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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共图书馆立法的公众参与

2011-03-18蔡国辉

图书馆学刊 2011年11期
关键词:图书馆法律信息

蔡国辉

(赣南师范学院科技学院图书馆,江西 赣州 341000)

蔡国辉 男,1976年生。硕士,研究方向:图书馆法。

据《中国文化报》2009年3月17日报道,全国人大科教文卫委员会宣布,《公共图书馆法》已被列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中的第二类项目。另据《新华书目报》2009年11月5日报道,文化部将牵头组织全国的专家学者来研究和起草法律条文。呼唤了十几年的图书馆立法终于开始启动,但细读之下,却发现报道中提到的主体只有国家(全国人大科教文卫委员会和文化部),而立法的重要一方——社会公众却鲜见踪影,这与立法的科学性是相背的。

1 公众参与立法的理论依据

法理学认为,法和任何有生命力的有机体一样,是生成的而不是被创造或制定出来的,法只能被发现。法的生成是指法和法律制度在特定环境与条件下的产生与形成过程。生成原意是指一事物向另一事物的转化,新事物的产生与形成[1]。最早提出“生成”思想的是古希腊哲学家赫拉克利特,黑格尔继承和发展了这一思想。黑格尔认为一切事物都是相互转化的,发展是一个矛盾的过程。生成是新事物的成长和旧事物的衰亡的矛盾统一。从生成的角度看待法律现象,法律的内容不是立法机关一次性赋予的。立法(法的制定、法的创制)是法的生成的重要环节,但是立法并不等于法的形成。

法律是被“发现”的而非被“创造”的。法理学中把法分为客观法和主观法,客观法是指抽象的、不依个人意志和行为而客观存在的法律规范,是永恒的、普遍有效的正义原则和道德公理,是“自然法”(理想法、正义法、应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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