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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就业歧视法的平等价值及其实现

2011-03-18范围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劳动经济学院北京100070

探求 2011年6期
关键词:法律

□范围(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劳动经济学院,北京100070)

反就业歧视法的平等价值及其实现

□范围(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劳动经济学院,北京100070)

平等是人类所追求的基本价值,可分为形式平等和实质平等、机会平等和结果平等以及消极平等和积极平等。平等的发展呈现出权利化、积极化以及私法化的趋势。在就业领域,平等具体化为就业平等权,其与歧视相对,然而,反就业歧视并非是反对差别,而歧视与合理差别的区别在于是否违背平等价值。从我国反就业歧视的立法及实践来看,平等价值在我国主要体现为就业机会平等、劳动报酬平等、性别平等以及健康平等。

就业歧视;平等;就业平等权;合理差别

就业歧视为没有合法的目的和原因,基于种族、肤色、宗教、政治见解、民族、社会出身、性别、户籍、残障或身体健康状况、年龄、身高、语言等原因,采取的任何区别、排斥、限制或者给予优惠,其目的或作用在于取消或损害劳动者的就业平等权。[1]尽管就业歧视的表现形式多样,包括健康歧视、相貌歧视、户籍歧视、年龄歧视、性别歧视等,但是其结果都是侵害劳动者的就业平等权,所以,反就业歧视法的目标和宗旨就是通过制度安排,制止就业歧视行为,实现劳动者的就业平等权。然而,平等是“一个具有多种不同含义的多形概念”,[2]因此,“何谓平等”成为人类社会一直所探求的命题。尽管我国《宪法》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但此种宪法规范意义的平等在我国尚未完全转化为整个制度及其实践意义的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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