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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物新品种权保护实践中的误区及发展对策探析

2011-03-19蔡丽娟邹金腾

武夷科学 2011年0期

郑 植, 蔡丽娟, 邹金腾

(1.福建农林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福建 福州 350002; 2.福建农林大学科研处, 福建 福州 350002)

中国是世界人口大国、人均耕地资源占有量小国;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食以粮为纲,粮以种为先。因此,抓好作物新品种知识产权保护事关国计民生论,是参与国际竞争的基础;从育种单位及育种者论,直接影响他们的经济收益和可持续发展。但作物新品种知识产权保护实践中存在许多积弊,直接影响作物新品种知识产权的保护,必须尽快研究和革除,才能推动农作物新品种的创制与可持续快速发展。

1 作物新品种知识产权的范畴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第1条对“知识产权”的范围作了以下定义:版权与邻接权、商标权、地理标志权、工业品外观设计权、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拓朴图)权、未披露过的信息(商业秘密)专有权[1-2];结合我国有关作物新品种权保护的条例,把它们应用到作物新品种保护上,作物新品种知识产权的保护的范畴有:通过申请产生的商标权、地理标志权、专利权、作物新品种权;自动产生的版权与邻接权、未披露过的信息(商业秘密)专有权。其中商标权、地理标志权与商家经营的信誉、商品品质与原产地关系密切,没有技术竞争力问题;专利权、作物新品种权是作物新品种保护的核心,也是依法规保护力度最强的对象,是育种可持续的保障。

2 作物新品种知识产权保护发展趋势

作物新品种受气候的影响较大,因此推广应用的区域也受到限制,在对品种的审定或认定时,都有明确的应用区域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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