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几点建议
2011-03-18袁光建任云青
天津商务职业学院学报 2011年4期
袁光建,任云青
1.2.天津市财贸管理干部学院,天津 300170
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是披露公司信息的主要文件,有关部门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多次发出文件予以规范,整个财务报告体系已经很成熟,但我们在研读财务报告中对一些不大不小的问题颇多感触,为此提出一些建议,以期引起关注与探讨。
一、增加独立董事表述强化独立董事责任意识
中国证监会于2001年颁布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对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独立性、提名与选举、发表独立意见以及上市公司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等做出了适当的规范,为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建立奠定了基础。其中提到:“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上市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我们认为,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核心应该是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就中国现实而言就是保护广大股民的权益。独立董事制度的成效,独立董事尽职与否,关键是看广大股民的权益是否得到有效保护。
我们所阅读过的财务报告中(约300家次)没有出现过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表述,也没有看到过与此有关的报道,不能遍历所有财务报告,不能以偏概全,但可以推断如此披露的公司凤毛麟角,独立董事的表现掩盖在董事会的正常决议中 (独立董事最多至董事会的1/3),他们究竟如何履行自己职责的不得而知,如果出现了损害股民权益的行为似乎也很难追究到独立董事的责任,这不符合建立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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