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犯罪司法解释问题之省思
2011-02-19王振
政法学刊 2011年6期
王 振
(江西科技师范学院 法学院,江西 南昌 330013)
未成年人是国家之希望、民族之未来。百年前,著名维新人士梁启超先生即曰:“少年智则国智,少年富则国富,少年强则国强”。然则现实社会中,未成年人犯罪①本文所称之“未成年人犯罪”在理论界又有“青少年犯罪”之谓,但由于“青少年”一词概念范围之界定存在一定的含糊性,所以本文以“未成年人犯罪”称之。问题自工业社会以来,一直是阻碍社会经济发展的三大公害之一,我国亦然。就目前我国的未成年人犯罪现状与司法实践言之,由于未有不同于传统刑法之少年司法制度,往往使得在对未成年人刑事追诉问题上呈现出理念与实践的错位与悖论。现在的司法实践很难将年幼无知的未成年人和成年人的定罪量刑有所区别,无法真正体现对失足未成年人拉一把而非推一把的科学刑事政策。究其主要原因,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从事具体办案的基层公安司法机关不可能违背国家法律来处理案件,也不允许突破现行的法律规定进行所谓的“改革”和“探索”。故此,本文的研究主旨即在于在我国没有独立于成年犯罪司法体制下,如何跨越鸿沟,如何协调理想价值理念与当前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处理的矛盾。针对现阶段法律不完备,立法又需要一个较长过程,而未成年人刑事实体法审理中又不能没有法律来明确和加以规范的现实,制定司法解释是切实可行的明智选择。[1]我们的基本观点是充分发挥司法解释功能,“往返于规范与现实之间”,寻求正义实现的科学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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