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我国食品召回准备金制度初探
2011-02-19■文/张云
中国质量监管 2011年9期
■文/张 云
目前,我国食品企业自主召回的积极性欠缺,这也是我国频频出现食品安全事故的原因之一,三鹿奶粉事件就证明了这一点,企业早就发现了产品的缺陷,却迟迟没有采取积极有效的召回措施,才最终酿成了重大的食品安全事故。这也引发了我们对食品召回准备金制度确立的思考。
在社会保障基金运营管理中,为了防止因管理不善或违规行为而使社会保障基金承担超过正常水平的投资风险,一些国家在对基金投资各环节进行风险控制的基础上,建立了以保证社会保障基金最低收益为目的的风险准备金制度。这里提出的食品召回准备金制度虽然使用了最早起源于金融业的准备金的概念,但它设立的目的和准备金的现代功能大相径庭。从某种角度上说,它与社保基金中的风险准备金有一定的类似之处。食品召回准备金是为了防止食品企业因管理不善或违规违法行为而生产出大量的不安全食品需要召回,而其自身不主动采取自主召回措施或缺乏相应的经济能力无力召回时出现大范围的食品安全风险,而建立的以保证食品召回的有效实施为目的的风险准备金制度。
对于食品召回准备金制度的设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食品召回准备金的功能
食品召回准备金的提取,主要发挥两方面的功能。第一个功能是促进企业积极主动实施召回措施。我国目前为数不多的产品或食品召回案例,基本都是由媒体监督引发、靠社会舆论推进,而企业基于成本和社会效应的考虑,大多不愿主动召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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