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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地非农化有效实现的法律保障机制

2011-02-19■王忠/揭俐

中国国土资源经济 2011年6期
关键词:机制价值法律

■ 王 忠/揭 俐

(1.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政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4;2.中国地质大学(武汉)传媒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4)

农地非农化有效实现的法律保障机制

■ 王 忠1/揭 俐2

(1.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政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4;2.中国地质大学(武汉)传媒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4)

农地是人类共有的稀缺资源,具有私人物品和公共物品的双重特性。农地非农化属于产权保护的问题,由此而产生的产权关系是对农地非农化现实法律关系的直接反映。农地非农化的法律关系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基于权利自由交换的民事权利法律保护关系;另一类是基于政府管制的行政权利法律关系。我国宪法的立法精神强化了农地产权的公有性质,农地非农化的法律关系反映了执政党和政府公权的利益需要和目标,在实际的农地非农化过程中,政府采用市场之外的力量来限制、阻碍农地自由价格机制的形成,地方政府成为农地非农化的唯一需求者和唯一供给者。如何使农地非农化过程反映市场的价值规律并有效实现其最优法律价值目标,是所要研究的重点。

农地非农化;价值目标;法律关系;产权契约

在中国,由于宪法规定农地实行集体所有的产权制度,农地产权具有公有性质,在农地非农化的过程中,政府采用来自市场之外的强制力量,通过规制、立法等手段来阻止农地自由交易市场机制的实现,破坏权利交换的基础。同时,由于中国农地产权主体的虚置、司法救济制度的缺失以及政府公权力的滥用等原因造成了各级地方政府的“土地饥渴”,导致农地过度非农化和土地违法行为时有发生,政府干预农地非农化市场以保护耕地的目的没有实现应有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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