岁。”予曰:“副使大人尊庚几何?”副使曰:“四十八岁。”见《日省录》高宗十三年丙子正月二十二日。,加上他又长期担任武官,身体应该很好。所以吉和是这次隆冬出使的上佳人选。

真正出使的是吉和而不是志和。《德宗实录》可能把最初拟以备用、事后并未销毁的任命志和的作废“上谕”录入,而没有采信任命吉和的正式文件,所以造成后人的误读。《德宗实录》不实,常遭史家诟病,这里又添一例证。其实,记录吉和的资料如此之夥,又有那么多“朝韩日等学界相关论著”的记录,按说不该再发生这样的唯《德宗实录》是遵的错误了。

清使没有对朝鲜进行与日本签约的劝说

一般来说,册封使对朝鲜进行劝说,应该是衔有朝廷赋予的使命的。但清廷对吉和与乌拉喜崇阿并没有这样的嘱托。诚然,清政府在同意朝鲜请求,决定册封李熙之子李坧为世子,并派定吉和等出使以前一个多月,就已经从署任日本公使郑永宁的函中,得知了江华岛炮击事件的消息。但郑永宁的函仅称:“我国炮船往朝鲜弥也古沿海测量水程,因彼开炮击我,次日进船诘问是何主意,复被炮击,遂致交战,我兵登陆,毁其炮台,收兵回国。”⑨郑永宁函仅仅告知日朝发生过一次规模并不很大的武装冲突,所以,也未引起总理衙门的重视。当时朝鲜奏请使李裕元正在北京,如果清政府要对朝鲜进行劝说,最便捷的方式是通过先期回国的李裕元告知此意,但总理衙门并未将此事上奏,也无人向李裕元谈及朝日冲突的情况。在吉和等人启程数日后,日本使臣森有礼才来到北京,更晚些才向清政府提出“已派办理大臣往问朝鲜政府”的《节略》。只有到这个时候,总理衙门才感到有告知朝鲜,“俾得知有此事”的必要⑩,因而奏请由礼部向朝鲜发出咨文。所以吉和与乌拉喜崇阿行前甚至还不知道有朝日冲突一事,更不知道日本要逼迫朝鲜订约了。

那么吉和与乌拉喜崇阿尽管没有奉有劝说的使命,但到朝鲜后,是不是却从自己的感受出发对朝鲜进行了与日本签约的劝说了呢?这就应该具体考察一下吉和与乌拉喜崇阿在朝鲜到底发表了什么样的言论,这些言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什么。

吉和等人与朝方谈话中涉及朝日关系问题共有两次。一次是在坡州与远接使郑基世的谈话,包含在2月16日(正月二十二日)朝鲜高宗与郑基世的谈话中3《新论》称“2月16日与17日志和一行在汉城先后两次会见朝鲜国王高宗,都曾谈到朝、日修好问题”,实则吉和等与高宗谈到此问题只有17日一次,16日是高宗接见郑基世的谈话,反映的是2月12日吉和等与郑基世在坡州的谈话。,《新论》对此做了如下摘引:

予(秀按:指高宗)曰:敕使亦闻倭舡出来之事乎?基世(秀按:指朝鲜远接使郑基世)曰:到坡州站时请见两使,概言倭舡事,曰在义州时得见都京(秀按:指北京)礼部咨文马上飞递者,……上敕(秀按:指志和)曰:本事颠末愿闻之云,故略云曰:戊辰年间(秀按:指1868年)倭国一变其国制,……上敕曰:诚是矣。副敕(秀按:指乌拉喜崇阿)曰:倭情本多难测,海防戒严不可疏忽矣。

第二次是2月17日(正月二十三日)高宗接见吉和一行时的谈话:

予曰:日本人以书契事率兵船来泊畿沿,谓有约条,又此相持,而向有总理衙门飞咨之举,不胜感谢(王按:《新论》作“激”,误)。敕使曰:路上早闻此话,客心不安,深望贵国预设防御为好。但书契(王按:此处《新论》衍一“事”字)相持,可钦可钦!予曰:佥(王按:《新论》此处作“两”,误)大人还朝之日,亦以此意转达天陛,深所望也。敕使曰:并当转奏。副使曰:闻他有设馆之说云,果有此否?予曰:此非欲设馆于江华者也。副使曰:虽不知欲在何处,然闻甚不安。

《新论》在做了上述引证1引文不惟不全,且两小段引文错误竟有五处之多。有的是使文意有很大变化的。后称“志和与乌拉喜崇阿对正在进行中的朝、日会谈表现出强烈关注,希望会谈能取得成功并取得具体成果(如询问日本“设馆”之事)”,“大体反映了当时清政府的政策意图”。究竟如何从前引两段话中得出这样的结论,文中没有分析,实在让人费解。比如所引第一段话中吉和所说“诚是矣”,到底是什么意思,由于引文不全,读者根本无法判断。所以此处还是把对话全文录出:

予曰:敕使亦闻倭船出来之事乎?基世曰:到坡州站始(王按:《新论》作“时”,误)请见两使,概言倭船事,曰:在义州时得见都京礼部咨文马上飞递者,则因总理各国衙门奏,据日本使臣呈称,以朝鲜修好事将为出往,两国相议不失和气云。上国之曲输小邦,有此专报,极为感颂矣。果于日前倭船五六只来泊沁都,倭国差遣大官与副官,要我国亦差遣大官、判理大臣务云。故我国亦差遣大官,日昨始行接见之礼。今因京报闻之,故兹以概陈云。则上敕曰:本事颠末愿闻之云。故略言(王按:《新论》作“云”,误)曰:戊辰年间,倭国一变其国制,自外务省新修书契以来,其中有“皇”、“敕”等字。故我国答以“此等字今天下惟中国当用之,有非交邻之国所可称之者”,相持不受至于今日矣。上敕曰:诚是矣!副敕曰:倭情本多难测,海防戒严不可疏忽矣。

从国王与郑基世的这次谈话中我们知道,早在吉和等刚刚越过鸭绿江到达义州时,朝鲜远接使郑基世等人就已经见到了礼部给朝鲜咨文的驿递并得知了咨文的内容。但郑基世等人一路并未与吉和一行谈及朝日关系。2月12日吉和一行到达离汉城很近的坡州,在见到朝鲜京报所刊朝鲜应日本要求已派出代表与日本会谈的消息后,郑基世始请见吉、乌二使,通报了事件概况。作为一个武官,吉和对于朝日关系的来龙去脉本来就不熟悉,实际上当时中国的礼部官员甚至总理衙门官员,对于朝日关系一般也是并不十分了然的。所以吉和理所当然请求对方交代一下事件发生的原委,我们姑且同意《新论》所说,这就是“对正在进行中的朝、日会谈表现出强烈关注”吧!于是郑基世介绍了日本明治维新以后由于朝鲜拒绝日本“书契”而导致两国关系对立的情况2朝鲜拒绝日本“书契”,原因很多,公开的理由是其中称天皇为“皇”,天皇的谕命为“敕”,会引起清政府的不满,当然朝鲜也十分担心这种文字必有臣隶朝鲜的阴谋,所以拒绝接受。。吉和正是在听了郑基世通报朝鲜拒绝日本书契的情况后表示态度说:“诚是矣!”显然,这三个字,是对朝鲜答复日本“此等字今天下惟中国当用之,有非交邻之国所可称之者”的肯定,是对朝鲜对日本书契“相持不受至于今日矣”的肯定。也就是说,吉和表扬了朝鲜在对日关系中坚持中朝宗藩关系传统礼仪的立场,肯定了朝鲜在日本书契问题上的拒斥态度。从“诚是矣”三字,无论如何引申不出“希望会谈取得成功”的结论。

而乌拉喜崇阿的表态,则是指出日本一贯不讲信用,什么事情都能做得出来,提醒朝鲜一定要加强海防,搞好武备,不可稍涉疏忽。

朝鲜国王与吉和一行谈及朝日关系,只有2月17日一次,从前面的引文可以看出,谈话极为简略。高宗介绍说,这次日本人以书契被拒一事为借口率兵船停泊在京畿附近,称有条约文本,所以现在又在对立状态。高宗并对礼部的咨文表示感谢。吉和回应高宗有两句话。一句是“路上早闻此话,客心不安,深望贵国预设防御为好”,这是说路上已经听到日本兵船压境一事,所以非常不安,深切希望朝鲜早做防御日本侵略的准备。第二句话是“但书契相持,可钦可钦”。难道这句话可以解释为含有“希望会谈取得成功”的意思吗?

那么我们就对“书契相持”做些考察吧!“相持”一词,字面意义就是“双方对立,互不相下”。但它会因语境的不同而所指不同,而且由于“相”字有时为互指,有时为偏指,所以语义也有所变化。

前引郑基世向吉和等人通报朝日纠纷时所说“相持不受至于今日矣”一语中,“相持”就是指“书契相持”,指拒绝接受日本书契的行为。

高宗对吉和等人所说“日本人以书契事率兵船来泊畿沿,谓有约条,又此相持”,“又”者,再也。“又此相持”,指的是当前两国再次陷于僵持对立的局面。

在朝日2月11日第一次会谈中,日使黑田清隆质问朝方:“前日相持事,新书契不受,皆悔悟否?”当时日方作为要求修约的借口反复质问朝方的就是两个问题,一是江华岛炮击事件,一是书契被拒事件。“前日相持事”,指的正是不久前刚刚发生的的江华岛炮击事件。

2月14日高宗接见时原任大臣,称:“日本三百年修好之地,今以书契事,有此多日相持,甚可叵测。”这里说的是由三百年的友好状态由于拒绝日本书契而变为如今持续多日的对立状态。或谓此处“多日相持”可以解释为会谈中的僵持状态,那也是另一种形式的对立。

当天当议及13条约款时,反对议和的大臣洪淳穆回应高宗说:“彼之所请既有开端,叵测之情状可知,此必有相持之虑矣。”这里是说,日本的请求已经开了头,将来肯定无法满足其欲望,会谈很可能会僵持不下无法继续进行。

在上述情况下,“相持”或为拒斥,或为军事冲突,或为关系对立。

“书契”一词,就是日本书契,那么“书契相持”,“相”取偏指意,就是(朝鲜)拒绝日本书契。《新论》中增加一“事”字而成为“书契事相持”,是不对的。两者的意思是不同的。讨论问题,必须以正确的文本为依据,特别是在这种涉及作者核心论点的证据上,更是马虎不得的。

书契相持不受是日本逼迫朝鲜签约的两个借口之一。黑田清隆到达江华岛之前,日本外务省权大丞森山茂于2月2日(正月初八日)乘船至济物浦,在会见仁川府使时称:“书契之拒绝,乃贵国之过虑,‘大’字、‘皇’字,乃自家之事,何昉于邻国?彼此书契同等,列书有何所损?”谈的正是朝鲜害怕清政府不同意才拒绝书契一事。

高宗会见吉和一行,本是礼节性会见。吉和等除了完成册封仪式,并无其他使命。加上后面我们还会提到的一些原因,在这次在日本大兵压境情形下的会见中,有关朝日关系的内容,高宗是不能不谈又不愿深谈的。所以他只是简单通报一下最基本的情况,并对总理衙门的转咨表示感谢。由于郑基世和高宗都表示出日本来逼,是由于朝鲜忠于中国而拒绝日本书契造成的,所以吉和才会对朝鲜表示钦佩之意:“但书契相持,可钦可钦!”这种情况下,吉和必须表示对朝鲜王朝的钦服甚至感谢。所以说,吉和对高宗说的“书契相持,可钦可钦”,和对郑基世说的“诚是矣”,是一个意思,是再次对朝鲜在对日关系中坚持中朝宗藩关系的基本原则表示肯定和赞扬。高宗表示认同吉和的这一表态,深切希望两位钦使回到北京以后,把朝鲜在书契问题上的态度向皇太后、皇帝转达,也就是表示在和日本交涉中会坚持对清朝的忠顺态度。

所以从“书契相持,可钦可钦”中,无论如何也读不出“希望会谈取得成功”的意思来。

乌拉喜崇阿当时所说“闻他有设馆之说云,果有此否?”则是把听说的日本要在朝鲜设馆通商的事向高宗求证。而高宗只含混地说设馆通商不是指在江华岛。乌拉喜崇阿则表示:“虽不知欲在何处,然闻甚不安”,实际上是提醒高宗,签订条约开馆通商,对朝鲜是非常不利的。乌拉喜崇阿的这一表态,和他对郑基世所说的“倭情本多难测,海防戒严不可疏忽”的话也是意义相同,前后一致的,都是要朝鲜提高对日本的警惕。权先生怎么会从乌拉喜崇阿的这一“甚不安”的表态中读出希望朝日会谈“取得具体成果”来呢?

综上所述,从吉和一行在朝鲜的言论中,我们没有发现他们对朝鲜有与日本签约的劝告。甚至相反,是对设馆通商的忧虑;是要朝鲜加强对日本的警惕和防御;在日本逼迫朝鲜签约借口的“书契”问题上,则是赞赏朝鲜王国以往所采取的拒斥立场。

闵妃集团的政治艺术与《申报》报道

为了进一步坐实吉和一行对朝鲜进行了与日本缔约的劝说,《新论》还提出:“朝鲜国王高宗在第二次会见志和一行的翌日即2月18日,就根据议政府‘启言’而指示‘日本通商条约等节烂加商榷’,促使会谈进入具体磋商条约草案的实质阶段,也可以说与上述两次谈话不无关系。对此,发行于中国上海的《申报》曾在1876年6月14日专门报道了这一事件,指出清政府敕使对朝鲜王朝的影响。”

这段话包含两层意思。第一层意思是说,朝鲜高宗第二次会见清使的翌日就指示谈判代表与日本就条约文本进行会商,因而高宗的决策与清使的谈话有关。这是就时间先后的顺序来判定因果关系。但如前所述,在吉和一行的谈话中既然找不到支持“清使劝说”说的证据,那么单单依靠时间的巧合并不能说明任何问题。但《新论》出现这种联想并不奇怪,这也许是历史上早就发生过的一种联想,我们下面还将提及。第二层意思是,正面肯定了《申报》当年对此事的一则“报道”。既然《新论》肯定《申报》的内容,并如篇首所说,把《申报》记载看做后来朝、韩等国学界“劝说”说的根源,那么我们不妨就此进行一些讨论。由于权先生不知出于什么考虑并未具体引用《申报》的内容,我们不妨把这则名为《高丽国款待钦使》的所谓“报道”摘引如下:

有人从高丽致书外国新报云:日前中国钦使到高丽时,国王率领宰执大臣军民人等诚敬将事,文武护卫十分恪恭,因欲将幼子册为储君,故钦使到时,国王抱其三岁之子送与钦使怀中,钦使以脸偎,亦为爱惜,谕曰:此子好为抚养,将来成人,为一国令主,自然合国蒙庥不浅也。高丽王妃远立一处,端肃瞻仰,每得钦使一语,侍立之臣挨次传递禀知。王妃见钦使抚慰其子,十分喜悦。其时东洋正在构衅,将动干戈,国王商其事于钦使,钦使谓东倭但求通商自富,以理修和为是。迨钦使返旆,国王率属送至十里之遥,临别亦以和好力劝,国王首肯。……

这篇“朝鲜来信”把册封仪式和高宗政府接待吉和一行的活动描述得绘声绘色,但编造痕迹甚浓。即如描写吉和一行返程,“国王率属送至十里之遥”,便显得像草野间人送朋友一样。实际上,“送敕”是一项遵从特定礼仪的重大国务活动,要在慕华馆举行隆重的欢送仪式。对此,高宗《日省录》有详细的记载。仪式开始,双方行揖礼,接下来是礼节性会谈,然后是举行“茶礼”即吃饯行饭。茶礼过后,各起座,“予降自西阶立,勅使降自东阶立,行揖礼而送”。接着高宗接见伴送使,嘱咐路途厚待敕使,“少顷乘舆出幄次,降舆乘轿由崇礼门、光化门入崇阳门还内”。显然,送别仪式是在慕华馆的阶前,送别后,国王回宫,敕使并不马上上路,真正启程是之后由伴送使陪伴的。在简短的会谈中,也仅仅是礼节性的话别,哪来“以和好力劝”呢?文中又说敕使称“东倭但求通商自富,以理修和为是”,但《日省录》记录的钦使的话却是:“倭情本多难测,海防戒严不可疏忽矣”、“虽不知欲在何处(设馆),然闻甚不安”。

“朝鲜来信”中“国王商其事于钦使”,“国王首肯”云云,意在表现国王在朝日冲突问题上,对吉和与乌拉喜崇阿意见的重视和依赖,实际情况又如何呢?

如前所揭,当吉和一行到达汉城的第二天,在举行“迎敕”仪式之前,国王高宗接见郑基世时双方那一段对话,颇耐人寻味。国王向郑基世询问敕使是否知道日本兵船来江华岛逼迫签约一事,郑基世并没有正面回答国王的问题,而是说,他本人只是到了离京城已经很近的坡州站时“始”(王按:《新论》将“始”字写作“时”)请见两使,向他们简要通报了日本炮船的事。尽管此前在义州时就已经得知清朝礼部咨文的内容,但他也没有向敕使谈及此事。而到坡州通报情况,也是因为当时朝鲜的京报已经刊登了朝鲜谈判代表与日本使节会面的消息,一切都已经无密可保。这段话透出一种信息,就是朝鲜政府并不希望让吉和一行过早、过多了解朝日关系的情况。这固然反映出,朝鲜政府是把处理朝日关系一事看做他们自主的权利,但同时也表明,他们对清使还是存有戒心的,担心他们处理对日关系的行动遭受掣肘。

朝鲜高宗在对日关系问题上是受闵妃集团制约,站在主和派一方的。他向郑基世了解清使是否知道日本兵船之事,无非是要摸清清使对处理朝日关系的态度。如果清使的态度是积极支持朝鲜同日本议和,主和派还是乐于借助清使的上国威望的。但从郑基世报告的吉和与乌拉喜崇阿的表态中,高宗并没有得到他所需要的那种可以利用的东西。所以在第二天即2月17日高宗在与吉和一行谈及朝日关系时,也便十分简略。虽然双方再次谈到“书契”问题,吉和对朝鲜表示“可钦可钦”,高宗也要吉和回国把他们的“书契相持”的态度向清廷报告,谈得似乎很热络,但从朝日会谈的记录看,朝鲜再未就“书契”问题与日方代表争执,实际上是一开始就默认了日本的提法。当乌拉喜崇阿主动问及日本是不是要求开馆通商一事时,高宗仅仅回答说“此非欲设馆于江华者也”。其实,早在两天前,朝鲜政府就已经拿到了日本提出的约稿13条的抄件,但高宗却未做任何披露。条约第一款就是“朝鲜国自主之邦,与日本国保有平等之权”。这和吉和一再表扬的朝鲜对日本书契“相持不受”的态度是相悖的,所以高宗也就不愿再继续深谈了。

对此,吉和一行是有感觉的。总理衙门由于久久得不到朝鲜局势发展的消息,大约在第二次由礼部转咨朝鲜文件的前后,曾致电盛京将军崇实要其及时报告相关情况。崇实回函称:“计前赴朝鲜册封之吉、乌两使,不日可回。拟俟抵奉之日,详细面询,当可知其大概。”3月23日,总理衙门再次收到崇实回函说:“望后吉、乌两星使过奉,详细面询,据云:‘正月杪抵其国都,虽亦论及此事,彼国未肯深谈。察其情形,似觉人心惶惶,不无忧虑。及出其王京后,又闻江华岛已被日兵所据,沿途并见其调兵东援,陆续前进’等语。”这是目前发现的记载吉和一行在朝鲜涉及朝日关系问题的唯一一件清朝档案文献,弥足珍贵。吉、乌二使所说“彼国未肯深谈”,与我们从《日省录》中所得到的印象,是完全一致的。笔者在以前的论文中即曾指出:“史实表明,在这样一种国内背景下,朝鲜当政者根本不希望从中国取得支持以对付日本,甚至不愿中国与闻朝日关系之事。”这种看法在这里再次得到印证。

所以说,《申报》“朝鲜来信”无论对国王态度的描述还是对吉、乌两使态度的描述,都是毫无根据的。

但是,不管吉和与乌拉喜崇阿表示了何种态度,他们的到来的确给闵妃集团带来巨大的政治利益。闵妃的只有两岁的儿子李坧被清政府正式册封为世子,意味着闵妃及闵氏集团在朝鲜政坛的地位已经达到不可摇撼的地步。特别是在朝日会谈期间举行册封仪式,客观上为以闵妃为首的主和派加了码。闵妃集团也充分利用了这一难得的机会。2月10日黑田清隆一行在江华府登陆后,2月11日朝日之间开始谈判,日本在12日的第二次谈判中便提出了13条约款,并催迫朝鲜快速讲定。13日,日本更以称兵催迫。从14日开始,朝鲜政府不得不再次召集时原任大臣讨论对策,这时候政府内部发生了严重分歧。有的力主承认日本要求,有的坚持反对议和。也有一些大臣首鼠两端,不敢有所主张。在这种僵持的局面中,闵妃集团断然决定,于2月18日由议政府启言:“年内虽以书契相持,然今在续好之地,不必牢拒其通商条约等节,不容不烂加商榷,两相便宜,此意请知委于大官”。高宗则马上允准。这是朝鲜政府在修约问题上走出的关键一步。

如《新论》所指出的,2月18日正是高宗第二次会见吉和一行的翌日。选择这一天做出这样的决定,应该是经过深思熟虑的。固然,日本逼迫甚紧,不容多加延宕。但当时内部需要统一意见,而且正忙于接待册封使,拖延几日回复也在情理之中,未始没有借口。闵妃集团在吉和一行还在汉城逗留的情况下,匆匆做出这样的决定,显然是要制造一种假象,即他们的决定是得到清使同意和认可的。这对于瓦解反对力量,争取更多的支持,显然是一步高棋。

回头再看《申报》的记载,那就很好理解了。所谓“朝鲜来信”,如果不是怀有某种目的之人的刻意编造,就是一种市井流言的故意传播。从其行文的俚俗,我们姑且把它看作是一种流言。在高宗会见吉和一行的第二天就做出议约决定,《新论》都会产生吉和脱不掉“劝告”干系的联想,当时没有参与枢机密勿的朝野人士怎么可能不作此联想呢?产生这样的流言,是因为利益相关者本来就是要造成这样的假象。他们需要利用这种流言。在中国近代史上,类似的流言也比比皆是。但史家不可不察,无稽的流言是不能当作信史的。

如《新论》所说,提出“清使劝说”说的还有后来参与过侵朝行动的日本浪人菊池谦让。不过据笔者所知,他在比《新论》提到的《朝鲜杂记》一书更早的著作《朝鲜王国》一书中就提出了这种说法:“当时宫中因北京使节的劝告而知主战之不利,且为了抑制大院君之卷土重来与愚蠢掌权者的欲望,尽管不喜欢日本,但仍不得不与之媾和。”但这种说法,并无文献依据,或者抄袭了《申报》,或者直接来源于朝野流言,不是第一手材料,更无史料价值可言了。

[注释]

①《德宗实录》,北京:中华书局,1987年版,第52册,第320页。

②《清史稿·德宗本纪》,北京:中华书局,1977年版。

③《申报》,1876年6月14日。

④《日省录》,韩国国立首尔大学奎章阁藏,高宗12年11月17日。

⑤《光绪会典》,卷八十二。

⑦《申报》,1876年1月31日。

⑧《申报》,1876年4月13日。

⑨⑩王彦威等编:《清季外交史料》,北京:书目文献出版社,1987年版,第4卷,第84页。

[责任编辑:翁惠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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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如绘(1946-),男,现为山东外事翻译职业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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