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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管制度的副作用

2011-03-20

武陵学刊 2011年1期
关键词:资本金资本资产

金 华

(湘潭大学法学院,湖南湘潭411105)

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管制度的副作用

金 华

(湘潭大学法学院,湖南湘潭411105)

资本充足率要求是指银行必须保持与其资产相关的最低资本金水平的法律要求。银行法中对于银行无论何时都一样的资本充足要求的问题在于,它太过于关注防范单个银行发生违约这一狭隘目标上,而很少关注银行为了符合监管要求而采取的低价抛售和信贷紧缩这些应对监管的行动所产生的外部性问题。当个别银行发生流动性问题时,正是资本充足率的法律要求,逼迫单个银行将其实务流动性危机扩散到整个系统,引发社会性的成本。

资本充足;流动性;金融危机;代理问题;外部性①

对于这场仍未终结的全球金融危机,中国学界目前显现出一种乐观和自信,在很多场合,已经开始使用“后危机时代”这样的词语。同时,中国银监会却忧心忡忡,自金融危机爆发以来,连续采取措施,加强银行的资本充足监管,并且提高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要求,也因此频传银行融资计划,最近又对银信合作进行整饬。显然,银监会遵循了巴塞尔协议中资本充足监管的思路,但是问题在于,提高资本充足率就真的能够提高银行的抗风险能力吗?在这次金融危机中,一些国际上的大银行,资本充足率都是很高的,但还是倒下去了,所以,很难说资本充足率充足就能确保没有风险。

在这场次贷危机中,美国的商业银行在危机的冲击下,资本金遭受严重损失,进而破坏了银行间的资金拆借市场,更进一步引发了金融市场上信贷供应的急剧紧缩。这种信用紧缩的影响,最终溢出了金融部门的堤界,在更大范围引起了混乱,导致实体经济也因此遭受重创。为何在资本充足制度监管下的银行的流动性,在抵押贷款市场的问题面前显得如此脆弱?这种脆弱性说明了目前银行资本充足监管制度中的什么问题?这里面是不是有可以为中国银行资本监管制度提供启示的道理?

一 资本充足监管制度的理想功能

目前,包括中国①在内的各国在对银行的监管中,普遍采用的资本充足监管制度。资本充足率要求是指银行必须保持与其资产相关的最低资本金水平的法律要求。就目前来看,在世界范围,资本充足率是金融监管机构对银行进行监管的一个重要工具。就银行资本充足监管制度的作用来说,主要是以下面的三个方面为根据的。

(一)矫正存款保险制度的弊端

对金融体系进行监管,源于对伴随着现代金融体系发展而不断出现的金融危机的防范。早先,以英格兰银行为代表的中央银行,从其原先帮助国家进行战争融资的职能,转而行使对威胁国家经济安全的金融危机开战的金融监管职能,对金融危机进行预防和控制[1]。在上个世纪30年代的大萧条之后,为了应对金融危机给银行存款人造成的损失,美国人率先推出了存款保险制度,但是很快这种制度就受到了批评[2],各国开始转而采用巴塞尔第1和第2协议中所推销的资本充足监管制度。

对存款保险制度弊端的纠正,是资本充足制度存在的主要理由[3]。存款保险制度本来是出于好意,使得存款人在银行倒闭时受到保险的保护。然而,这种制度的存在,会引发银行更大胆地从事那些高风险的业务。因为,这些高风险的业务行为虽然会给银行带来更大的风险,但也经常会给银行带来很高的收益。如果风险不发生,则皆大欢喜,而一旦风险发生,由于这些风险会由存款保险人承担,银行的管理层也无需为此担忧。因此,存款保险制度实际上是一道宽慰剂,让银行能够放心大胆地在银行业务中进行冒险经营,因此,给存款保险人带来了很大的压力。而资本监管制度的原理则在于,让银行事先就持有足够的应对风险的缓冲资本金,这可以把政府保险人的损失尽可能地降到最小。

除了以上提到的存款保险公司会因银行垮塌而承受的损失,还会有其它的社会成本产生,特别是从整个金融体系的角度来讲,如果这家银行是个大银行,而在金融体系中,一家大银行的违约行为将会使人们对于其交易对手的偿付能力产生怀疑,进而可能导致银行挤兑等各种麻烦的出现。概而言之,银行倒闭对于社会来说并非好事,因而资本监管制度设立的目标就在于尽力避免出现此类问题。

(二)改善银行的公司治理

在银行的公司治理中,公司所有权与管理权在银行股东与管理者之间的分离以及他们之间对于银行经营方面的信息不对称使得管理层会产生道德风险[4]。为了防范这种道德风险,需要强化股东对他们的监督。然而,股东的监督是费时、费力、费钱的,如果能够不让他们承担不监督所带来的不利后果,那么,他们会从成本的角度来考虑,放松对管理层的监督。因此,任何意在减少处在不良状态的股东的损失的措施,如果从事前激励的角度来看,都是不可取的,因为这会导致股东没有足够的动机去对银行管理层运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因此要求银行备有充足的资本金的另外一个效果是银行的股东在银行中的投资权益增加,所以将其利益与银行管理者对银行的经营业绩联系更为紧密,使得这些股东更有动力去强化对银行管理层的监督,以免管理层在自身利益的驱使下,采取短期行为,为了获得短期的业绩而从事过度冒险,给银行招致过多的风险[5]。

(三)市场准入限制

银行资本监管制度的另外一种功效,或者说是副作用,在于它为银行设定了市场准入门坎,银行必须符合法律所规定的资本充足率要求后才可以获得批准进行经营[5]。这就意味着,遇到麻烦的银行需要从资本市场那里寻求新的资本金注入,以使自己满足最低资本金的监管要求而能够继续经营。当然,由于资本充足监管是以一个比率为标准,为了达到这个标准,既可以调整分母,也可以调整分子。所以,这里也存在着另外一条途径,即如果一家银行在资本金方面遭受市场冲击而遭受到了损失,而它又不能从资本市场获得资本金的补充,那么资本充足率的法律要求会迫使它进行业务收缩,调整其内部的资产结构,使之符合法律规定的比率。因此,资本充足要求可以说是借助法律监管制度之手对银行的一种市场性约束。

二 流动性危机时期资本充足监管制度的作用

资本充足制度意在迫使银行手中握有充足的流动性,以应对风险资产给银行流动性带来的麻烦。但是,在次贷危机中,我们看到,这项“防洪工程”并没有起到人们所期待的效果。

就银行本身流动性危机的直接原因来说,首先,美国的这些银行虽然一直致力于通过“创制然后分销”的经营策略来将次级贷款债权进行证券化,以将其中的还款违约风险转移给那些具有一定风险承受能力的机构投资者,以此来保证自己的流动性和符合资本监管规定;但实际上,这些次贷资产支持的证券仍然有相当大的数额滞留在银行的手中。另外一个问题是,银行的期限错配风险。在通过证券化转让贷款债权时,这些证券的偿付期限一般来说都比较短,而这些证券本身基础资产的偿付期限则比较长,于是在这二者之间,由于期限的不同,对银行产生了一个流动性的要求。对此,银行普遍地通过短期市场拆借,以获得资金来对这些风险性的资产提供流动性融资[6]。然而,随着房地产市场恶化,抵押贷款支持证券的风险也因此而增加了,进而,通过滚动短期贷款这种操作来对这些证券进行融资支持也变得困难了。银行被迫出售这些无力再提供融资支持的资产。这些资产的价格开始跳水般地下跌,甚至跌破了它们的基础价值。而资产价值的贬损使得银行资本进一步减少了,银行本身也更难获得必要的短期借款。银行拆借困难也牵连了借款人,因为银行为了保障自身的流动性,也削减对外放贷,于是银行的融资困难波及到了银行的借款人,使得整个经济体系陷入了资金融通的困境。

我们需要分析的是:银行的资产负债表上为什么有如此多的与抵押贷款相关的证券?为什么银行要用如此多的短期的借款来资助这些资产?

(一)银行持有低质量资产的原由

美国的银行手中握有众多的次贷支持的低流动性证券资产的原因在于,银行内部薪酬等激励机制与风险控制系统的失灵。引致这种失灵的一个因素是,在短时间内特别是在推出创新性的金融产品的时候,很难去辨识一位业务经理的创造性发挥(无论是开发新产品还是发展新客户)是真正地为银行创造了超额的风险回报,还是他通过其创造性的业务活动所赚取的收入仅仅是能够抵偿甚至是不能够抵偿掉将要实现而暂且没有实现的风险损失。

1.激励机制。在银行的在实践中,对于银行高管们业绩进行评价通常所采取的方法是,将他们为所任职的银行创造的收益与他们的同行进行比较。在某种程度上,一些银行高管们获得了较高的经营业绩,这就会给其它同行制造一定的心理压力。这会促使那些业绩成果处于落后地位的银行管理者们奋发图强,甚至会不惜在业务中冒过多的风险,以求在收益方面成为领先者。如一些学者所指出的,银行的管理者们明知这些经营措施实际上并不能够产生真正的价值,但是为了提升银行股票的价格,为他们个人赢取业绩声誉,他们仍然很愿意采取那些对他们来说最具吸引力的管理战略[7]。

2.银行内部控制制度。在盛行的激励机制下,银行内除了最高管理层会产生追求短期效益的道德风险外,其它的业务人员也会在薪酬激励机制下从事过度冒险行为。因此,即使银行的最高管理层希望尽可能地增加银行长期的价值,但他们很难建构一个引导他们的下属朝这个方向努力的内部激励制度和控制系统。而且在经理人市场上,出于人才竞争的考虑,银行为了留住那些能干的业务人员,必须要根据他们的业绩许以慷慨的薪酬,然而银行内部这种以业绩计酬的薪酬激励制度会激发业务人员滥用该制度内在缺陷的动机。

包括巴塞尔协议所建议的风险加权资本监管制度在内的任何控制甚至是压制型的监管制度都会引致被监管者规避监管的动机,即经济学家们所谓的监管套利。在监管套利动机之下,那些充满智慧的金融创新于是创制了一系列的精巧的金融证券产品,它们能够很有效地钻监管漏洞的空子。而在这场金融危机中,正是这种监管套利的动机,诱使金融机构及其业务人员创制并持有了大量的高风险资产,规避了资本监管要求的限制,使得银行虽然是在短期内获得了收益,但从长期来看给金融机构、从宏观来看给整个金融系统制造了更高的风险。而中国银监会最近出拳整饬银信合作业务就是因为银监会发现,银信合作理财产品在表外运作,规避了资本监管制度。2010年6月15日,银监会在其发布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9年报》中指出,“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为规避资本监管、计提拨备等要求,通过设计发行信贷资产类理财产品,将存量贷款、新增贷款等转出表外……银行依然承担贷后管理、到期收回等实质上的法律责任和风险,却因此减少资本要求,并逃避相应的准备金计提,潜在风险不容忽视”[8]。

更常见的是,银行的业务人员在薪酬制度的激励下,更有动机去从事那些具有这个体系难以侦测到的风险的投资活动,这样他们就能够从中获得一种,似乎是由他们的超凡能力所创造出的收益。而实际上,这种收益不过是一种市场风险溢价。对于银行等金融机构,其内部会按照监管要求,设立专门的风险控制部门,它应该能够对所有这一切予以控制。然而,银行的风险管理人员并不是没有意识到这些业务人员中存在着这种动机和其中的风险,只不过他们可能无法控制交易员的行为。当处理其它一些很少有可靠的历史数据的创新性金融工具时,对于讲求模型的银行来说,由于缺乏公认的基础概率分布模型,针对那些最能挣钱的业务人员的激进的业务活动,风险管理人员只能够设定大概且主观性大的限制措施。而对于风险管理人员的过多的限制,经常会引起那些为盈利压力所累的最高领导们的不耐烦甚至是恼怒。《华尔街日报》就曾经报导,风险控制在美林证券中,在公司首席执行官斯坦奥尼尔的管理下,开始松动。一位高级风险经理,约翰布莱特,他所反对的一些实在风险在当时被忽视了…美林降低了布莱特先生职位…一些经理人被视为抵押贷款证券战略的障碍而被踢了出去[9]。

3.短期借贷的魅力所在。如果银行也没有对外大举负债,且他们的这些债务中不是有很大一部分是短期借贷的话,那么这些由代理问题的所产生的投资决策结果也不会产生系统性的威胁。那么,为什么短期债务在银行来说是如此重要的资金资源呢?银行中的代理问题在银行资本结构的构造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如果银行主要是通过股权来融资,那么这将给管理层过多的缺乏监督的决策权,股东们很少有能力去防控那些损害股东价值的行为和确保他们的投资回报。银行通过举借债务来获取资金,则是相对较为便宜的融资途径。特别是如果以特定的资产进行担保,债务方式的融资成本会更低,因为担保抵押的优先权将会让信用提供者在应对借款银行经营中的风险行为方面得到强有力的保护。

对于银行监管部门来说,他们所要解决的问题是尽可能地要求银行采取这种他们不喜欢的充实资金实力的方式,这是资本充足监管制度被普遍采用的原因之一。但是,这与银行的思路是冲突的。对于银行来说,如果以股权方式来融资,那么意味着股东需要投入更多的资金,如此一来,相当于给予了银行管理层更多的运用股东资金的权力,也意味着管理层难以控制代理问题,对股东的资金产生了更大的威胁,因而银行的股东们需要对于管理层的决策保持着持续性的警惕,以防他们滥用职权,导致银行股东价值的减少。而通过债权方式融资,这种风险就转移给了银行的债权人。因此,在能够规避资本充足监管制度的金融创新的帮助下,银行的股东更会偏好和倾向于通过短期借贷这种方式来解决它们公司治理中的问题。

经济学家们已经论证,在企业融资中,抵押贷款是应对代理问题的一种很好的策略[10]。这也是在企业经营中大量资产被用来进行抵押融资的原因。在银行业中,银行资产具有高度流动性与可转换性,抵押担保借贷通常是短期的。以银行资产负债表中所记录的资产进行抵押,并不像用一块实在的地产进行抵押那样令债权人安心,因为银行的资产构成是高度变动的,一夜之间就会发生很大的变化,其内容很难确定。所以,用这种具体内容不断变动的总资产作抵押,更容易被那些短期的借款提供者接受,而且这已成为业内普遍的做法。再者,从银行间拆借市场中的借款提供者的角度来理解,他们更愿意保持自己的流动性,更倾向于提供短期的借款。

(二)引爆金融危机的资本充足监管制度

前述分析说明了在太平时期为什么银行会持有大量的高风险资产,而且为了为这些资产提供流动性,银行大量地进行短期借款。然而,还需要解释的是,这些因素是如何在资本监管资本制度的引导下,在危机到来时,由单个银行的问题演变成为了整个金融体系和经济体系的麻烦。

1.导致银行低价甩卖资产。当银行在经营中损失大量资本金时,在资本充足监管制度的市场准入控制功能面前,他们会面对踊个基本抉择:要么减少他们所持有的风险加权资产,以使得他们能够在资本金发生大幅损耗的情况下,仍然能够符合监管机构所要求的资本充足率,或者他们采取股权融资的方式来募集新的资本金。但由于包括代理问题在内的多方面的原因,采用增加股本的办法是一个对新旧投资者来说,都没有什么吸引力的方案。如果某银行不想通过筹集股权资本的方式募集资本金,那么一个很明显的替代方案将会是抛售其资产,特别是那些短期内已难以对其融资的资产。这一做法会产生经济学家们所谓的“甩卖的外部性”[11]。

当银行A依据资产变现的要求而进行调整时,可能抛售一些它所持有的某类流动性差的资产,那么它就使得与它持有相同资产的银行B的成本增加,银行B的资产的市场价格将被压低,加剧了对银行B的资本头寸的压力,从而迫使其也采取类似作法,以给自己增加流动性,使自己的资产“活起来”。因此,由一家银行开始的抛售引发了其它银行和金融机构的抛售甩卖,像多米诺骨牌倒塌一样,形成了一连串的反应和恶性循环。最终的可能性是这种连环甩卖会导致每一家银行都在这里遭受损失,最终问题没有解决,麻烦反倒扩大。

2.导致银行对外压缩信贷。在危机中,在资本充足监管制度的逼迫下,银行还可以做什么以应对资本短缺的局面?显然,其它更具流动性的资产可以拿去出售,但这样做对于缓解危机并无多大帮助,因为这些资产并不需要大量流动资金的支持。而银行所调整的,则是那些需要更多流动资金的资产。比如说,银行在这个时候会开源节流,在想办法寻求资本金注入的时候,尽可能地削减为企业提供的新的贷款,以此来尽可能地保持自己的流动性。该做法我们已经在这场金融危机中看到,于是金融危机溢出了金融部门的堤界,演变为了经济危机。

3.募集新资本金时的可能性。由于前面所述的问题,从金融监管者的角度来说,他们更希望银行A在危机中遭受最初的冲击进行应对调整时,最好是补充其资本金,而不是抛售变现资产或缩减放贷。当银行A做出其认为的最优决策,即减少对低流动性资产的持有时,它不会去关心,如果它选择去募集新的资本,那么这将使得其它银行大大节省相关成本。但是,当银行A在一开始确定其自己的资产结构,确定其应该持有多少流动性的时候,存在市场失灵的问题。在这个时候,人们会期望银行A会选择持有高于最低资本充足标准的资本金,而不是过多依赖进行短期的借贷,以免其在遭受危机冲击时,不会将麻烦传递给其它机构。然而,不幸的是,由于在总成本中,社会成本占大部分,而不是单个银行的私人成本,那么任何一家银行去持有超过法定最低标准的流动性的积极性都不会很高。

结论和启示

对于银行来说,在太平时期,在能够规避资本监管的金融创新的帮助下,更多的对外举借,尤其是短期的举借,是通过市场机制来解决公司治理问题的一个办法。但是,银行的公司治理问题制造出麻烦时,对外举借也成为银行本身的麻烦向经济体系的其它部分传染的途径。而对于关注于信贷危机直接原因的监管者来说,更倾向于要求银行减少它们的对外举借,同时,像目前中国银监会所做的那样,要求对银行更高的资本金,以此来降低银行的违约风险。然而,更高的资本充足率将大幅增加银行的融资成本,特别是在太平时期里,较高的资本充足率将会加剧银行中的代理问题。

此外,在危机时期,要求银行像平常时间一样保持较高的资本充足率,那些遭受严重损失的银行在这种法律的逼迫下,将会面对两个都没有什么好结果的选择:降价抛售资产或者对外募集新的资金。然而,陷于困境中的银行募集资本是很困难的。资本募集本身的成本就比较高,在充满不确定性的危机时期,募集新的资本就更加困难。再者,在这样的时期,想要在资本充足方面给其它银行甚至整个经济体系带来好处,对于这家渴望募集到新的资本的银行来说,更加难以做到。

在金融危机中,中国的银行监管部门不断出台新的监管法律,要求各银行提高资本充足率。中国的银行监管部门对资本充足率的要求现在不是和巴塞尔协议接轨,而是远远超过了它的要求。这些作法本身忽视了中国的银行仍然是以低风险的传统业务为主这一特点。另外,更为重要的是,在这些监管法律中所坚持的无论何时都一样的资本充足监管制度的最大问题在于,它低估了银行中的代理问题,太过于关注防范单个银行发生违约这一狭隘目标上,而很少关注银行为了符合监管要求而采取的低价抛售和信用紧缩这些应对监管的行动所产生的外部性问题,而正是这些问题把单个银行的问题扩散到整个系统,引发社会性的成本。当一家银行面临巨大损失时,会通过将其所持有的资产变现,以使自己的资本充足率符合监管规定。虽然这种变现符合了资本监管拥护者的期望,而且从避免个别银行违约的角度看,它起到了效果。但是,这种方法也会对整个金融体系产生负面影响。它不仅使陷入困境中的银行对其客户的信用度降低,而且增大了其它银行贱价甩卖的压力,从而使得它们采取类似的紧缩调整策略。因此,清算调整措施可能会让个别银行的资本金暂时免受侵害或不致丧失支付能力而违约,但这一措施产生了对整个金融和经济体系最不理想的结果。

由于前述的问题,在平常的时期可以要求银行维持较高的资本充足率,而在特别时期,可以允许银行维持较低的资本充足率,以使他们能够应对所面临的资本金困境。这可以避免银行降价抛售它们的资产,防止它们将金融业中的问题传播到经济体系内其它部门。因此,在法律中规定因时而异的资本充足比率要求,这将会比遵循巴塞尔协议中固定僵化的做法更为妥当。也就是说,在太平时期对于银行要求较低的资本充足要求,而且在发生金融动荡的时期,要求金融机构提高资本充足率,以此来应对即存的和可能继续恶化的流动性不足问题。但是,如前面所谈到的,在这一时期募集新的资本金是比较困难的。一方面,代理问题使得股东不愿意增加过多的资金投入,而在公开市场上,融资也是不可能的。另一种可以考虑的方法就是政府用纳税人的钱来进行救助,然而这场危机中民众的情绪反映出,这种方法也是不容易实现的。实际上,太平时期无事,危难时机获得他人救助的典型方法已经存在数百年了,这就是保险制度。从传统的保险制度中,我们可以得到启示,对于银行资本金也可以采取类似的制度。监管机构可以设定专门的资本充足保险制度,要求银行在太平时期维持较低的资本金,而与危机时期所需要的资本充足水平的差额,可以要求银行以投保的方式来解决。这种制度有几个方面的好处:首先,一旦银行出现保险单约定的流动性问题(保险事件),则由资本充足保险机构予以“赔付”,使得问题银行能够“一人有难时获得大家的帮助”,从而迅速提升银行的流动性水平。其次,由于资本充足保险机构承担着最终赔付的风险,其也会加强对于银行稳健经营的监督,避免其过度冒险,导致流动性危机。再次,由于资本充足保险的资金并不是或者说并不主要是来自纳税人的钱,而是银行根据“一人有难大家帮”的原则,在银行这个圈子内筹措得来的资金,而不是向政府救助资金那样,经常是由那些与银行经营无关者提供的资金。正是由于这一特点,困难银行获得救助资金的时候,并不会引起公众的反感,从而也更有利于加快救助决策的速度和及时性。

总体来说,这种资本充足保险制度可以使得银行在太平时期维持较低资本充足水平,放开手脚进行业务经营,而在困难时期能够及时获得帮助。相比传统资本充足监管制度来说,既能够起到保障救助作用,又能避免前面分析的那些问题。

注 释:

①中国的法律规定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39条。

[1]Franklin Allen and Douglas Gale.Capital Adequacy Regulation:in Search of a Rationale[R].TheWharton Financial Institutions Center Working Paper 03-07.

[2]Patricia A.McCoy.The Moral Hazard Implication of Deposit Insurance:Theory and Evidence[R].IMF Working Paper,October 23,2006.

[3]Franklin Allen and Douglas Gale.Understanding Financial Crises[M].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7:191.

[4]隋平.论关联交易的结构与监管策略[J].武陵学刊,2010(1):108-113.

[5]Anil K.Kashyap,Raghuram G.Rajan,and Jeremy C.Stein.Rethinking Capital Regulation[R].Paper for Federal Reserve Bank of Kansas City symposium on“Maintaining Stability in a Changing Financial System”,August2008.

[6]Markus K.Brunnermier.Deciphering the Liquidity and Credit Crunch2007 -08[R].NBERWorking Paper No.14612,December 2008.

[7]Raghuram G.Rajan.Why Bank Credit Policies Fluctuate:A Theory and Some Evidence[J].Quarterly Journal of Economics(109):399 -442.

[8]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9年报[R].2010:85.

[9]Heidi N.Moore.Just Following Orders:TheMoral Dilemma at Merrill[R].Wall Street Journal Blogs,April16,2008.

[10]Oliver Hart and John Moore.Default and Renegotiation:ADynamic Model of Debt[J].The Quarterly Journal of Economics,1998(1):1-41.

[11]Nicole M.Boyson,Jean Helwege,and Jan Jindra.Crises,Liquidity Shocks,and Fire Sales at Financial Institutions[R].Working Paper,July 23,2010.

The Side-effect of Capital Adequacy Regulation

JIN Hua
(College of Law,Xiangtan University,Xiangtan 411105,China)

Capital regulation mandates banks to maintain a minimum capital standard at all time so as to keep banks liquidity.The problem of time-invariant capital requirement is that it places toomuch emphasis on the objective of averting default of individual bank,without,from a systematic perspective,considering the fire - sale and credit contraction externality aimed tomeet theminimum requirementof financial regulation,which transfer the trouble of individual bank to the whole economy.

capital adequacy;liquidity;financial crisis;agency problem;externality

D912.28

A

1674-9014(2011)01-0067-06

2010-11-19

金 华(1978-),女,湖南津市人,湘潭大学法学院讲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金融法和诉讼法。

(责任编辑:刘英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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