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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满洲国的中央银行制度

2011-03-20付丽颖

外国问题研究 2011年2期
关键词:伪满洲国满洲中央银行

付丽颖

(东北师范大学日本研究所,吉林长春 130024)

20世纪 30年代是中央银行制度在全球迅速推广并且由初级向现代过渡的时期。中央银行制度正在经历由私有向国有、由顺畅金融运行向管控金融体系、由为市场服务向为政府服务的转变过程。1932年日本扶植的伪满洲国政府设立的“满洲中央银行”(后文称之为伪满中央银行)兼具初级及现代中央银行制度的双重特征。伪满中央银行制度的双重性一方面是当时中央银行思想的体现,另一方面成为日本通过伪满洲国政府统治东北经济的便利工具。

一、伪满中央银行的产生

从历史经验看,中央银行的产生有两个渠道:自然演变和立法设立。从 17世纪末期到 19世纪末期,中央银行多脱胎于商业银行。基于节约交易成本目的,金融市场在形成统一结算体系和集中货币发行权的过程中,个别商业银行形成并发展其中央银行职能,并逐渐演变成现代意义上的中央银行。20世纪初开始,各国政府在观察到中央银行制度在顺畅货币资金流转、监管金融、为政府融资等方面的收益后,纷纷立法组建本国的中央银行。伪满中央银行形式上是伪满洲国政府通过立法设立的具有发币权、金融监管权的中央银行。从其产生过程看,是在我国东北金融发展与中央银行业务集中基础上,日本利用武力与强迫手段将原执行中央银行职能的金融机构强制归并为伪满洲国的中央银行。

20世纪 20年代在奉系军阀控制下的东北地区,钱庄、当铺、银号、银行等新旧金融机构林立,货币体系混乱。张作霖在 1920年代前期推行了取缔私帖、整顿奉票、重组东三省官银号等措施,在规范金融机构管理,统一币制与货币发行权等方面取得一定成效。后为支持军费开支而大肆滥发货币,导致奉票急剧贬值,造成恶性通货膨胀和东北经济的全面萧条。

1928年下半年,张学良主持东北政务后,制定整顿奉票计划,计划改组东三省官银号为三省中央银行,统一三省纸币,发行三省通用银元券。依照美国联合发行准备库制度以及民国时期四行联合准备库(也称“北四行”)的经验,以东三省官银号为主体,联合东北边业银行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的奉天分行,成立辽宁省城四行号联合发行准备库。依照准备库章程,该准备库专管兑换券的印刷发行,不办理其他业务[1]。

通过两次货币整顿,东三省官银号已经在东北地区特别是辽宁省内成为具有官方背景、代行部分中央银行业务的金融机构。当时除东三省官银号外,尚有边业银行、吉林永衡官银钱号和黑龙江官银号在不同区域发挥着类似的作用①东三省官银号、边业银行、吉林永衡官银钱号和黑龙江官银号在伪满时期法令、文件中被合称为“四行号”,本文提及“四行号”亦指上述四个金融机构之合称。勿与前述辽宁省城四行号联合发行准备库混淆。。日本在发动“九·一八”事变的第二天,占领奉天城后,立即派军队占据了东三省官银号、边业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以及辽宁省四行号联合发行准备库。关东军还把占领的上述金融机构库存的资金、财产变相没收,作为成立满洲中央银行的经济基础。关东军在占领长春后,立即占据封闭了在长春的东三省官银号、边业银行、永衡官银钱号各支行号之现款及账册[2]423。上述机构只有在接受关东军检查并接受其苛刻条件时,方可复业。

与此同时,日本关东军加紧了控制和垄断伪满洲国金融的研究工作。1931年 10月 10日成立金融研究委员会,会上日本满铁理事首藤公然表明由日本强行监督的方针。10月 11日,日本关东军司令部发布《监理官服务规定》,任命大批监理官,负责伪满中央银行设立之前各行、号、库的监管任务。

1932年 3月 15日,在长春被服厂召开的中央银行创立准备会议上,代理国务总理、国务院总务长拘井德三宣布“设立满洲中央银行、并将各官银号及边业银行合并于此”,并内定了下列创立委员长及创立委员。

委员长五十岚保司。

委员竹内德三郎、川上市松、酒井辉马、日冈惠二、久富治、吴恩培、刘世忠、刘燏棻、郭尚文。

委员长助理员难波胜二。

委员长五十岚保司是关东军统治部财务课长;创立委员中的五名日本人分别是四行号的顾问,四名中国人分别为三官银号总办和边业银行经理[3]67。不难看出,伪满中央银行的筹建过程即是在日本关东军直接领导下对四行号的侵吞与归并的过程。在连续三天的会议中,筹建委员会对《货币法》、《满洲中央银行法》、《满洲中央银行组织办法》和《旧货币整理办法》进行决议。

1932年 5月 6日,伪满洲国对朝鲜银行借款2 000万元作为发行准备。此项借款为朝鲜银行从三井、三菱借入,并贷付给伪满洲国政府,再由伪满洲国政府贷付给伪满中央银行作为发行准备金。此项借款的必要性值得怀疑。据《伪满洲中央银行史料》记载,东三省官银号与边业银行的现金准备,作为伪满中央银行的现金准备绰绰有余;而且伪满中央银行发行的不兑换货币,票额亦不比四行号发行的票额多。所以伪满中央银行最初设立时应该有充足的准备金。日本促成此项借款协定的用意在于显示日本对伪满洲国有很大的援助,并借以掩盖日本对东北的剥削与掠夺[2]190。

1932年 6月 11日,伪满洲国政府以财政部教令形式公布《货币法》、《满洲中央银行法》及《满洲中央银行组织办法》。6月 15日伪满中央银行成立,开始办公。7月 1日伪满中央银行及其分支行正式营业。

二、伪满中央银行的性质

中央银行虽然脱胎于商业银行,但一旦当其取得中央银行的资格,其性质就随之而改变。商业银行是以货币为商品,以利润最大化为经营目标的特殊企业。而中央银行无论是否采取企业法人形式、是否办理商业银行业务,都应脱离盈利目标,成为统管全国机构金融的半官方组织[4]。《满洲中央银行法》第一条即明确了伪满中央银行的基本性质:伪满中央银行采用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调剂国内通用通货之流通,保持货币安定,对金融进行统制②本文所涉及的《货币法》、《满洲中央银行法》、《满洲中央银行组织办法》条文皆出自《伪满洲国政府公报全编》,上述三法分别录于《伪满洲国政府公报全编》第一册的 329、330和 334页。。下面的分析将揭示伪满中央银行的根本性质:为实现日本利益最大化而设立的操控、掠夺东北经济的统治机关。

首先,伪满中央银行被规定为由政府与私人共同出资组建的特殊法人。

伪满《中央银行法》中对股本募集、经营限制、利润分配及股东与政府的摊分利益比例等都有较为详细的规定,从制度上对中央银行的盈利倾向进行了限制。

伪满中央银行股本为 3千万元,分为 30万股,每股 100元,分数次募集。政府持有满洲中央银行股份中五万股以上,上述限度的股票政府不得转让或处分;满洲中央银行股票为记名股票,非经政府许可不得成为股东。政府须承担满洲中央银行资本的半数。上述规定从形式上体现出政府在中央银行的决定性权力,为政府决定中央银行运营、推行宏观政策提供依据。事实上,中央银行无论是全国有、半国有甚至完全是民间资本,其运营都不是为股东利益服务,而是将圆顺金融运行、控制通货膨胀、行使金融监管权力作为其主要职责。

《满洲中央银行法》第三十六至三十九条是伪满中央银行的盈利分配依据。其中规定央行每年的纯利首先计提 10%以上作为公积金,此外再提存纯利的 20%以上以金块、外国金、通用货币或金本位计算之存款形式保有。当年给股东分配的红利金额应该控制在缴纳股本的 6%~10%之间。这一比例超过 10%时,伪满中央银行应向政府交缴该超过额的四分之三。对于中央银行盈利较低的情形,三十九条规定,每营业期末,股东年应得利益额未达到除政府所有股份外之股银行的6%时,政府自创立年度起以五年为限补给达至该比例之银额。股东收益的“限顶保底”措施,能够有效降低股东的逐利冲动,避免决策者迫于股东压力偏离央行的既定目标。

中央银行拥有强大的资金调度能力,如果倚仗雄厚的资金实力与一般经营者在市场上竞争,不但会迅速导致一般企业的经营恶化和央行在经济领域的垄断,更为严重的是,央行进入市场参与炒作会对金融波动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这与中央银行稳定金融运行的初衷相悖。伪满中央银行总裁荣厚在 1932年 9月的全国工商会上提到附属业务整顿时亦称“如政府以巨大之资本而与一般商民争利,实非政府所宜……。”[2]124为此,《满洲中央银行法》对伪满中央银行购入动产及不动产做出严格限制,除因清偿债务外不得购入动产及不动产,因清偿债务而取得的动产、不动产需分别在半年、一年之内售出。从法律上对中央银行向产业领域扩张的趋势进行约束。

奉系军阀统治时期,四行号还各自兼营多种附属企业,其中以粮栈、当铺为主,还包括烧锅、杂货、代理业等共计 22种兼营的附属企业,总分支店达 133处 (其中总店 63处)[3]119。《满洲中央银行法》附则第四十四条及其组织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满洲中央银行开办时合并之各银号从来所经营之业务,自满洲中央银行设立起一年以内使之分离,另设公司进行经营。因此伪满中央银行成立后,专门设立中央实业局负责整顿分离附属企业的准备工作。1933年 6月 30日,伪满中央银行关闭中央实业局,设立大兴公司继承当铺、酿造业、油坊、杂货代理业等,将面粉制造业、电业、矿业、航运业移交至相应统制公司或所属官

署[2]189。

其次,伪满中央银行调剂通货流通、保持货币安定目标成为日本扩大经济侵略的手段和前提。

当时我国东北混乱的货币关系成为日本经济侵略东北的巨大障碍。日本在 20世纪初即开始了利用中央银行制度统一东北货币、操控东北金融计划。在 1905年 8月 2日日本帝国国会第二十二次军用手票委员会上,讨论了以回收军票为契机操控东北金融的方案:由横滨正金银行“悄悄地”、“巧妙地”用正金钞票替代军票,进而使横滨正金银行分行成为实际上的满洲之中央银行。使该行活动的中心目的,放在获得统一货币和代理公款收付业务的权利上[2]43。在回收军票过程中,日本大藏省指示横滨正金银行可通过与奉天官银号(即后来的东三省官银号)合作的方式达到货币整顿及经营金融事业之目的。并强调整顿、统一币制“既可发展我国贸易,又可扩大帝国利益……代之实施以我国金票为基本计价标准的货币制度”[2]49。

日本将横滨正金银行发展为东北地区中央银行、统一东北货币的目的终未实现。“九·一八”事变后,日本统治东北金融的方案改为新设伪满中央银行,使其成为管控金融、整顿货币的执行机关。

《伪满中央银行法》第一条“调剂国内通用通货之流通”的表述中强调“通用”,含义有二:其一,暂时许可使用的各种货币在流通中逐步统一至新货币;其二,货币统一之后对新货币的管理。1932年 5月,伪满中央银行副总裁山成乔六就任时就中央银行开业方针有如下说明:“开业时的方针是先从发行新币,收回旧币和办理国库款两种业务入手,之后,再逐渐开展其他业务”[2]82。1932年 9月,总裁荣厚在全国工商会上亦称“中央银行对政府对地方负有重大使命。第一,为统一币制……”[2]123。伪满洲国政府在伪满中央银行设立后两天,即公布《旧货币清理办法》,足见货币统一成为伪满中央银行成立后的首要任务。

日本急于统一伪满货币的重要原因在于排挤中国货币。当时东北的对外贸易中,大豆、皮毛、人参等特产的出口占重要比重。而特产收购中,东三省官银号等发行的东北货币得到广泛的认可,日本使用金票、钞票购买东北特产、物资则不那么便利。为限制官银号及其附属企业在特产贸易中的优势地位,日本敦促伪满洲国迅速推行旧币强制回收政策。在核定新旧货币比价时,日本特别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并提出方案。因山成、阪谷二人提出的方案极度压低了兑换比价,荣厚最初拒不同意,后迫于日本人的压力而屈从[2]136。荣厚在 1932年 9月全国工商会上演说时亦承认“……各种旧纸币与新国币的换算比率,规定标准皆较市价略低”[2]123。伪满中央银行通过压低兑换比率、发行货币回收补偿公债等办法掠夺民间财富;通过对中国货币的回收达到了排除中国金融势力、巩固金融统治之目的[5]。

与对中国货币的强制回收不同,清理日系货币时,伪满洲国政府与日本协商进行,充分保障其权益,服从其要求。关于日本金票、钞票的清理问题,关东军与满铁进行充分探讨其影响后,决定暂缓处理。伪满中央银行在建行初期采取紧缩发行方针,1932年货币发行总额 1.519亿元,1933年缩减至 1.314亿元,减少了 13.5%。而横滨正金银行、朝鲜银行则趁机增发金票、钞票买占大豆、皮毛、人参东北特产品输出国外,换取的外汇资金再由外国输入日寇急需之机械和物资等[2]155。“九·一八”事变前,横滨正金银行在东北的钞票发行额约 500万元,“九·一八”事变后达到1 400万元,朝鲜银行的金票发行额由事变前的月 6千万元增至 2亿 2千万元之巨[2]155。满币紧缩发行,钞票、金票膨胀发行,而伪满洲国又力图双方维持等价关系,从而钞票、金票成为掠夺东北物产最直接、最便利的工具。

伪满中央银行金融统治的本质是实现日本在东北利益的最大化。

中央银行对金融市场进行管理和控制,监督各种金融交易活动按章行事,并通过直接参与交易干预金融市场,防止其出现剧烈波动。1930年代经济大危机动摇了市场经济可进行自我调节实现均衡的传统观念,强调通过国家干预实现充分就业均衡的凯恩斯主义经济理论应运而生。凯恩斯理论认为,中央银行的金融政策应超越单纯稳定金融业的视野,需着眼于稳定整个国民经济。无论是管控金融还是稳定宏观经济,除直接干预之外,中央银行能够采取的政策手段包括调整法定准备金率、调整再贴现率、买卖证券等。

《满洲中央银行法》中虽规定伪满中央银行有进行金融统治之责,但是对金融统治的范围、依据、手段、内容、程度等问题都没有具体说明。同时,该法中对政府管控伪满中央银行给予了充分的肯定。除股票发行、增设分支机构、具体业务等事项需经政府许可并受政府监督外,《满洲中央银行法》第四十、四十一条还明确规定在伪满中央银行设立监理官负责监理银行一般事务,并且伪满中央银行还需每月向政府呈报一次各种业务活动情况。

1932年 6月 15日,伪满财政部还专门发布训令对《满洲中央银行法》中未提及的政府管控央行的事项进行规定。要求伪满中央银行总裁在执行业务上,有 8种事项须事先经财政部大臣批准,另有 12种情况需立即呈报财政部大臣。训令要求央行总裁在变更公定贴息及放款利率、变更存款利率、决定发行准备金用的生金银价格及发行保证用的公债及其他证券价格时须事先经财政部大臣批准[2]111。此三项内容是中央银行调节金融市场的最主要手段,伪满政府利用上述规定将央行管控金融的权力聚拢在自己手中。

中央银行与政府的关系,亦即央行独立性问题始终存在着巨大争议。争论的核心是中央银行的政策目标是单纯稳定物价还是包括充分就业、经济增长等宏观均衡目标。遗憾的是,伪满洲国是个完全受日本操控的傀儡政权,因此伪满中央银行丧失独立性之后,其政策不可避免地成为日本扩大在伪满洲国的利益、实现国内经济均衡的工具。所谓的圆通金融、稳定币值、监管市场仅仅是维护日本利益的副产品。

三、伪满中央银行的职能

中央银行的职能有不同的划分方法。通行的方式是将其归纳为发行的银行、银行的银行和国家的银行这三大职能。此外,也有归纳为政策功能、银行功能、监督功能、开发功能和研究功能五类的;也有分为独占货币发行、为政府服务、保存准备金、最后融通者、管制作用、集中保管黄金和外汇、主持全国银行清算、检查与监督各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等八类职能的等等[6]269。如前文所述,伪满中央银行的本质是为日本在“满”利益服务,因此伪满中央银行的职能出现了发币与代理国库职能膨胀、银行的银行业务缺失却热衷商业银行业务的畸形结构。以下根据伪满中央银行的业务内容,将上述分类方法结合起来对伪满中央银行的职能进行分析。

首先,伪满中央银行是代理的货币发行银行。所谓发行的银行、独占货币发行权,指的是中央银行垄断银行券的发行权,成为国家 (或地区)唯一的现钞发行机构。伪满《货币法》规定,伪满洲国“货币制造及发行权归政府所有,由满洲中央银行行使”。伪满中央银行仅可垄断行使货币制造及发行权,并非真正拥有货币制造及发行权,伪满洲国发行的货币与其说是银行券,不如称之为“国券”。事实上,为了强化货币的权威性和其价值的可信性,伪满央行及政府通常将伪满货币称为“国币”。如伪满中央银行发行的股票上即印有“国币 ××圆”字样。

伪满《货币法》第二条规定纯银 23.91克作为价格单位,定名为“元”。货币采用十进制计算方式,分为元、角、分、厘。伪满洲国早期发行货币种类有 9种:其中包括纸币百元、十元、五元、一元、五角计五种;包括铸币一角、五分、一分、五厘计四种。纸币作为法币无限额流通,铸币以面值的百倍为限作为法币流通。《货币法》虽规定了单位货币的含银量,但并未说明货币与白银的兑换方式,因此可以认定伪满洲国采取的是不可兑换的银本位制度。

其次,伪满中央银行不具备银行的银行职能。所谓银行的银行,指中央银行以商业银行为对象办理存贷款及证券买卖业务。央行这一职能体现在集中存款准备金、成为商业银行最后贷款人和负责商业银行清算这三项业务上。首先,伪满中央银行不具备集中存款准备金功能。我们在《满洲中央银行法》和《银行法》中都见不到关于商业银行向中央银行缴存存款准备金的规定。其次,伪满中央银行无法成为全国清算中心。最早的存款准备金,是商业银行为了便利业务清算将存款中的一定比例存于具有清算功能的银行。随着中央银行制度的发展和完善,存款准备金保障清偿能力和调控货币供给的作用才逐渐凸显。如果不集中商业银行的存款准备金,中央银行的清算功能就难以充分地发挥。《满洲中央银行法》并未提及主持全国清算之事,仅在业务范围中有“办理商业票据贴现及买收、代素有交易之银行收取各种票据之款项”等规定,我们勉强可以把上述业务理解为具有间接的清算职能。那么,伪满中央银行能否成为商业银行的最后贷款人呢?《满洲中央银行法》中对存贷款业务的对象并未做专门的区分,个人、组织、政府和银行都可在伪满中央银行开立存款账户,也都可在一定抵押担保之下从央行借款。商业银行在需要时虽可从伪满中央银行获得贷款支持,但这种支持与商业银行防范流动性冲击及避免单个银行的流动性危机向系统性银行危机转化没有必然联系。因此,商业银行提供担保贷款只能说明伪满中央银行是商业银行的贷款人,绝非最后贷款人。

第三,伪满中央银行充分担当了国家的银行职能。所谓国家的银行,是指中央银行代表国家贯彻执行财政金融政策,代为管理国家财政收支以及为国家提供各种金融服务。具体职能包括:代理国库、代理国家债券的发行、对政府提供信贷、保管外汇和黄金储备、制订并监督执行金融法规等[6]275。由于这一职能与政府对经济金融的统治密切相关,日本人在设计伪满金融制度时,即对此进行了全面的考量。《满洲中央银行法》第十条规定了伪满中央银行的业务范围,其中与国家的银行职能相一致的内容包括:第一款“政府发行的票据、汇票及其他商业票据的贴现及买收”;第三款“外国国币的买卖”,第六款“以公债证书、政府发行的票据、其他政府保证的各种证券为担保的放款”;第九款“汇兑及押汇”;此外还规定伪满中央银行“可买入上述以外与经营相适应的国债证券、地方债券以及其他政府指定的确实的有价证券”。该法十七条规定伪满中央银行“除负责办理国库金出纳事务外,可代理地方团体的公款事务”。

伪满中央银行作为国家的银行职能不仅在法条中得以体现,从伪满中央银行的实际运行看,代理国库、代政府融资、承销国债管理黄金和外汇、贯彻执行伪满政府的金融政策等内容成为伪满中央银行的重要业务内容。

另外,伪满中央银行还兼具商业银行职能。是否办理对个人及企业的存贷款业务,是中央银行和商业银行的一个重要区别。伪满中央银行与现代中央银行的最大差异即在于其办理大量的商业银行业务。伪满中央银行热衷商行业务的原因有四:其一,伪满中央银行接手四行号业务时,无法在短时间内将商业银行业务剥离;其二,利用商业银行业务促进旧币回收;其三,有利于日本操纵伪满中央银行管控伪满金融市场;其四,伪满中央银行可大肆吸收民间存款,将之用于“产业开发”。

从伪满中央银行的设立过程、双重性质与畸形职能看,伪满中央银行是中央银行制度史上的一个怪胎。伪满中央银行制度在设计之初就没有把降低金融交易成本、弱化金融市场波动或者防范银行危机作为目的,因此存在先天缺陷;日本利益、日本在东北利益至上原则的外化,使得伪满中央银行既能在建立初期实现通货统一、币值稳定,也能在日本急需战略物资时滥发纸币、强制储蓄、摊发公债以掠夺人民、支持邪恶。

[1]辽宁省城四行号联合发行准备库及其库券的发行[EB/OL].http://blog.sina.com.cn/s/blog_521ac80d 0100ow8h.html.

[2]吉林省金融研究所.伪满中央银行史料[M].吉林人民出版社,1986.

[3][日]枥仓正一.満洲中央銀行十年史[M].満洲中央銀行,1942.

[4]胡庆康.现代货币银行学教程[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1996:135.

[5]付丽颖.论伪满洲国的金融统治[J].外国问题研究, 2010(3):30.

[6]黄达.货币银行学[M].四川人民出版社,1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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