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劣质经济的根源与政府规制的必要性及措施

2011-02-19■文/沈

中国质量监管 2011年11期
关键词:劣质产品质量规制

■文/沈 江

引 言

所谓劣质经济,一般是指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生产厂家为消费者提供的私人物品中,由于产品质量比较低下,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质量要求,或者是达不到明示采用的产品标准、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是以其他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从而产生的经济效益,但是不包括地下经济的成分。无庸置疑,“劣质经济”的存在,虽然可以给整个国民经济生产总值(G D P)增加有形的砝码,但是它却在无形中降低了人民的生活质量,有的甚至很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

劣质经济是如何产生的呢?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原因:其一它是伴随着市场经济体制而孕育而生的产物;其二产品的质量差异引起的消极外部效应是产生劣质经济的重要原因之一;其三企业缺乏有效的诚信机制导致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信息不充分或信息不对称而产生了劣质经济。

对于劣质经济,政府部门是否有必要、有责任进行规制呢?如果有必要,那么政府应该如何入手来进行规制呢?现代经济学的主流思想认为政府应该干预经济。从严格意义上讲,劣质经济尽管属于市场经济的范畴,但是,在强调以市场为主体的前提下,政府应当有职责、有义务、有效率地参与必要的管制,从而弥补市场的失灵,当然不是替代市场进行资源配置。

劣质经济产生的根源

劣质经济产生的原因很多,追根溯源,既有市场的原因,也有市场以外的原因。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劣质经济在一定程度上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时期的产物。市场经济发挥的是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我们不得不承认市场竞争是非常激烈,有时甚至是很残酷的。主流观点认为市场经济的结果是“优胜劣汰,适者生存”。不可否认,劣质经济带来的许多劣质产品在市场中毫无质量优势而言,明显是属于被淘汰的范畴。但是我们不禁要问,在质量存在明显低劣的状态下,为什么有很多劣质产品在市场上屡见不鲜、屡禁不止呢?毫无疑问,劣质产品质量虽差,但价格极其低廉是其赖以生存的首要的必备条件之一。在生产者“堂而皇之”的生产、加工劣质产品并在市场中流通时,消费者却浑然不知。即便是事后得知,也早已“亡羊补牢,为时已晚”了。由此可见,市场经济的恶性竞争,导致了一部分生产企业走上了劣质经济的“发展之路”。基于这一点,劣质经济的存在也是市场失灵的一种表现形式。

其次,产品的质量差异引起的消极外部效应是产生劣质经济的重要原因之一。众所周知,根据经济学家G.阿克洛夫1970提出的“质量定性和市场机制”理论,质量好的产品和质量劣质的产品之间存在外部效应。当生产者作出试图出售质量劣质的产品决策时,他对消费者关于市场上平均质量产品的直觉就产生了影响。这使他们对平均质量的产品愿意支付的价格降低,从而使试图出售质量好的产品的人蒙受损失或者遭到损害。正是这种外部效应造成了市场失灵,也促使了劣质经济的产生。

第三,企业缺乏有效的诚信机制产生的信息不充分或信息不对称在某种程度上给劣质经济带来了质量上的诚信危机。信息不充分是指当事人的一方或另一方没有掌握到应该掌握的信息;信息不对称是指当事人的一方比另一方掌握了更多的信息。

作为一个生产企业,如果缺乏诚信机制,生产出来的产品其质量上很有可能存在瑕疵。通常,我们认为这是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存在了信息不充分或信息不对称而引起的。这是因为生产者具有产品的专业知识,而作为消费者一般不具备上述知识,当他购买产品时只注重产品的外观,对内在质量却不了解。而生产者往往利用这种信息不对称在生产和交易的过程中偷工减料或者以次充好,给消费者带来效率损失,有时会侵害他们的合法权益。由此,对一个企业来讲,它的诚信机制是否健全、完善尤为关键,如果缺乏有效的诚信机制,就有可能带来劣质经济。

政府规制的必要性及措施

以上我们对劣质经济产生的原因进行了简要分析。不难看出,劣质经济作为一种以价格为目标、被利益所驱使的市场行为往往存在一种盲目性。归根结底,这种市场盲目性是因为市场机制本身就存在缺陷。由此,针对市场经济体制下劣质经济存在的缺陷及其外部环境,政府应该适时、适宜、合情、合理地介入,并对其进行必要的规制,从而弥补市场带来的不足。

政府规制,也叫管制,是指具有法律地位的相对独立的政府机关,依法对微观主体(主要是指厂商)所采取的一系列行政管理与监督行为。政府规制不同于政府的宏观调控,而是直接的、个量的,是借助于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直接作用于厂商,对厂商实行有效的约束和监督。从微观经济的角度看,政府规制劣质经济的主要措施有三种。

第一,加强产品质量监督和管理力度。如前所述,一个企业如果缺乏有效的诚信机制或者体制、机制不完善,很容易引起产品质量的诚信危机。在这种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有责任、有义务对其实施必要的公共质量管制,投入一定的监督抽查经费,切实提高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有效性、针对性,使得质量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到政府相关部门的质量管制或者质量诚信上的必要惩罚。质量技术监督等产品质量监管部门应围绕安全、环保、节能等严重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重要产品,以提高监督抽查有效性为目标,大力开展各项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尤其是加大重点产品的监督抽查力度。此外,要进一步完善后处理工作程序,探索不合格产品退出市场机制,在提高产品质量,维护消费者各项权益方面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第二,把质量危机管理和应急机制纳入公共质量管制的一项主要内容。近些年来,随着阜阳地区“劣质奶粉”、“三鹿奶粉”、“染色馒头”等质量危机的出现,危机管理和应急机制已经成为政府部门不可缺少的职责之一。一旦市场上有重大质量投诉或者通过网上等多种渠道反映质量投诉集中的产品时,政府有关部门应将根据反馈情况及时启动产品质量监控应急机制,对反馈产品组织实施突击抽查或者执法检查程序,从容应对各种突发性质量事件,进一步加强打击假冒伪劣产品的力度,规范正常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一定程度上弥补因各种原因造成的市场失灵。要将质量危机管理和应急机制纳入公共质量管制是规制劣质经济的一项重要举措之一。

第三,推进电子政务信息化建设,增进政府回应和政府透明度。一是推进质量信息透明型政府,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行政执法的信息定期公布于众,公开、公正、及时、全面地披露企业生产或销售劣质产品的信息,从根本上解决信息不充分和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并有效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二是推进质量信息服务型政府的建设,加强政府与公众之间的沟通和联系,增进政府回应。所谓“增进政府回应”是指,要求政府部门能够积极地反应并通过网上办公、查询等各种途径表达出来的公众意志。这是提高政府服务质量的一个重要的体现和指标。无庸置疑,信息时代的今天,作为政府与公众之间的桥梁和纽带,质监电子政务网正越来越发挥出积极的质量信息“服务器”作用。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政府部门应该逐步建立质量信息流动的顺畅机制,借助规制的力量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市场机制不足,维护好老百姓的合法权益。

结 论

综上,对于市场经济体制下产生的劣质经济,在强调以市场为主体的前提下,政府部门应当进行必要的、合理的政府规制。通过有效的公共质量规制,一方面,便于政府有关部门正确掌握、准确评估企业在市场中的质量状况,稳步提高产品质量的整体水平,为政府部门作出质量决策提供有效的依据,并在一定程度上消除或者减少劣质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消极影响;另一方面应当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企业的诚信机制,促进企业质量诚信体系建设,同时加快电子政务信息化步伐,增进政府回应和政府透明度,推进质量服务政府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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