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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清末商法的实施及其效果

2011-02-19许世英

政法论丛 2011年2期
关键词:法律

许世英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北京 100088)

论清末商法的实施及其效果

许世英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北京 100088)

中国封建社会并不存在独立的商法制度。制定私法性质的商法是晚清修律的重要任务之一。清末商法作为中国近代最早的商事立法,在近代法制史上占有比较重要的地位,因此有必要对清末商法的实施机构、清政府对商法的贯彻施行、民间对商法的遵守等方面给予必要的研究。清末商法的制定与实施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清末社会经济的发展。

清末 商事立法 法律实施 法律效果

中国古代社会一直推行重农抑商的政策,商业被当作士农工商之“末”,处于被忽视的地位。因此,在我国古代封建法制中,并不存在独立或集中的商事法制度。刑民不分、诸法合体法制形态反映了我国封建社会长期处于商品经济极度不发展的实际状况。制定私法性质的商法是晚清修律的重要任务之一。中国近现代意义上的商法起始于清末大规模的商事立法,期间完成了包括《钦定大清商律》(1903,包括《商人通例》和《公司律》)、《破产律》(1906)、《大清商律草案》(1908)、《改订大清商律草案》以及《银行通行则例》(1908)、《公司注册试办章程》(1906)等等一系列商事法规。清末商事立法,是中国近代商事立法的第一次实践,是清末法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些法律从形式、体例到内容都具有创新性,符合中国法制近代化的需要。它完备了中国近代的法制体系,有助于中外法律文明的相互融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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