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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地方政府债券发行主体制度之构想

2011-02-20邹焕聪

中国流通经济 2011年1期
关键词:主体

邹焕聪

(南京大学法学院,江苏 南京 210093)

完善我国地方政府债券发行主体制度之构想

邹焕聪

(南京大学法学院,江苏 南京 210093)

当前,我国地方政府债券发行主体制度存在主体地位不明、权力机关功能缺位、各地政府发债权不公、主体法律障碍尚未清除等一系列问题。为进一步完善我国地方政府债券发行主体制度,应借鉴国外地方政府债券发行主体制度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按照循序渐进原则,采取两步走战略,逐步建立实施。从近期看,要修改《预算法》,适度扩大有举债权的地方政府范围;借鉴国内外有关经验,完善发债主体的资格条件;围绕法治国家的目标,实现由政府许可向人大审议发展。从远期看,要制定《地方政府债券法》,规定各级地方政府均有举债权;进一步总结实际发行经验,制定更加科学合理的主体条件;发挥地方人大的决定性作用,实行地方政府债券发行政府备案制。

地方政府债券;发行主体;主体制度;制度设计

为减小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的影响和解决新增中央投资地方配套资金的困难,2009年我国首次允许地方政府发行2000亿元地方政府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冠以发债地方政府名称,具体为“2009年XX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政府债券(XX期)”。债券期限为三年,利息按年支付,利率通过市场化招标确定。2010年,财政部将继续代理地方政府发行2000亿元地方政府债券。然而,尽管目前地方政府债券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政府为发行和偿还主体,但却由财政部代理发行并代办还本付息和支付发行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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