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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等西部地区金融体系的模式选择
——反思金融危机原因的伊斯兰法视角

2011-03-20隋平

武陵学刊 2011年1期
关键词:金融法经济特区金融体系

隋平

(湘潭大学法学院,湖南湘潭411105)

新疆等西部地区金融体系的模式选择
——反思金融危机原因的伊斯兰法视角

隋平

(湘潭大学法学院,湖南湘潭411105)

2010年5月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议决定举全国之力建设新疆,设立喀什经济特区。对于包括喀什特区在内的新疆等穆斯林民众聚居的西部地区的经济建设来说,在进行金融体系建设和引入外商投资时,应当从这次波及全球的金融危机中汲取教训。从伊斯兰金融法的视角来看,普通金融体系中充满不确定性以及过度追逐投机利润是引发金融危机的根本原因。借鉴伊斯兰金融法中的一些理念,例如金融体系需透明和公正,禁止投机并且在投资中金融机构与客户风险共担,那么金融危机是可以预防的。

喀什经济特区;次贷危机;伊斯兰金融法;金融体系①

在全球金融危机背景下,伊斯兰金融体系显现出盎然生机,以每年20%的速率增长。对于这场尚未彻底终结的波及全球的金融危机,一些学者指出,我们所经历的并不仅仅是一个经济体系的崩溃,这是一个比什么都严重的价值观的崩溃[1]。相比之下,伊斯兰金融拥有更强的责任机制、稳健的财务政策和透明度,其交易模式从本质上来说更安全[2]。因此,金融体系的建设,可以考虑引入伊斯兰金融的理念和模式,以避免金融危机的再度发生。最近,中央决定在信仰伊斯兰教民族聚居的新疆建设喀什经济特区,对于该经济特区来说,建设安全、稳定和符合当地民族宗教环境的金融体系是必然的。该地区金融体系的建设,一方面要考虑在特殊的民族环境下如何能够具有其地方特色以更好地适应需求,服务当地经济建设,另一方面也要从这场波及全球的金融危机中获取的教训和启示,以建设健康稳定的金融体系。笔者以全球金融危机为背景,对住房抵押制度和资本市场两方面进行分析,论证伊斯兰金融模式下的某些理念在金融领域的应用可能会产生的危机防治效果,以此来为包括喀什特区在内的新疆等穆斯林民众聚居的西部地区的经济建设中的金融体系建设提供参考。

一 伊斯兰金融法的基本制度

在伊斯兰教社会里,金融业与工商业一样,都必须遵守以古兰经的教义和圣训为基础的伊斯兰金融法。伊斯兰金融法是伊斯兰教规的各项原则在金融领域的适用。

在伊斯兰商业和金融活动中,提供金钱收取利息是被伊斯兰金融法所禁止的。在伊斯兰金融法中,任何一项投资的利润必须与风险共存,而不能只获取收益而不承担任何投资风险。伊斯兰金融法认为,金钱是一种融通媒介手段,其本身并不是一个独立的商品。提供金钱收取利息,出借者并不承担借款人使用资金中的风险却获得了回报[3]。从宏观经济的角度来看,伊斯兰金融法中对于利息予以禁止的原则,可以鼓励将资金用于生产性投资。在普通的金融体系中,银行贷款给他人,从中收取利息,银行并不承担投资的风险,却获取受法律保障的、固定的利息,旱涝保收。在伊斯兰金融法学者看来,这种普通金融体系中的以利息为基础的贷款仅仅要求借款者承担使用贷款进行投资的风险,这导致贷款方更多地关注借款者的偿付能力,而不是实际投资或所要购买的资产的风险[4]。

在伊斯兰金融法中,另一个重要的禁止规范是对赌博、投机等结果不确定的Gharar行为的禁止[5]。在伊斯兰金融交易中,伊斯兰金融法主张交易各方能够充分理解他们交易的标的、条件、价格等内容,以帮助他们共同来预防或者控制交易中的风险[6]。当然,伊斯兰金融法也承认,在任何商业活动中都无法避免不确定性,因此,在伊斯兰金融法中,一些Gharar还是允许的,只是那些过度的Gharar才被禁止[7]。伊斯兰金融法强调,合同各方需充分了解合同条款,鼓励由顾客或借款人中的在信息能力和谈判地位等方面处于弱势的一方来起草制定合同的条款,必要时借款人应当寻求律师的帮助,以制定或者至少是透彻理解合同条款。伊斯兰金融法要求一个公平的合同必须在内容上具有确定性。

伊斯兰金融法不鼓励负债,除非是确有必要,而且必须要适度地使用。因为伊斯兰金融不鼓励过多的债务负担,所以,当金融体系遭受意外的冲击时,整个金融体系就会具有更强的抵抗力和恢复能力。同时,在普通金融体系中,由于沉重的债务负担,债务人为寻求快速致富来偿还债务,更容易采取机会主义的投机行为,这更加剧了金融市场的不确定性和动荡。相比之下,伊斯兰金融法反对过度负债,因而会使得企业家无债一身轻,更能够保持清醒的头脑进行稳健的、长期性的投资策略规划。

二 金融危机发生机理简析

这场全球范围的金融危机发端于美国的次贷危机,而这场次贷危机又植根于从1991年到2007年,美国信贷泡沫的巨幅膨胀[8]。金融危机本身就表现为庞大的债务泡沫的崩溃。

美联储所发布的财务数据显示,在1991年到2007年这一段时期里,美国信贷债务从1991年的14.418万亿美元增至2007年的47.8639万亿美元[9]。在美国,整个的家庭债务在税后个人收入中所占比率从1990年的87%飙升到2006年的140%[10]。在美国的家庭债务中,最大的部分是按揭贷款债务,到2007年,美国人的家庭按揭贷款债务达到10.4115万亿美元。此外,美国家庭的信用卡贷款、汽车贷款等非住房按揭贷款也高达2.4921万亿美元。在信贷泡沫膨胀过程中,金融机构起到重要的作用,在证券化的推动下,他们不断放宽贷款标准,给那些信用不佳的借款者发放按揭贷款以寻求更高的业务收入[11]。次级信用借款人方经常在金融机构的信贷员与经纪人的鼓动下,对其收入与资产状况进行捏造[12]。金融机构于2004年开始使用可调息按揭,它们经常使用欺骗性的广告误导消费者,使他们相信,优惠的利率是固定不变的[13]。这些金融机构的业务人员为了本企业的利益,而不顾那些弱势金融消费者的利益,从行为金融学上很好解释这种道德的忠诚所产生的不道德的邪恶[14]。从伊斯兰金融法的视角来看,这种做法显然与鼓励弱势方制定合同条款或者保障其理解可接受条款的原则相违背。当这些利率被调高时,那些次级的借款人无力偿还贷款,最终导致还款拖延和违约[15]。

在房市出现严重泡沫时期,房屋的权益净值也相应地像吹气球一样增长,诱使很多借款人为了投资房市,将房屋的权益净值抽取出来进行抵押,以向银行再度借款。而问题在于,房屋的价格并不像贷款提供者迷信的那样会不断上涨。房价下跌导致大量的违约现象产生,刺激信贷收紧,而这又大量降低了房屋需求,推动房价更进一步地下跌[16]。从伊斯兰金融法的视角来看,美国房贷市场上的按揭销售通过对信用能力较低的消费者收取较高的利息,使得购房者处于被剥削者的地位,同时也制造更大的违约风险。伊斯兰金融法所反对的合同的不确定性和欺骗性的贷款行为在导致房主遭受严重损失方面起着关键性的作用。

大量次级贷款违约通过证券化工具和资本市场的运作机制,将灾难引向了整个金融体系。在危机前的次贷泡沫膨胀过程中,通过反复的证券化,为次级借款人提供贷款的金融机构试图将这些信用能力不佳的借款人的违约风险转移和分散出去。为了让投资者放心购买这些从次贷衍生出来的证券,次贷衍生证券的发行者雇佣评级机构对这些证券予以高级评级。然而,这些评级是应承销商的要求做出的,并且是由这些承销商来支付评级费用,利益冲突导致评级机构在评级时,不负责任地给那些高风险证券以高的信用评级[17]。在评级机构的误导下,投资者无法发现,这些获得高评级的证券,其基础资产竟然具有很高的违约风险。为防范投资中的风险,一些投资者还购买了信用违约互换(CDS)。信用违约互换是一份合约,根据该合约的规定,一方在发生信用违约事件时,对合约相对方进行特定数额的支付,而另一方对此的对价是向该种保险的出售方支付周期性费用。投资者以为,信用违约互换的发行者会留存足够的资金以应对将来可能发生的违约事件,而没有想到信用违约互换本身也会发生信用违约[18]。伊斯兰金融法强调,实际资产与证券之间紧密的对应关系是很重要的,它使得投资者对于基础性资产有明确的权利和义务,而信用违约互换和前述其他流行的证券化金融工具与作为基础资产的房屋基本上没有联系,和借钱购买房屋的借款人的信用状况之间也没有直接联系。这些金融工具最终推毁了美国的金融市场并充分说明了投资于那些与实际资产脱离并充满不确定性的金融证券的危险性。

普通的金融体系总是以高收益和暴利来鼓励投机冒险行为。债务投资者实际上与实际的抵押贷款交易之间有着数层投资和融资关系,然而,他们为了寻求高投资收益,迷信他们所购买的证券层的品质评级,但实际上并不了解原初借款者的风险。而高风险债券的发行人也低估了这些证券所面临的市场风险,手中持有大量的低层级的高风险证券以获取高收益,并且,他们以此来向投资者表明这些证券是安全的。然而,当大量的拖欠债款行为和违约行为发生时,再高的收益率也都等于零。在危机开始后,出于投机致富的心理,对冲基金等金融机构抛售自己并不持有的证券的卖空行为进一步加剧了市场动荡,推动了危机的恶化。而在伊斯兰金融法中,买卖行为应以享有所有权和占有的资产或证券为前提,卖空行为是不允许的,因为卖空行为买卖的是借来的证券,卖空者并不享有标的的所有权。另外,卖空交易采用保证金进行,涉及利息支付,这也违反了伊斯兰金融法对于里巴利息禁止的原则。

三 按揭贷款与资本市场的伊斯兰金融模式

在伊斯兰金融模式中,有很多金融工具可以用来解决普通金融模式中存在的问题。对于引发经济危机的次级贷款模式,可以考虑运用伊斯兰金融递减合伙关系模式(Diminishing Partnership)来作为一种替代融资方案。在这种伊斯兰融资模式下,买房者对于该房产的权益份额逐渐增加,而融资提供者的权益份额则逐渐减少,最终则由买房者拥有该房产的全部权益份额[19]。它是一个以公平分担盈利与风险为基础的金融模式,由购房者与金融机构共同购买房产,根据他们投入的多少按比例分配他们对该房产的权益份额。

运用这种购房融资模式,能够在相当程度上避免金融危机中传统金融模式的麻烦。在传统的融资模式里,提供贷款的金融机构并不对财产享有收益,也不对此分担损失。他们主要目的是如数收回贷款额的同时,获取约定的贷款利息。递减合伙关系融资模式不是以固定比例利息为基础,而是建立在共担风险的、公平伙伴关系的基础上,金融机构的收益与贷款投资标的物的风险紧密相关。在这种模式下,融资提供者需要和房屋的买主一起承担风险,因此他们不会像前面所讨论的华尔街金融机构那样,降低信贷标准,大量向信用有缺陷的借款人提供贷款。同时,华尔街的银行家在转移风险的证券化的鼓励下,根本不对次贷借款人的投资行为进行监督。而在伊斯兰金融模式下,贷款提供者需要共同承担借款人的投资风险,迫于分担风险的压力,他们会认真分析借款者的投资意向、定期偿付能力、首付金额及违约风险等,以筛选出那些具有储蓄习惯、熟悉房产投资、具有良好偿付能力的借款者。此外,当借款买房者在出售房产时,还会促使金融机构对他们的举措严格审查,避免因为不审慎的抛售而遭受损失。当然,这里可能的问题是,风险分担的压力会迫使金融机构严格执行房主和投资项目的审核标准,一定程度上或者是很大程度上导致信贷紧缩。然而,这种审慎所带来的回报会弥补甚至是超过由此产生的负面影响。

当然,在严重拖欠或违约等情况下,伊斯兰金融模式中的放贷金融机构也享有对房产进行清算这一的权利。如果发生拖欠事件,由于风险共担,金融机构会先和拖欠方讨论和制定方案来解决问题。只有在问题不能解决时,金融机构才会依据协议在公开市场上出售此房,并按比例将所得分配给房主。

就维护整个资本市场稳定和健康来说,前述普通金融模式中的几个根本弊病的解决非常重要。就次贷证券来说,其首先要保证作为该证券基础资产的房屋贷款的信用质量,而且要控制利率,避免高利率弱化借款者的还款能力和迫使其从事不计后果的投机行为。而且,从另一个角度来说,也要强化贷款提供者对于贷款的监督责任。

(4)提高球化能力 将球化温度控制在1450℃左右,球化剂上覆盖0.2%硅钡孕育剂,球化能力刚好合适,既不会太强也不会太弱。球化完毕后铁液中的渣易于浮出,便于除渣,可保证铁液纯净。

伊斯兰金融模式采用以实际资产支持的伊斯兰债券(Sukuk)作为普通金融体系中证券融资的替代模式。伊斯兰债券作为一种投资方式,以其有形资产为基础,强调对支持债券的实际资产的所有权,不允诺尚不见踪影的回报和利润分配。其中,伊斯兰合伙债券是伊斯兰债券的一种,在这种债券模式下,房地产的融资提供者与房主合作,共同投资于实际资产池。不像普通金融模式中的CDOs和MBS那样对于抵押贷款的现金流设定一种索取权,伊斯兰合伙债券投资购买特定的由受担保的实际资产或资产使用权组成的资产池,以这些资产的实际收益为基础来定期收取收益。

因为伊斯兰合伙债券投资者与房主共同拥有财产,且伊斯兰金融不允许承诺回报,因此这些债券持有人必须承担因总财产损失而招致的个人损失,与抵押债务或按揭债券的持有者相比,他们对承销标准和财产款项能够发挥更大的影响力。伊斯兰合伙债券模式下,债券的价值来源于相关的有形资产,而不是一种对某种可能产生的现金流的权利,因此他们的风险比普通金融体系中的那些固定收益的金融产品要小得多。另外,由于共同所有权要求分享利润,从再融资和抛售产生的提前还款的风险将会得到缓解。此外,伊斯兰金融模式不允许对现金流、按揭担保和资产进行拆分,所以这些方面在伊斯兰合伙债券中的统一能够保证债券的高透明度和对风险的正确评估。在伊斯兰合伙债券模式下,其它的参与机构都会被要求持有这些资产相当的份额,这使得他们的利益与这些债券的风险直接捆绑起来,因此会督促他们时刻关注和监督这些债券及其基础资产的风险,有利于预防和化解投资风险。

总体来说,建立健康稳定的金融市场,从伊斯兰金融法的视角来看,应当淘汰一直沿用的那种以利息为基础的借贷和资本市场模式,而采取关注实际资产和实体经济的金融模式。通过将所有风险和收益系在实体经济的资产和活动上,投资者和实体经济参与者应联合起来保护他们共同的利益。在这种模式下,证券卖空、举债投资(投机)等都是不被允许的。而这些都会降低金融市场中的风险和动荡,维护市场的稳健和投资者的利益。

四 在新疆引入伊斯兰金融模式的必要性

2010年5月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议在北京召开,决定举全国之力建设新疆,设立喀什经济特区。邓小平同志1991年在视察上海时就指出:“金融很重要,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搞好了,一着棋活,全盘皆活。”在中央下发的《关于推进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的意见》中,明确将金融作为推进改革的重点领域之一,希望金融能够发挥资源配置的重要基础性作用。对于该经济特区和整个新疆地区来说,建设安全、稳定、高效和符合当地民族宗教环境的金融体系是必然的。但是,该地区金融体系的建设,一方面要考虑在特殊的民族环境下,如何能够具有其地方特色,以更好地适应需求,服务当地经济建设,同时也要思考金融危机带来的教训和启示,建设健康稳定的金融体系。

从前述美国次贷金融危机的发生机理来看,目前所盛行的普通金融体系无论是从基础的价值观还是从具体的行为特征的性质来看,都与金融监管的目的严重冲突,因此不可避免地引发了金融危机。伊斯兰金融以古兰经和圣训中的伊斯兰教法为基础,反对投机冒险,强调从现实资产的实际使用中获取收益,要求金融机构与投资者在金融活动中共享利润的同时,共同承担其中的风险。在这种金融模式中体现出来的一些理念能够大大降低金融体系中的风险,在西部试点伊斯兰金融,可以为我国金融体系建设从另一个角度提供参考。

另外,就经济特区建设的经验来看,吸引外资是推动经济特区建设快速发展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策略。对外开放的时候,必须考虑文化冲击所带来的一些正面和负面影响。对引入外资的地区来说,伴随外资而来的外部文化必须得到当地群众的认同和包容;而同时,就被引入的外资来说,其也要考虑引入地的投资环境,包括对当地的文化认同。对于喀什经济特区来说,出于伊斯兰宗教信仰理念,当地群众会更容易接受贴近他们穆斯林信仰的伊斯兰金融服务模式和产品。伊斯兰金融近些年来发展迅速,不但抵御住了金融危机的冲击,显示出其本身所具有的优势,而且,每年以20%速率增长,2010年可能达到2万亿美元。对于拥有令世界其它经济体垂涎的巨额石油美元的伊斯兰金融来说,喀什经济特区这种具有特殊民族人口构成的地区则更有吸引力。伊斯兰金融投资更容易在喀什经济特区等穆斯林人口聚居的西部地区获得认同,也会更加有效率地被使用,在民族文化认同感之下,更有利于当地的经济建设。

喀什经济特区是一个对周边国家持开放态度的特区,是我国与西部周边国家进行经济文化交流的重要渠道。而我们注意到,西部周边国家大都是以伊斯兰教为主要信仰宗教的国家。与这些国家的经济交往中很重要的一方面是金融方面的交往。而在这些国家,伊斯兰金融模式是主导模式。因此,在喀什经济特区的金融体系建设中,特别关注伊斯兰金融的建设,将有利于通过喀什经济特区与这些周边国家进行经济交往。

当然,伊斯兰金融法中的特殊规范对在普通金融体系中引入伊斯兰金融提出了很多挑战。但是,毫无疑问,其中的合理性和潜在的好处也是显而易见的。伊斯兰金融法的基本规则在很大程度上是对于人们贪婪本性的控制。王岐山副总理在中国银行伦敦分行八十周年的晚宴上指出,人类贪婪的本性是金融危机的起因。同时,在伊斯兰金融法中所体现的这些原则,对于喀什经济特区引进外资也是有利的。伊斯兰金融法禁止利息,更禁止高利贷,这些规则显然有利于我们对外资的引进和使用,大大降低经济特区建设引入外资的成本,减轻引入外资,特别是间接投资的偿债压力。而实际上,在伊斯兰金融法和伊斯兰金融业务模式的规则下,并不存在着间接投资这种模式,因为伊斯兰金融法禁止利息和里巴,而强调在金融业务中,金融机构与客户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因而在伊斯兰金融中实际上只存在着直接投资模式。在这种直接投资模式下,外国的投资者会与投资项目有着最为直接的利益关系,因而其投资会更为审慎,这在保障投资安全的同时,也保障投资效益,对于建设稳定、和谐、繁荣的经济特区是非常有益的。这样能避免引发美国金融危机的不审慎的投机性投资,这种投资性投资会增加金融体系和经济体系的风险和不稳定性。

在喀什经济特区等新疆地区的经济建设中,引入伊斯兰金融是非常有意义的,在这个地区引入伊斯兰金融也是可行的。在国内,信仰伊斯兰教的民族就多达10个,人口共计2032.06万,而这些穆斯林人口大部分聚居在这里,仅在喀什当地,90%的人口是信仰伊斯兰教的维吾尔族民众,在此引入伊斯兰金融,具有民族与宗教的基础。

结 论

中央决定,在伊斯兰教信仰民族聚居的新疆建设喀什经济特区。对于喀什经济特区和西部的经济建设来说,其金融体系的建设和引进外资需要考虑金融危机带来的教训和启示。金融监管应致力于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健和保护投资者。然而,从美国次贷金融危机的发生机理来看,目前所盛行的普通金融体系无论是从基础的价值观还是从具体的行为特征来看,都是与金融监管的目的严重冲突,因而不可避免地引发了金融危机。伊斯兰金融以伊斯兰教法为基础,反对投机盈利,强调从现实资产的实际使用中获取收益,要求金融机构与投资者在金融活动中共享利润的同时,共同承担其中的风险。在这种金融模式中体现出来的理念能够大大降低金融体系中的风险,因此,为普通金融体系构建提供了很多可供参考的思路。或许,像很多伊斯兰金融法学家们所主张,如果采取了伊斯兰金融模式和理念,当前这场金融危机会得以避免,至少是受到很大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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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2.28

A

1674-9014(2011)01-0062-05

2010-11-26

隋平(1974-),男,辽宁大连人,湘潭大学法学院讲师,博士,研究方向为金融法。

(责任编辑:刘英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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