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信托受托人谨慎投资义务
2011-02-19陈学文
政法学刊 2011年6期
陈学文
(广东金融学院 法律系,广东 广州 510521)
信托是现代社会广泛运用的一种财产管理制度,在信托法律关系中,受托人处于核心地位,可以说,受托人是信托关系本质的体现者,因此,在信托立法中,对受托人权利与义务的规范就成了最为关注的内容[1]114。而在这当中,对受托人的义务的规范,从一定程度上讲是全部信托事务的运作和整个信托制度价值的体现。
从信托的历史发展来看,信托的制度功能经历了从传统的谋求保值趋向追求财产的增值的转变,伴随着转变,受托人对信托资产拥有极大的自由处置权,如何确保受托人在投资中真正做到谨慎判断、专业决策及勤勉努力,防范受托人的不当行为给投资人带来损害?现代信托法已经取代了古老的信托法,在赋予受托人极大的自由处置权的同时,又为防范受托人的不当行为的风险而建立谨慎投资义务制度。现代信托法制中,受托人谨慎投资义务出现了,并取得长足的发展,在信托财产日益证券化的今天,受托人的谨慎投资义务的地位日趋突出,尤其在英、美等信托起源和发达国家,受托人的谨慎投资义务是信托营业活动的核心要求,无论信托的类型是民事信托、商事信托、慈善信托,也无论信托的受托人是私人还是金融机构乃至政府机构,任何有关信托投资行为的受托人最基本、最重要的义务就是谨慎投资义务[2]158。
一、受托人谨慎投资义务的发展历程
受托人谨慎投资义务随着信托功能从规避法律限制到使信托财产保值增值的演变而得蓬勃的发展,其发展主要历经三个阶段:……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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