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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期现代汉语语法研究的性质:模仿还是借鉴
——以黎锦熙《新著国语文法》为例

2011-03-20刁晏斌

武陵学刊 2011年1期
关键词:新著文法现代汉语

刁晏斌

(北京师范大学文学院,北京100875)

早期现代汉语语法研究的性质:模仿还是借鉴
——以黎锦熙《新著国语文法》为例

刁晏斌

(北京师范大学文学院,北京100875)

对早期现代汉语语法研究及其代表性著作,一个相当常见的评价是“模仿”,这是很不客观的。是否模仿,事关早期现代汉语语法研究的性质问题,所以有必要彻底厘清。《新著国语文法》一书作者自己的表述、学者们的相关论述、特别是书中主要内容所反映的实际情况,证明此书是“借鉴”而不是“模仿”。推而广之,整个早期现代汉语语法研究的性质也是借鉴而不是模仿。

现代汉语语法研究;语法学史;《新著国语文法》①

在现代汉语语法学史论著中,“模仿”是使用频率相当高的一个词,人们经常把它用于语法研究创始时期以及一些创始性的论著,由此就出现了“模仿时期”、“以模仿为主的时期”,“模仿性的著作”、“模仿著作的代表”等常见的描述或指称形式。比如,黎锦熙先生的《新著国语文法》(下简称《文法》)被公认为现代汉语语法研究的奠基之作,长期以来就饱受“模仿”的非议。

我们认为,是否“模仿”并不只是一个技术层面的问题,或者说是一个简单的方法问题,而是认识和评价早期现代汉语语法研究的核心问题之一,同时也是关乎现代汉语语法研究起步阶段性质的大是大非问题,因而必须彻底厘清。作为奠基之作,《文法》既较为全面地反映了当时现代汉语语法研究所取得的成就,同时也可以说基本代表了现代汉语语法研究起步阶段人们的认知模式和方法取向,所以,我们就以本书为例来对此进行讨论。

要对是否模仿问题有一个正确的认识,首先要明确“模仿”的准确内涵,然后以此为基础,来分析一些具体对象,看它们是否具有相关的明显特征和表现,从而得出客观的结论。

《现代汉语词典》(第5版)对“模仿”的释义是“照某种现成的样子学着做”,如果用于语法学史,这一释义就显得有些笼统和含混。那么,怎样理解语法学史上所用“模仿”的准确含义呢?我们认为,陈望道的话提供了一个答案。陈氏在指出《马氏文通》派(按包括黎氏的《文法》)的文法学“有一个共同的缺点,就是所谓模仿的”后,这样写道:“《马氏文通》派往往不问他们所奉为圭臬的是否还有可以从长计议的地方,也往往不问是否切合中国语文的现象,单将外国文法的老旧方案或老旧说法来范围中国的语文组织。”[1]

由陈先生的这段话,我们大致可以归纳出语法学史上所谓“模仿”的以下几个要点:第一,不管对错,一味比照陈旧的外国语法来套汉语的语法,换句话说,就是盲目照搬;第二,不问是否切合汉语实际,而实际上是说模仿的内容多不符合汉语语法的特点和实际;第三,基于以上两点,这样的“模仿”显然是一种“缺点”,是应当批判的。

在各种语法学史论著中,“模仿”一词,我们看到的大多都是在上述含义下的使用。如董杰锋说:“过去,语法评论家对《文通》和《文法》多有批评,批评的要点认为它们都是‘模仿’。”[2]而白兆麟也说:“该书(按指《文法》)以《纳氏文法》的框架来描写汉语语法,因而不能避免有模仿英语语法的弊病。”[3]正因为有上述的各种“弊病”,所以此书才引起人们比较普遍的“批评”,二者之间的联系是显而易见的。

以下一段对《文法》的评价更可以看作“模仿”一词的注脚:“最严重的缺点就是它的曲意模仿或叫‘比附’英语语法——而且模仿的是陈旧的传统英语语法,忽视了汉语的特点。前人所谓‘削趾适履’之讥,看来还不算过分。”[4]

然而,我们也看到,有一些论著虽然也是站在上述立场上来批评所谓的“模仿”,但是认识却比较模糊。比如有一篇文章,就拿出专门一节来谈《文法》一书“对《纳氏文法》的模仿”:“黎锦熙的《新著国语文法》借鉴《纳氏文法》的地方很多……《纳氏文法》的句法已经占有了一定比例,不只是蜻蜓点水了,书中的句子成分、单句、复句的分析以及句子的转换、词序等方面的内容已经占有相当一部分内容,流露出了开始重视句法的倾向。这种开始重视句法的倾向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黎锦熙的《新著国语文法》。”[5]

文章先是把“借鉴”用为“模仿”的同义词,然后又把“一定程度上影响”也归于“模仿”之列。

这样的观点如果能够成立的话,那么,从初期到当今的整个现代汉语语法研究几乎都是在“模仿”了。在现代汉语语法学的发展过程中,“引进”一直是具有相当普遍性和持久性的现象,即如胡明扬所说,“实际上,近百年中国的现代语言学一直是在西方语言学的影响下发展起来的,这是绝大多数人不得不承认的。”[6]对于这一事实,一般人并不否认。

所以,有人提出,应当从研究的主要倾向、性质和效果等方面来理性看待“模仿”问题:“如果不看研究的主要倾向,不管研究的性质和效果,那么后来转换生成理论、结构主义理论、语义学、语用学诸理论的引进所产生的成果,不都要冠以犯了模仿病吗?《文法》所区分的词类和六大成分至今人们还在模仿,所取的图解法至今也在模仿,等立复句、主从复句改称为联合复句、偏正复句是变式的模仿,这样看来,整个的汉语语法学从头至今都只是在模仿的怪圈里打转转。所以,“模仿”是好是误应区别对待,否则会失之公允,甚至有碍于汉语语法学的发展。”[7]

所以,问题的关键并不在于是否照外国语法的样子学着做,而在于据此建立的语法体系等是否顾及、是否合乎汉语语法的特点和实际情况。所以,要弄清《文法》一书到底是否模仿的问题,关键是要看本书的主要内容以及作者的相关态度和表述,此外还可以结合其他一些学者的相关论述,最终得出一个令人信服的结论。以下,我们就从这些方面入手,来进行具体的考察和分析。

其实,黎氏自己从未否认《文法》一书对中外已有成果的吸收和借鉴,他说:“又凡近年来关于文法的中西文专著和报章杂志上底论文,我都于拜读之余,有所参取。”[8]但是,对于有人把早期的语法一律看作模仿或沿袭,黎氏并不认同,他说:“近来语法批评家总说过去的中国语法书都是沿袭印欧语法的,这话太笼统,在语言学上是讲不通的,是不符合事实的。中国汉语语法‘不应当沿袭外国语’是对的,但过去现在一切文法语法书基本上都不可能完全沿袭外国语法,只是析句辨词的讲法有些同于英文,这只要逻辑上说得通,规律上看得准,又怎么知道不是英文的析句辨词有些同于我们呢?过分地避免西洋语法上相同的讲法,倒反要在语法理论上不自觉地‘把西洋的问题搬到中国来’。”[9]今序

对于把《文法》一书斥为模仿甚至是比附,黎氏同样也不认同:“都不能说,对照着英文术语的就是比附英文体系,对照了俄文术语的就是比附俄文体系(《新著国语文法》比较英文,体系上有些近于英文语法;《汉语语法教材》又比较俄文了,体系上就不如近来一般所用的体系近于俄文语法)。”[10]

就是有一些看似相同的东西,其实也未必相同,他说:“此外如联带、子句、短语等等,不怕这部书初编时基本上是‘套取英文语法’的,但这些东西的内容跟英文实不一样,一个一个地变了质,仍把英文语法的术语对照了一下,为的是比较异同,不同‘比着葫芦画瓢’,乃是画好了瓢再比一比葫芦也。”[10]

对于黎氏上述一些说法,也有不少人持较为一致的意见,张寿康的一段话就反映了这一点:“有人不合实际地说《新著》只是模仿英文文法的,我们认为这种看法是片面的。王力先生在《词类》一文中认为黎锦熙先生的九品词,把汉语的词分为九类‘基本上是适合汉语的情况的’(见该书第111页)。吕叔湘先生在1981年哈尔滨举行的‘语法和语法教学讨论会’上说,认为《新著》是用英语语法来套汉语,这种批评抹杀了这部书的创造性的一面(见《教学语法论集》,人民教育出版社,第29页)。”[11]郭绍虞也说:“刘复之《文法通论》是一脚踢开拉丁文法的,真是自成一家之言。可惜他矫枉过正,没有深入研究下去。黎氏则既不踢开,也不拉拢,而其书被某些革新者称之为模仿派,似不公道。黎氏有《比较文法》一书,其《自序》恰恰批评《马氏文通》之过于模仿。被人看作是模仿派者,实际上并不是模仿。”[12]

有一些学者是通过该书具体内容来指出它并非是模仿的,比如张志公说:“从开始引进西方‘传统语法’的马建忠起,他的《马氏文通》就已经走了点样儿。到了黎锦熙先生的《新著国语文法》干脆宣称是‘句本位’的了,是‘依句辨品’的了,它列出了‘句子成分’,不论名称、术语和西方的‘传统语法’里的有多么相像,实际上已经不是一回事了。”[13]

下面我们就循着这样的思路,由本书具体的内容来看是否模仿的问题。

黎氏自己说过,他的语法体系中,句本位和图解法是“两样主要东西”,另外他还把自己的语法体系归纳为两句话:“六大成分七实位,四级形态九个类”[10]。我们就以其中的主要内容为讨论对象。

关于句本位,首先,这个名称就不是“泊来”的。黎氏说过,并没有这样一个英文原词,而是他自己“瞎创”的[10]。

一般的论者都以为《文法》一书模仿《纳氏文法》,可是后者只是基于英语语法的实际,加大了句子部分内容的比重,但是仍然属于传统语法的词本位体系。而黎氏则公开宣布要抛开当时非常流行的词本位,他说:“于是摹仿从前西文Grammar的‘词类本位’的文法组织,非打破不可了:仅就九品词类,分别汇集一些法式和例证,弄成九个各不相干的单位,是文法书最不自然的组织,是研究文法最不自然的进程。”[9]引论由此可见,提出句本位的出发点就根本不是模仿,而是基于对已有观点和作法的反思以及对汉语语法特点的认识。

关于这一点,黎氏自己也有说明:“当时我感觉到汉语的本质与西洋语不同,词类不像它们有那么多的形态变化,应当从语句结构的分析归纳入手,所以在1924年出版的《新著国语文法》中,首先把句法‘六大成分’定为纲领。”[14]

廖序东认为黎氏句本位思想的产生原因有三,应当是比较客观和全面的:一是对汉语特点的认识,二是国外语法著作的影响,三是教学实践的体会[15]。仅就以上三点来说,认为句本位是“模仿”而来的,显然是站不住脚的。

我们再从句本位与汉语语法实际的契合程度来看。所谓句本位语法,最简单地说,就是“从造句讲到用词,以句法控制词类”[16],对于这样一种语法观和语法教学方法,人们比较一致的看法是它比词本位更符合汉语实际,是一个很大的进步,因为它“不是静止地孤立地看问题,而是从整体中看个体,从动态中看结构,显然这对于缺乏形态变化的语言更为合用。”[17]并且,这一特点直到今天还有所表现,正如胡双宝所说:“贯穿于《新著》词类分析和句法分析,以句子为纲的‘句本位’说符合汉语的实际,正具有科学性和实用性,亦即民族性、创造性。20世纪90年代,‘句本位’语法体系应用于计算机处理自然语言工程取得成功便是明证。”[18]

正因为如此,史存直提出了汉语语法体系必须注意的三项基本原则,其中第一项就是句本位[19]。

在《文法》中,句本位是主旨,是核心,其他方面的内容和安排都是服从于、服务于此的,其中最主要的有词类观、实体词的七位和图解法等。

黎氏的词类观如果用一句话来概括,那就是“凡词,依句辨品,离句无品”。这一观点长期以来虽然饱受非议,但是就我们所见,还没有人是从“模仿”的角度来批评它的,所以,这一点可以不必讨论。

那么,我们就再来看实体词的七位。

所谓“位”,也就是实体词(名词和代名词)在句子中的句法语义位置。黎氏自己对七位有较多的说明,比如他说:“惟此所谓‘位’者,不尽同于外语之‘格’,若较以英文法之case,宁译之为position words耳。盖西文法之言‘格’,所以规‘字形之变异’(Declension);而吾之言‘位’,所以究‘句法之殊异’:二者虽似,其用不同,自当明辨,不容混为一谈也。”[14]绪论此外,黎氏还多次强调,七位的提出,依据的是汉语的事实和规律:“因此把《马氏文通》‘比着葫芦画瓢’的三‘次’外带‘同次’的说法扬弃了,按照汉语实际的客观规律,要讲‘位’就是不折不扣的‘七位’……为名代两类词设立七位,正是凭汉语实际的客观规律而定的形态学。”[10]

对于实体词的七位,虽然非议较多,不少人认为有句子成分这一套术语就够了,因此它的设立没有必要,但是,这里我们想强调以下两点:第一,七位并不是简单模仿的产物,如李葆嘉所说:“无论是从‘位’的含义,还是从设立‘位’的目的,黎锦熙和‘位’与英语的‘格’都有所不同。”[20]它是黎氏基于对汉语特点的认识而提出的一种语法分析方案;第二,“这是要把词法与句法沟通起来的一种尝试。这样做也不是毫无意义的。”[21]

对于“位”,张拱贵等说道:“事实证明,用名词职能去描写汉语的句子是有益的、有效的。”[22]正因为如此,张氏等人甚至称黎氏语法为“位语法”。黄婉梅全面考察和分析了“位”的内涵及其在句法分析中的具体运用,得出以下结论:“为实体词设位,是《文法》体系的重要特点,这样能够以简驭繁,不仅如上所述,用‘位’来统率单句的各种变式句法,还以‘位’为中心或线索,讨论了其他一些复杂的句法现象。”[23]

虽然“位语法的观点由于时代的原因而不能不失之于粗糙”[22],而以往人们对它的各种批评也不能说没有一点根据,但是有一点是不容置疑的,这就是它与前边所引陈望道的话对不上号,因而也不能说是“模仿”。

最后再看图解法。

关于图解法,黎氏自己曾经这样说道:“图解法应当是我们对于自己正在发展中的民族语文自己创造的一种研究和教学武器。本书作者态度模糊,对于图解法及其他,都不强调创造性,以致引起误会,这是应当接受批评的。”至于具体的情况,“除了一长横两短横之外,实在都是自创的规矩,跟英文法的图解方式并不相同。”[9]今序对于图解法曾经被视为模仿,黎氏自己也有以下的检讨:“从汉语事实上归纳而创造的东西,本不必比附英文的,也比附着英文。有了这种‘比附’外国的思想,就无怪人家认为是完全‘模仿’外国的了。”[10]

实际上,把图解法斥之为“模仿”的,只有极个别的人,并且主要见于那个“斗争”的年代,而即使认为它“繁琐”的人,也基本都承认它所具有的直观性和形象性特征,以及在句法分析中可以使人一目了然的优点。

至于黎氏语法体系中更具体一些的内容,比如词分九类、六大句子成分、复句的概念和分类等,其中有很多都沿用至今,这本身就说明了它们是有生命力的,也是符合汉语实际的。例如关于复句的分类,正如邵敬敏所说,“复句的种类,以后各家虽有出入,但都大同小异,《新著国语文法》为之奠定了基础”[24]。

批评《文法》一书为模仿之作的人经常会引用黎氏自己在《文法》1951年的新版自序中所说的“《新著国语文法》的英文法面貌颇浓厚,颇狰狞”一句话,来作为黎氏语法模仿的一个确证。关于这一点,殷焕先曾经谈到,这虽然是“夫子自道”,但是“知人论世,知言亦必论世”[25],实际上是委婉地说明,这样的出自特定政治和时代背景下的话是不足为凭的,对此我们深表赞同。

我们反对把以《文法》为代表的早期现代汉语语法研究著作冠以“模仿”之名,但并不否认它们与外国语法著作之间的密切联系,如朱德熙所说,“早期的语法著作大都以印欧语法为蓝本,这在当时是难以避免的。”[26]

那么,究竟应当怎样来表述这种与国外语法“和而不同”的关系、进而为整个早期的现代汉语语法研究“定性”呢?胡明扬曾经把“借鉴(结合实际有所取舍)”与“模仿(照搬照抄)”相对[6],而在汉语语法学史上,“借鉴”也是一个常用词,我们认为,此词用于《文法》一书以至于整个早期的现代汉语语法研究,是非常切合实际的。

黎氏自己的许多表述也可以证明这一点,比如关于词的分类,他说:“我对于‘词的分类’,在1924年出版的《新著国语文法》里,分为五类九种,后又约为名物、动静和虚助三系;只是根据习惯(也不是完全仿照英文法,例如‘同动词’‘形容词、形容词直接用作谓语’和‘三系’‘五类’的约分法等,都是英文法所没有的),并且考虑汉语实际,说不上有什么‘理论和原则’。”[27]

这就非常清楚了,仅由这一段话,我们可以认识到以下几点:第一,一定程度上参照了英语语法(但不是完全仿照);第二,多出了一些英语语法中所没有的东西,即有所创造、有所前进;第三,充分考虑了汉语的实际。

而上引一段话以及上述三点,用之于整个《文法》一书,我们认为也都是恰当的。

如上所述,把《文法》一书视为“模仿”的代表作,是既不客观、也不公正的,而把以此书为代表的整个早期现代汉语语法研究定性为“模仿时期”,也是很不准确,甚至根本就是错误的。如董杰锋所说,“我们不能把《文通》和《文法》看成‘模仿之作’,更不能把《文通》到《文法》的时期称作模仿时期。因为这种论断夸大了那时期诸多语法著作的模仿倾向,也歪曲了汉语语法学产生的真正原因。”[2]

《文法》一书之外,也不乏一些有一定创新性的现代汉语语法研究论著,比如陈浚介的《白话文法纲要》、胡适的《国语文法概论》、易作霖的《国语文法四讲》等,其中易氏书对汉语词语的构成进行了全面细致的论述,对短语进行了功能分类,析句时初步运用了变换分析、语义特征分析、语义指向分析等方法,体现了更多的创新性[28]。

所以,就《文法》以外其他著作的情况来看,用“模仿”来一言以蔽之,显然也是不够客观、不够准确的,而用于概括早期现代汉语语法研究的性质和精神,同样也是不够客观、不够准确的。

[1]陈望道,等.中国文法革新论丛[M].北京:中华书局,1958:243.

[2]董杰锋.《马氏文通》和《新著国语文法》说略[J].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4(3):92-96.

[3]白兆麟.汉语教学语法体系研究论略[J].皖西学院学报,2008(1):112-118.

[4]方文惠.继承与发展——重评《新著国语文法》[J].浙江师范学院学报,1983(4):93-97.

[5]陈满华.《纳氏文法》在中国的传播及其对汉语语法研究的影响[J].汉语学习,2008(3):67-75.

[6]胡明扬.现代汉语语法的开创性著作——《新著国语文法》的再认识和再评价[J].语言科学,2002(1):92-101.

[7]彭兰玉.《新著国语文法》与汉语语法学[J].求索,1996(5):101-105.

[8]黎锦熙.新著国语文法[M].北京:商务印书馆,1924:原序.

[9]黎锦熙.新著国语文法[M].北京:商务印书馆,1951.

[10]黎锦熙.关于语法体系的批评与自我批评[J].中国语文,1958(12):559-568.

[11]张寿康.读《新著国语文法》札记[J].陕西理工学院学报,1984(3):26-27.

[12]郭绍虞.五四运动述感[J].中国语文,1979(4):241-242.

[13]张志公.分歧点和交叉点——分析句子问题琐谈[J].中国语文,1981(6):401-407.

[14]黎锦熙.比较文法[M].北京:科学出版社,1973:后序.

[15]廖序东.论句本位语法[J].徐州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9(3):86-92.

[16]黎锦熙.所谓“黎派”语法诸书的评介[J].语言教学与研究,1984(4):4-18.

[17]岳方遂.语法研究百年之历史嬗变[J].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9(1):100-104.

[18]胡双宝.读《黎锦熙文集》[J].语文研究,2008(2):29-31.

[19]史存直.语法三论[M].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1980:73.

[20]李葆嘉.中国转型语法学[M].南京: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187.

[21]史锡尧.《新著国语文法》的历史贡献[J].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84(6):43-46.

[22]张拱贵,刘宁生,刘丹青.《新著国语文法》对汉语语法学理论的贡献[J].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84(6):29-35.

[23]黄婉梅.黎氏语法体系研究[M].南京: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32.

[24]邵敬敏.汉语语法学史稿[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6:81.

[25]殷焕先.怀念伟大的语言学大师黎锦熙先生——纪念先生诞辰一百周年[M]//黎锦熙先生诞辰百年纪念文集.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0:89-97.

[26]朱德熙.汉语语法丛书[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总序.

[27]黎锦熙.中国语法中的“词法”研讨[M]//20世纪现代汉语语法八大家·黎锦熙卷.长春:东北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227.

[28]高更生.《四讲》与《新著》的几点比较[J].聊城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0(3):87-91.

Nature of Research on Early Modern Chinese Grammar:Imitation or Reference——A Case Study of A New Grammar of the Chinese National Language by Li Jinxi

DIAO Yan-bin
(College of Chinese Language and Literature,Beijing Normal University,Beijing 100875,China)

“Imitation”is a pretty common comment on research on early modern Chinese grammar and typical works of it.In fact,it is not objective.Whether it imitated western grammar or not is a matter of the nature of research on early modern Chinese grammar,so it is necessary to make it clear completely.This article takes A New Grammar of the Chinese National Language as an example to prove that this work referred to western grammars instead of imitating them,which can be shown through the author’s expressions,scholars’related expositions,and especially the main contents in it.Furthermore,the nature of whole research on the early modern Chinese grammar is reference instead of imitation.

research on modern Chinese grammar;grammar history;A New Grammar of the Chinese National Language

H146

A

1674-9014(2011)01-0111-05

2010-10-25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研究项目“黎锦熙先生语言思想研究”(2009JJD740003)。

刁晏斌(1959-),男,山东烟台人,北京师范大学文学院教授,博士,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现代汉语共时状况及历时演变。

(责任编辑:刘英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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